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11

    X
  • 12

    X
  • 易轶

    X
  • 尹正友

    X
  • 于琦

    X
重复内容

共同出售股权的税务处理及筹划方案

免费 刘世君 时长/课时:7分钟/0.15课时 1个月之前
已学:2,120人 点赞 分享 推荐 收藏 设置

分享到微信

声音

  • 普通女声
  • 普通男声
  • 特别男声
  • 性感男声
  • 情感男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0X
  • 3.0X
  • 4.0X

字号

  • 标准
  • 特大
确定 取消

导语

在部分收购交易中,股权收购方会一揽子购买目标公司众多股东持有的全部股权,并且往往会将一揽子交易写在一份合同中。此时,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每一个出让方的交易价款,将会给税务申报带来麻烦。如果操作不当,将白白缴纳冤枉税。

所谓的“冤枉税”,是指纳税人因操作失误而多缴纳了与其真实交易目的不符的税款。本篇中,笔者主要介绍一下股权转让交易中出让方因合同定价不当而缴纳的冤枉税,并提出解决方案。

本文中的所有案例,均不考虑印花税的因素。

正文

案例

目标公司山海实业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有30个自然人股东。现A公司准备以5000万元价格一揽子收购目标公司100%股权,与30个自然人股东同时签订在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上。如协议中未明确约定30个自然人股东每人取得多少转让款,则A公司在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时将遇到麻烦。

情形一:

如30个自然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内部并未约定各自的份额,准备等取得全部款项后再进行分割。30个自然人股东统一委托代表张某配合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张某自己持有目标公司1%的股权,其股权原值为30万元。在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时,如张某为了图方便将全部纳税义务都做到自己名下,张某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00万元-30万元)×20%=994万元。

情形二:

张某在代表30个自然人股东申报纳税前,事先约定每个人股东取得转让的收入额,然后代表30个股东分别申报纳税。假设全体股东的股权原值与实缴资本一致,合计为3000万元,全体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分取转让款。则全体股东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5000万元-3000万元)×20%=400万元。

通过上述对比分析可以发现,情形二比情形一少交个人所得税594万元。之所以会产生这么大的差异,主要原因是情形一将全部收入做到张某一人名下,无法有效扣除其余29人2970万元的股权原值,导致白白缴纳了594万元(2970万元×20%)的“冤枉税”!

补救建议

万一发生上述情形一,张某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为由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对于其余29名股东,可以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起诉张某,要求张某赔偿多交“冤枉税”的损失!

税务筹划思路

在上述案例中,在特定情况下,股东之间可以内部约定价款分割方式合理节税。假设股东王某与股东李某为夫妻,王某持有5%的股权,股权原值为150万元;李某持有5%股权,股权原值为350万元(因李某是高价从其他股东处购得股权,故股权原值较高)。王某与李某按照股权比例合计可取得转让收入500万元(5000万元×10%)。

情形一:

如果两人各自以250万元股权转让收入分开纳税,则王某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50万元-150万元)×20%=20万元;李某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50万元-350万元)×20%<0。

情形二:

基于王某与李某为夫妻关系的特定情况,出于家庭利益最大化考虑,两人可以约定,由王某取得转让款150万元、李某取得转让款350万元。按照这个方案,两人取得的转让款合计为500万元,没有超过限额。但在申报纳税时,王某(150万元-150万元=0)、李某(350万元-350万元=0)均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

通过上述对比分析,情形二比情形一少交税款20万元。之所以会产生这种现象,是因为情形一中李某的100万元(250万元-350万元)股权原值被浪费了,情形二中李某有效地利用了100万元的股权原值,成功地抵扣了个人所得税。

筹划方案合法性分析

那么,上述筹划方案是否构成逃税呢?

笔者个人认为,上述方案不构成逃税。

首先,王某、李某均如实申报收入,没有任何隐瞒或虚假申报,不符合逃税行为的定义。基于两人的夫妻关系,本就是财产共有,故两人相互之间无论如何分配收益,在法律属性上没有任何区别

其次,王某、李某为夫妻,其财产本就是共有,股权原值也应当合并计算。只是因为税法的“技术性不足”,未能将李某的股权原值分摊给王某。两人自行分配收益的做法可以有效地弥补税法的立法不足,公平税负,其行为不具备社会危害性。

再次,基于两人的夫妻关系,其在取得股权转让款后相互之间进行二次分配也不产生任何税收。

综上,在两人是夫妻关系的特定情形下,采取这种方式规避税收不构成逃税,为合法节税。

小贴士

如果两人并非夫妻关系,则不可采取上述方式。否则,对于王某而言,其行为将属于虚假申报(少计收入100万元),构成逃税。

★ 总结 ★

综上所述,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对于多名股东同时出让股权,建议分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在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各自的份额,避免在申报纳税时产生麻烦。

来源:微信公众号“御用大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刘世君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还可以输入280个字 查看 《留言评论奖励规则》 发表评论

精选评论

(0)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声音
  • 情感童声
  • 性感男声
  • 特别男声
  • 普通男声
  • 普通女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X
  • 3X
  • 4X
字号
  • 特大
  • 标准

作者

刘世君
  • 文章95
  • 读者45w
  • 关注56
  • 点赞389

  北京市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业务领域:公司法律事务、税法、家事与私人财富规划传承、争议解决


我也要当作者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常见问题

  • 1、“点读”是什么?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 2、“点读”的作者?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记课时

共同出售股权的税务处理及筹划方案

消费:20点币 现有:0点币 课时:0.15课时/7分钟
确定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支付成功

恭喜您记录课时成功!

继续听课 选择文章
记课时

共同出售股权的税务处理及筹划方案

消费:20点币 现有:0点币(点币余额不足,还需支付533点币) 课时:0.15课时/7分钟
充值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文章查重申诉
0 /1000
提交申诉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申诉意见,
请注意查看处理结果。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