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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9日,甲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参加法院组织的拍卖,竞得乙位于某市的402号房屋,并与法院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其中第六条约定:对拍卖标的的过户、违章记录处理、过户费用、其他所涉税、运输费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随后,甲根据上述《拍卖成交确认书》前往区地税局缴纳相关税费。区地税局根据某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供的《房屋交易协税信息单》核定征税,该信息单显示涉案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类型系拍卖,系乙家庭非唯一住房,核定评估价格XXX元。甲未提供涉案房屋原值等相关凭证,区地税局核定征收乙3%个人所得税XXX元,甲代乙缴纳了上述税款,区地税局开具了《税收完税证明》。甲不服区地税局的上述行政行为,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维持了区地税局的行为。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甲认为税务机关在对乙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适用1%的税率,而不应当适用3%的税率。区地税局之所以作出按3%征收的决定,是理解《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这两个文件错误,进而适用该文件错误。其认为,上述两个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行性文件并没有规定对于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强制拍卖程序而实施的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征收3%的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辩称,因涉案房屋为出让方乙的非家庭唯一住房,房产交易类型为拍卖且甲未能提供房屋原值等相关凭证。甲在代乙缴纳税款时,未提供涉案房屋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该局按收入全额的3%核定征收乙的个人所得税符合《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关于本案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结合上述两项规定,可以理解为个人转让住房,应按其转让收入额减除房屋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针对上述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三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同时第五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即被转让房屋系非家庭唯一住房的情况下,出让人未提供完整、准确房屋原值凭证时,税务部门采取核定征收,征税率1%-3%。
上述征税幅度的规定主要系针对个人转让住房和换购住房的情况,而针对本案的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四条对此有专门规定,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对此进一步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到本案,区地税局在甲未提供房屋原值等相关凭证的情况下,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按核定征收率3%征收了卖方乙个人所得税,符合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律师提示
在法院拍卖房产的过程中往往涉及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今天所讨论的是个人所得税。
在法院拍卖房产过程中,如果是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个人转让房产的,均应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如果个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则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其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导致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则由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对于具体的核定比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精神,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
三、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四、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主席令第9号)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
第十七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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