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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系列|出租人破产程序中,承租人如何行使取回权

免费 赵堃 时长/课时:9分钟/0.19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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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T市W集团在破产之前,与自然人L等人签订厂房及空场地租赁协议,约定自然人L租赁W集团2500平米厂房以及1300平米空地。租赁协议签订后,自然人L在空地上铺设了新道路,修建了围墙、水池等设施,新建钢结构厂房,添加生产设备若干。后W集团破产,管理人将自然人L等人的部分设备及钢结构厂房打包拍卖。自然人L等人向管理人提出异议,主张取回其所建造的钢结构厂房、生产设备等。

二、债务人财产范围

判断是否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是权利人行使取回权的前提。2002年实行的《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规定了破产财产的除外情形。2007年施行的《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2021年施行的《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条,借鉴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的规定,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四类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按照《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物权编第240条,债务人财产应当理解为债务人享有完整所有权权能的财产,即债务人对该财产可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债务人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管理人将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实践中常会出现债务人在破产前基于租赁、仓储或保管等法律关系占有他人的财产或约定所有权保留情形下占有他人的财产,此类财产不应当纳入破产财产的范畴。

三、取回权的行使

1.取回权行使的主体。破产法中取回权的基础是物权关系而非债权关系。如果债务人是基于合同法律关系占有他人财产,财产所有权人应当出具债权凭证来证明债务人不是占有物的所有权人。如果是基于所有权保留或者质押、留置关系,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人除了证明债务人不是所有权人外,还应当证明自己符合取回财产的条件。

应该注意的是,根据《破产法》25条规定,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是管理人的法定职责。财产所有权人虽然没有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权,但如果破产管理人经调查知道该财产的归属,应当通知权利人前来取回。

2.取回权行使的方式。取回权是物的返还请求权,而不是债的返还请求权。《民法典》233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故而在权利的行使方式上,取回权的行使可以是非诉的方式。在破产程序中,权利人对有异议的财产,可先向管理人提出申请,管理人对权利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管理人审查认可的,则可以取回。《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如果管理人经审查不予认可,权利人可按照《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

3.取回权行使的时间。《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了破产取回权行使时间的起点,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但是为了破产流程顺利推进和敦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38条的规定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如果在债权人会议后再行提出取回权,势必将影响到破产程序推进、延长破产周期和增加相关费用。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无论其理由为何,均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4.取回权与破产程序之间的关系。破产程序的启动不是行使取回权的必要条件。取回权的法理基础是物权返还请求权。对物的返还请求权,理论上没有程序和时间的限制,不需要等到破产受理后才能申报,这是破产取回权与破产债权一个重要区别。只是在破产程序中,基于破产流程的顺利推进和为实现全体债权平等清偿的考量,对取回权的行使加以一定的限制。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权利人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使权利,取回所有物的行为不存在依《破产法》被撤销或被认定无效的情形。

四、出租人破产情况下承租人如何行使取回权

具体到出租人破产的案例中,承租人基于长期租赁合同,对租赁场地进行修整或对租赁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和扩建,并投入大量生产设备。在出租人破产的情况下,租赁合同因出租人破产而无法继续履行,严重影响了承租人的利益,租赁合同依法应当解除。出租人破产后,对于承租人投入的装修、改扩建部分如何取回,具体讨论如下:

1.租金的处理。承租人一次性预付完租期内的租金,因为出租人破产,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从根本上损害了承租人的利益。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出租人应当退还剩余期限租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退还剩余租金的请求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都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范畴,可作为普通破产债权申报。因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所导致的搬迁、另行寻找租赁物造成的损失可理解为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更好处置债务人财产所必须花费的费用,作为共益债务处理。

2.装饰装修的处理。承租人因租赁而装饰装修的部分,未形成附合或者可以自行拆走的部分,该部分所有权归属于承租人,承租人可以主张取回权。已形成附合无法拆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该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性质,可作为普通债权。

3.对改扩建、新建部分的处理。改扩建或新建部分处理可以参照装饰装修的处理方式,对于可由承租人自行拆走取回的,该部分所有权归属于承租人,承租人可以主张取回权。无法拆走取回的,依据《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出租人同意扩建并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该费用可作为普通债权申报;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承租方与出租房按照过错分担后,该由出租人承担的费用可作为普通债权申报。

首发:微信公众号“沪上律晓”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赵堃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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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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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硕士

  前检察官、监察官,前江苏某国有独资集团总部法务主管

  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

  7年国家监察、司法机关工作经历,法学专业出身,理论知识扎实,文字功底深厚,了解基础财税知识,熟悉资本市场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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