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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拍卖约定税费全部由买方承担是否合法?

免费 胡正华 时长/课时:9分钟/0.19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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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之前的各地法院司法拍卖中,我们经常看到拍卖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这样的规定,有的参拍人未认真阅读公告内容,拍卖成交办理过户时被要求承担买卖双方应承担的税费,而且可能金额巨大,这种争议曾屡见不鲜。

笔者在2016年曾撰文对法院司法拍卖中拍卖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的规定提出质疑,并在律所内部刊物上刊登并提供给客户阅览。2017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生效后,各个法院陆续调整了这种做法,变更成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或模糊表述为按照税法相关规定承担。网拍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这种改变可以说促进了司法网络拍卖的进一步活跃,减少了司法拍卖的不确定性,也减少了买受人的风险,提高了司法拍卖的成交率。

但是破产拍卖也必须遵守网拍规定吗?破产拍卖的《拍卖公告》规定拍卖所涉全部税费由买方承担是否合法?

笔者想先分享一个案例,一个企业破产,管理人在拍卖资产时在《拍卖公告》中规定,税费各自承担,但并没有对税费进行测算,根据笔者工作经验,房地产的税费很难准确预先测算,尤其是建造年代较早的房产。该破产案件在拍卖成交后经税务局测算,卖方税(即管理人应支付的税款)和破产企业历史欠税竟然大于拍卖成交款,导致破产企业抵押权人和普通债权人清偿率为0%,与管理人、债权人的预期相差甚远,债权人对管理人不满,法院也对管理人不满,管理人也无法收取报酬,破产案件陷入窘境。

鉴于税费测算的难度和不确定性,破产管理人倾向于在破产拍卖中规定拍卖所生税费全部由买方承担,以避免上述窘境的发生,部分法院同意管理人这种做法,但也有法院不同意这种做法,认为这种做法与网拍规定不相符,争议较大,与税法的相关规定也不符。

《拍卖公告》规定双方税费全部由买方承担2017年之前大多数法院的做法,在笔者看来也是不恰当的做法,法院执行阶段的司法拍卖规定税费全部由买方承担没有法律依据。但是笔者认为:在破产拍卖中,《拍卖公告》规定双方税费全部由买方承担并不违法,理由如下:

一、破产拍卖的卖方是破产管理人而非法院,网拍规定并不当然适用于破产拍卖。

(一)网拍规定明确了适用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并未囊括破产拍卖。

网拍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而破产拍卖中,财产处置的主体应该是管理人,而不是法院,这一点即使在2017年之前的破产拍卖中,多数法院也明确了资产处置单位是管理人,法院是监督单位,也就是说明确了法院并不是破产财产的处置单位,破产拍卖并不同于法院的司法拍卖。

(二)破产管理人有权独立进行财产处置

破产管理人的地位与清算组相同,在企业清算阶段,管理人有权对外代表破产企业进行资产处置并进行分配。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归集破产财产、登记债权、处置资产并进行分配,破产程序的主导方是管理人而非法院,法院负责指导和监督,这一点是《破产法》对于管理人职责的设定所决定的,也是破产案件实际工作中管理人和法院的分工。

所以说,破产拍卖中,我们必须明确,管理人有权以管理人的名义进行破产财产的拍卖,法院如在破产拍卖的《拍卖公告》中出现,应该以监督单位的名义出现,而非处置单位。

(三)、淘宝平台在破产拍卖中要求管理人独立开设账户,也是对管理人作为财产处置单位的确认,体现了最高院的意志。

2019年开始,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发出公告:破产管理人不再使用法院账户进行破产财产的拍卖,限期变更为管理人独立注册账户进行拍卖。目前苏州地区各个法院均已要求管理人独立注册账户,账户向各破产案件承办法院备案,由管理人自行上拍,撰写《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卖资产调查表》等文件,但需要提交法院审核,审核通过即可在淘宝平台显示和搜索,法院审核实际上是作为监督单位进行审核,法院并不是破产财产的处置单位。

但如管理人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决定参照网拍规定,在《拍卖公告中》约定买卖双方税费各自承担,当然合法有效,但作出相反的约定,也不违反网拍规定。具体如何约定,应当属于债权人自治的范畴,如议案未涉及税费承担主体,笔者认为管理人应该经过市场调查,以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确定税费承担主体并向债权人会议通报,要求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议案中已笼统授权管理人决定拍卖相关细节事项,则无需再行表决,但如之前并未明确,建议以工作报告的形式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通报。

二、管理人拍卖破产财产是私法行为而非司法行为,约定税费全部由买方承担是民法自治的范畴,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笔者在处理一个破产案件的过程中,基于上述原因,破产拍卖的《拍卖公告》中约定与本次拍卖相关的税费全部由买方承担,买方拍卖成交后,因税费承担问题双方发生了重大的纠纷。笔者经过深入的研究和论证,认为管理人发布的《拍卖公告》属于邀约,买受人参与拍卖属于承诺,买受人参与了破产拍卖,支付了拍卖价款,合同已经成立,而拍卖所生双方税费均由买方承担的约定也当然属于拍卖合同的内容,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拒付税款属买方违约。这与二手房买卖中,卖方要求买方承担全部税费,合同价款为到手价一样,属于民法自治的范畴,并不违法。故买方即使诉讼,管理人也有理有据。破产团队就此向法院和买方做了充分的说明和论证,最后买受人也并未就此正式起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破产拍卖中,管理人有权代表破产企业处置资产,破产拍卖的卖方是管理人而非法院。管理人拍卖破产财产,属于民事行为而非司法行为,破产拍卖和其他拍卖公司组织的拍卖别无二致,买卖双方形成拍卖合同关系,《拍卖公告》构成拍卖合同的内容,约定拍卖相关的税费全部由买方承担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来源:微信公众号胡正华lawyer”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胡正华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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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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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苏州市高新区律师协会商事委员会委员。

  业务专长:一般公司类业务、金融类诉讼及非诉业务、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及一般民商事诉讼、仲裁、涉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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