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11

    X
  • 12

    X
  • 易轶

    X
  • 尹正友

    X
  • 于琦

    X
重复内容

案例丨竞买/拍卖须知、公告等拍卖文件与拍卖成交确认书是什么关系?

免费 徐敏慧 时长/课时:12分钟/0.26课时 1个月之前
已学:1,876人 点赞 分享 推荐 收藏 设置

分享到微信

声音

  • 普通女声
  • 普通男声
  • 特别男声
  • 性感男声
  • 情感男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0X
  • 3.0X
  • 4.0X

字号

  • 标准
  • 特大
确定 取消

案情简介

20131017日,甲公司通过某区人民法院拍卖竞得乙公司的厂房,拍卖成交金额为XXX万元。涉案厂房拍卖时的《拍卖规则》第八条载明:“买受人在付清全部成交款后,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法院《民事裁定书》自行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过户时所产生的一切税、费、金等均由买受人承担缴纳”。《拍卖成交确认书》第四条载明“标的物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等由买受人自行了解办理,由此产生的税、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缴纳”。20131221日,甲公司将涉案厂房转让给丙公司。

甲公司分别于201413日和22日向某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代付了乙公司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水利建设基金、印花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XXX元的税费,并于2014122日向某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缴纳了印花税及契税计XXX元。

2014123日,某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向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出具了《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工作联系单》:载明甲公司已缴纳契税。20144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公司因涉案厂房过户登记发生纠纷而诉至某区人民法院。201463日,某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向某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关于甲公司转户税费缴纳情况的说明》:载明: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房产,办理转户时,甲公司未交清其应承担的相关税费(《拍卖规则》、《拍卖特别须知》、《拍卖成交确认书》等资料均列明,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时所产生的一切税、费、金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分局也未开具发票和完税凭证。甲公司对此《说明》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撤销了某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于201463日作出的《关于甲公司转户税费缴纳情况的说明》。某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甲公司不服,遂提起再审。

法院判决

再审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点在于案涉《拍卖规则》与《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有关税费缴纳约定的效力问题。《拍卖规则》系竞买人事先知悉的竞买条件,且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第七条,《拍卖规则》属确认书的有效组成部分。而《拍卖成交确认书》则由拍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签署,对协议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第四条约定,标的物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了解办理,由此产生的税、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缴纳,上述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甲公司提出有关约定应仅限于过户时刻产生的税费,不符合通常理解。二审认定应由买受人甲公司承担乙公司厂房拍卖、产权变更产生的一切税费,并无不当。

律师提示

为了保证民事活动中交易的安全有序及体现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法院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展示拍卖的特定标的物,发布拍卖公告和须知便是最主要和最常用的方式,法院会同时在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中载明需要特别提示的事项。网络司法拍卖中,发布的信息包括标的物介绍、竞买公告(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拍卖须知)、竞价成功确认书(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等。在法院拍卖房产的过程中往往涉及(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

根据《拍卖法》规定,拍卖合同是指出卖人通过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特殊的买卖合同,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可知,网络司法拍卖是通过法院和互联网拍卖平台合作,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网络司法拍卖中一般不会签订拍卖合同,而是采取《拍卖规则》《拍卖公告》《竞买公告》《竞买须知》以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文件来确认拍卖流程和拍卖结果。

拍卖规则》《拍卖公告》《竞买公告》《竞买须知》等拍卖公告事项或文件能否约束成交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依据成交确认书的过户税费承担?虽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但法律并未禁止纳税主体与他人通过协议约定税费的承担方式,在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文件中明确税费承担主体是网络司法拍卖的惯常做法。如江苏省高院进一步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产生的税费,由相应主体承担。但在法律、行政法规对税费负担的主体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在拍卖公告中规定一律由买受人承担。《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进一步明确了该观点,对于“关于取消不动产司法拍卖公告中由买方承担税费的转嫁条款,统一改为‘税费各自承担’的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持赞同态度,最高人民法院也将进一步向各级法院提出工作要求:一是要求各级法院尽最大可能完善拍卖公告内容,充分、全面向买受人披露标的物瑕疵等各方面情况,包括以显著提示方式明确税费的种类、税率、金额等;二是要求各级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解释关于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的规定,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以提升拍卖实效,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实务中,大部分法院会在成交确认书中约定“买受人在拍卖前已认真阅读《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公示材料,自愿履行上述材料的相关规定”“对拍卖过程及结果均予以认可”等。根据《拍卖法》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提出最高应价后,对这种成交的拍卖进行书面确认,以便确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即为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签订《成交确认书》的行为,是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经买受人认可的拍卖须知等拍卖资料是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是共同组成整个拍卖流程的文件,买受人在参与司法拍卖活动时要仔细阅读相应的文件。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16)18号)

第三十条 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2.江苏省高院:《关于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17]217)

四、关于税费负担

因网络司法拍卖产生的税费,按照网拍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在法律、行政法规对税费负担的主体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在拍卖公告中规定一律由买受人承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

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五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取消不动产司法拍卖公告中由买方承担税费的转嫁条款,统一改为税费各自承担的建议

您提出的拍卖不动产的税费按照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的建议,是一种较为合理的做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即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行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则该单位或个人属于法定的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税种单行法律及暂行条例也对不动产转让环节的各项税费和纳税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6年8月2日公布、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财产处置环节的税费负担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我局和最高人民法院赞同您关于税费承担方面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向各级法院提出工作要求:一是要求各级法院尽最大可能完善拍卖公告内容,充分、全面向买受人披露标的物瑕疵等各方面情况,包括以显著提示方式明确税费的种类、税率、金额等;二是要求各级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解释关于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的规定,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以提升拍卖实效,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徐敏慧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还可以输入280个字 查看 《留言评论奖励规则》 发表评论

精选评论

(0)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声音
  • 情感童声
  • 性感男声
  • 特别男声
  • 普通男声
  • 普通女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X
  • 3X
  • 4X
字号
  • 特大
  • 标准

作者

徐敏慧
  • 文章22
  • 读者7w
  • 关注9
  • 点赞76

  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专职律师

  自执业以来,主要专注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治理、民商事诉讼、财税等领域

我也要当作者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常见问题

  • 1、“点读”是什么?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 2、“点读”的作者?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记课时

案例丨竞买/拍卖须知、公告等拍卖文件与拍卖成交确认书是什么关系?

消费:37点币 现有:0点币 课时:0.26课时/12分钟
确定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支付成功

恭喜您记录课时成功!

继续听课 选择文章
记课时

案例丨竞买/拍卖须知、公告等拍卖文件与拍卖成交确认书是什么关系?

消费:37点币 现有:0点币(点币余额不足,还需支付533点币) 课时:0.26课时/12分钟
充值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文章查重申诉
0 /1000
提交申诉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申诉意见,
请注意查看处理结果。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