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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在执行生效裁判文书时能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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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郝春平原系中原公司员工,2013年2月25日中原公司、郝春平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2月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达成和解协议:1、甲方确认乙方有未达结算条件佣金共计72 742.49元;2、乙方同意依照甲方双方签订的《佣金管理制度》及公司关于离职人员佣金发放的相关规定进行发放;上述佣金由甲方根据国家规定扣除税款后支付给乙方;3、乙方同意将上述欠款支付至如下账户…双方因劳动争议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做出(2018)京0118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原公司向郝春平支付佣金72 742.94元。后中原公司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条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之规定扣除个人所得税 18 729.94元,实际向郝春平支付54 012.55元。郝春平在收到钱款后以中原公司未完全履行判决为由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随即依照郝春平的申请划扣中原公司18 729.94元并发放给郝春平。后中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郝春平返还取得的不当利益。

法院观点

该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即郝春平就该笔用人单位代为扣缴税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本案中,中原公司向郝春平支付的佣金属于郝春平的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原公司作为该笔佣金的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了相应税款,而该笔税款的纳税义务主体为郝春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原公司要求郝春平归还已经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项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法律评述

在劳动法范畴内,除工资、薪金外,生效的裁判文书往往还涉及到劳务报酬、奖金,“五险一金”、经济补偿金等。从税法角度,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确定为“工资、薪金”的范畴。其中,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课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关于”五险一金“,依据财税[2001]157号文,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关于经济补偿金,依据财税[2018]164号文,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另外,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分两种情况:个人担任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属于“劳务报酬”性质;如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案即是用人单位在执行生效裁判时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从《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此举并无问题,这也是本案法院最终予以支持的依据所在。司法实务中,争议所在,是用人单位或其他代扣代缴义务主体是否有权直接依据相关规定,从生效裁判确定金额中扣除相关款项而将剩余部分予以支付?本案中用人单位诉请虽得以支持,但亦是另案的执行程序中所衍生的问题。考虑到税法规定的繁复性,多数法院并不将各项税费缴纳情形纳入审查范围,又考虑到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代扣代缴义务主体在履行生效判决时,建议及时与审判庭或在进入到执行程序时的执行局(如可借鉴[2011]莆执异字第1号案)取得联系,获得沟通,减少或避免累诉。参考意见,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522号

首发:微信公众号“民法商律”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王文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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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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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工作语言:中文、日文、英文(读解)

王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人力资源、知识产权、公司治理、建筑工程与房地产、网络信息安全、金融、并购重组、争议解决等。涉及的行业包括医药、食品、房地产、钢铁、物流运输、服装、高新电子、金融类企业等。从事过教学、跨国公司法务并执业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处理了众多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曾经并现担任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

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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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市侨界青年委员会      会  员  (2018 - 2020年度)

上海财经大学      法律实务讲师(2018 - 202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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