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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公司法》对新成立公司并未限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自然人股东在未实缴出资的前提下转让股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现行政策规定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可以用下列公式表示:
(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个人所得税额
在这个公式中关键是如何确定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
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收入就是指公司股权转让后的对价,减除原来因为购买公司股权的支出,差额部分就是收入。
案例一:
甲、乙分别以70%和30%出资注册资本为100万的A公司,甲出资到位,乙尚未实缴出资。而后公司盈利,净资产为80万元。现乙将自己50%的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合理费用暂且不算),丙受让后将50%股权对应的出资补足。
如果只根据第七条规定,那么结论是:乙以0元转让,则转让收入为80万元。显然,这样计算无法准确估值,存在计量误差,是极其不合理的。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应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此时,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采用净资产核定法: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时公司的净资产×股权转让比例。
根据以上可知,乙在认缴后未实缴出资情况下,以0元转让,但转让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40(80*50%)万元,其股权转让收入为40万元(80*50%)。
股权原值
根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股权原值该如何确定呢?(继续探究以上案例一)
在案例中,乙因其并未实际认缴出资额,即其实缴出资额为0元,则股权原值是0元。
那么,在最后,我们来计算个税:
乙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80*50%-0-0=40万元,应交个人所得税=40*20%=8万元。
作者:
沈宁,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马瑞,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来源:微信公号“弘韬法律顾问中心”)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大学副教授。具有较强法学理论功底和办案实践,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主持省部级课题多项;多次参与当地立法、听证、法制宣传、法制监督等政府法制工作;长期专注于公司股权、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民事诉讼及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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