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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最近,笔者与好友在讨论涉税业务时发生了小小的争议,争论的内容是:个人之间的无偿赠与货币行为是否应当纳税?
笔者的好友认为,个人在无偿受赠货币时获取了利益,自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不缴纳税收的话,那么以后大家都可以通过无偿赠与货币方式避税,会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现在税务机关之所以不征收,是因为征管困难。但从法理上讲,应当征税。
好友的观点乍一听似乎挺有道理,但仔细想想,总觉得这个观点与生活中的很多常识不符。
比如,结婚时新郎新娘收取的红包礼金,动辄好几十万,也从没见谁交过税呀?税务征管再困难,也不可能从来都不向新婚夫妇征税吧?
起码至今为止,笔者从未见过任何一对夫妇申报纳税。
虽然生活中从未见过收红包交税的,但好友的那些观点听听好像又很有道理,成功地勾起了笔者的好奇之心。凭着笔者的专业直觉以及多年的经验,笔者认为个人之间的货币赠与是无需缴纳任何税款的!但作为专业的税务律师而言,光凭直觉是不够的,我们需要详细地论证。于是,笔者针对这个问题到网上进行了一番搜索,却发现竟然找不到专门针对这个问题进行解释的文章!
在生活中,认同个人之间赠与货币需要交税的大有人在,包括笔者自己曾经也一度收到误导。为了帮助好友纠正错误的观点,避免将来在业务操作中误导别人。也为了自己彻底搞清楚这个问题,给社会公众宣传正确的观点,笔者在通览了现行所有税收规定的基础上,对该问题进行了以下论证。
税收法定原则
首先,在论证某项交易行为是否应当缴纳税款以及应当缴纳何种税款的问题上,我们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原则,公民仅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存在纳税义务,并且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任何政府部门均不得违法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以制定法律的形式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上述法律规定确定了我国“税收法定”的原则,即税种的开征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该原则也是我们在处理涉税业务时必须遵循的帝王准则!
故在论证个人之间的货币赠与是否需要交税的问题上,我们必须在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中寻找征税的依据!
可能涉及的税种分析
·对于个人赠与个人货币的行为,因行为双方主体均为个人,故排除针对主体为非个人的企业所得税、船舶吨税、烟叶税的适用;
·因行为定性为赠与,故排除针对持有资产环节的税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适用,及排除针对进出口货物行为的税种关税;
·因赠与标的为货币,故排除针对非货币资产的税种消费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车船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环保税的适用。
在排除上述税种之后,以下笔者就剩余税种增值税(及三项附加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的适用问题进行详细论证。
关于增值税及三项附加税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确定了增值税的增税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确定了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无偿赠与货币行为不属于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也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行为;故无偿赠与货币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基于无偿赠与货币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故也无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税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三项依附于增值税的税种。
关于印花税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个人之间无偿赠与货币行为,因不涉及资产产权转移,故该行为也不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因此,个人之间无偿赠与货币不缴纳印花税。
总结
基于上述分析论证,个人之间无偿赠与货币的涉税情况列举如下:
序号 | 税种 | 针对范围 | 主体 | 分析 |
1 | 增值税 | 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 | 任何 | 行为不符 |
2 | 三项附加税 | 附加在增值税上 | 任何 | 行为不符 |
3 | 消费税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 | 任何 | 标的不符 |
4 | 烟叶税 | 收购烟叶 | 企业 | 标的不符 |
5 | 资源税 | 开发应税资源 | 任何 | 行为不符 |
6 | 车辆购置税 | 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 | 任何 | 标的不符 |
7 | 土地增值税 |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 任何 | 标的不符 |
8 | 关税 | 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 | 任何 | 行为不符 |
9 | 环境保护税 |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 | 企业 | 行为不符 |
10 | 印花税 | 书立、领受应税凭证 | 任何 | 行为不符 |
11 | 房产税 | 持有、管理使用房产 | 任何 | 标的不符 |
12 | 车船税 | 持有、管理使用车辆、船舶 | 任何 | 标的不符 |
13 | 契税 |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 任何 | 标的不符 |
14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 | 任何 | 标的不符 |
15 | 耕地占用税 | 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 | 任何 | 标的不符 |
16 | 船舶吨税 | 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 境外船舶 | 主体不符 |
17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的应税所得 | 企业 | 主体不符 |
18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的应税所得 | 个人 | 后续论证 |
在下文中,笔者将针对个人之间无偿赠与货币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的问题进行深入论证分析。
来源:微信公众号“御用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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