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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系列|破产拍卖公告中概括性约定一切税费由买方承担的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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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尤其是对现金资产严重不足的破产企业,管理人往往会在拍卖公告中概括性约定交易流转环节所产生的各项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在税收法定情形下,税法对纳税义务人作了明确规定,买卖双方依据税法承担不同种类税款的纳税义务。管理人概括约定各项税款由买受人承担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观点一认为管理人拍卖公告应当参照司法拍卖关于税收的规定,不能概括性约定交易所产生的各项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其理由是:该约定违背税收法定原则,不利于税负公平分配。此种约定让卖方没有实际承担税负,却可以凭借发票、纳税凭证等进行税前扣除。而实际承担了税款的买受人,无论将其替卖方承担的那部分税款视为捐赠或是赞助,均不符合企业所得税上的扣除政策,无法进行税前扣除,显然不公。税法上纳税主体制度的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在2020年9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中,有人大代表建议取消不动产司法拍卖公告中由买方承担税费的转嫁条款,统一改为“税费各自承担”。国家税务总局认为:您提出的拍卖不动产的税费按照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的建议,是一种较为合理的做法......我局和最高人民法院赞同您关于税费承担方面的建议,各级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解释关于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的规定,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以提升拍卖实效,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亦有法院采纳此种观点,认为“一切税费由买方承担”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甘执复14号裁定书中认为:“而对于不动产买卖、转让中,买卖双方关于税的承担问题,我国税法也明确规定,由出卖方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买受方缴纳契税、印花税等。故在税法有明确规定情况下,对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仍应遵照《网络拍卖规定》第三十条‘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之规定。兰州中院拍卖公告规定‘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违反该司法解释规定。”

观点二认为管理人拍卖与司法拍卖性质不同,在公告中概括性约定交易所产生的各项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约定有效。笔者赞同此种观点。首先,税收法定虽然是基本法律原则,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的,但是税法并未强制要求纳税义务人与实际缴纳人必须保持一致。在税收征缴过程中,纳税义务人与实际缴纳人经常不一致,典型的就是个人所得税中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并非同一人。法律并不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实际缴纳人不一致的情形,在拍卖公告中概括性约定交易环节所产生的各项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并不是将应由债务人承担的纳税义务转嫁给买受人,而是将债务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由买受人代为缴纳,纳税义务人依然是债务人,只是实际缴纳人变成买受人。

其次,约定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并不会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在无现金资产可破的企业中,有利于资产的流动。虽然税款由买受人支付,但纳税的主体仍然是债务人,这一点法院和税务机关的认识是一致的,安徽省地方出台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皖税发〔2021〕74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经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决议,企业因继续营业或者因破产财产的使用、拍卖、变现所产生的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税(费),管理人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依法按照共益债务或者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由管理人直接申报缴纳。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认可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条款有效。在(2020)最高法民申5099号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竞价须知》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处置人及破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费用,标的物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南洋公司对于案涉《竞买公告》《竞价须知》的内容是知悉的。我国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税款缴纳。”也就是说最高院在裁判中认为管理人在公告中约定税款缴纳的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一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 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

(四)管理人直接申报纳税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经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决议,企业因继续营业或者因破产财产的使用、拍卖、变现所产生的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税(费),管理人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依法按照共益债务或者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由管理人直接申报缴纳。

首发:微信公众号“沪上律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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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赵堃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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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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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硕士

  前检察官、监察官,前江苏某国有独资集团总部法务主管

  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

  7年国家监察、司法机关工作经历,法学专业出身,理论知识扎实,文字功底深厚,了解基础财税知识,熟悉资本市场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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