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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在员工中实行股权激励已经相当普遍,特别是一些融资企业,股权激励几乎成为融资的标配。但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是:股权激励中的税收怎么处理?
【案例】
某A科技公司小郭是公司的创始员工,基于公司的股权激励政策,通过B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1%的期权。现在小郭拟出让0.5%的股份,用于改善生活。但是公司财务告知他要缴纳20%的税,小郭心算一下:股款将获得120万元,20%就是24万缴税,实在心有不甘。
【思考】
很多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都遇到这种问题,法律如何规定?
一、公司股权激励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6年9月22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公布了支持创业公司股权激励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 101 号)(“优惠政策”),与现有税收规定多面向上市公司股权(票)激励的做法不同,新政策针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推出优惠税收政策,优惠政策的两个核心亮点是:
1、纳税递延政策,解决了员工在行权时没有套现却需要就纸面增值缴纳税款的尴尬境地;
2、针对为创业公司的股权激励大幅度降低税率,改变了在行权和转让股权两个环节分别缴纳薪金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达 45%)和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20%)的做法,优惠政策调整为仅仅在股权转让一个环节征收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20%),可降低纳税人税负 10-20个百分点。
二、公司股权激励享有税收优惠的条件
1、境内居民企业
简单理解,境内居民企业就是在中国注册和运营的企业,这就将BAT等TMT领域常见的境外架构公司排除在外了。
从税法角度来讲,居民企业通常是指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境内的企业。例如:创业者在中国各地设立的公司就是典型的居民企业。当然,外商投资者在我国注册成立的三资企业也属于境内居民企业,例如:沃尔玛(中国)公司,通用汽车(中国)公司,也是我国的居民企业。
虽然在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以及百慕大群岛等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如果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也是我国的居民企业,依法应当针对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球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政策中关于“境内”的要求也将这类企业排除在外,也就是设立境外架构的公司将无法享受优惠政策。
2、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优惠政策要求股权激励计划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从道理上讲,涉及到公司股权的事项都需要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级别低于股东大会无需也无权批准股权激励方案,只能批准草案并递交股东大会批准,但既然优惠政策有这样的要求,股权激励文件中的董事会决议也要做修改:
同时,优惠政策要求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以下具体事项:
(1)激励目的;
(2)对象(见下文);
(3)标的(激励股权);
(4)有效期(最长十年);
(5)各类价格(如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权获得价格)的确定方法;
(6)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
优惠政策要求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这就意味着最先将西方股权激励制度引入中国的跨国公司(MNC)在实践中可能很难享受到优惠政策,因为跨国公司授予中国员工的激励股权(票)通常是境外母公司的股票,也就是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这样的激励股权(票)显然不是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跨国公司也不可能愿意让中国子公司发送子公司本身的股权给员工。即使这样做了,但因其不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没有流动性,员工也不会愿意付钱购买。
不过,有一个例外情况: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的方式包括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这基本囊括了实践中的主流方式。
4、激励对象
优惠政策要求,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政府限制激励对象人数的目的在于避免企业滥用优惠,将股权激励变相为一般员工福利;但客观上讲,30%的比例对于不同阶段的企业来说有不同的意义,中晚期员工人数较多的企业还能应付,但早期仅几个员工的创业企业却只能激励一两个员工,可能无法满足这个需求。因为无论什么阶段的企业,都希望控制人数以便于能适用优惠政策。
5、持有期要求
优惠政策规定了3+1的持有期限制: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优惠政策还特别指出,上述持有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最长行权期限
优惠政策规定,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这与美国能享受法定员工期权税收优惠要求的条件一样。
7、股权激励公司的行业限制
为了避免企业通过这种方式避税,真正体现对企业因科技成果转化而实施股权奖励的优惠,优惠政策规定,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激励政策附录《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中的范围(附图如下),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优惠政策摒弃了之前高新技术企业等要求,将范围扩大到限制性行业目录之外的所有企业。
优惠政策对实施股权奖励的行业范围进行适当限制,采取反列举办法,通过负面清单方式,对住宿和餐饮、房地产、批发和零售业等明显不属于科技类的行业企业,限制其享受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负面清单之外企业实施的股权奖励则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温馨小贴士】
报备程序: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待国家进一步明确)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否则不得享受优惠政策;此外,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为(优惠政策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公司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优惠条件:如果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能同时满足要求的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优惠要求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股权激励公司需要密切关注公司和员工情况的变化,保证公司符合优惠条件,避免不符合条件造成的退税责任。
待明确事项:除了前文提及的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的期限和手续尚待明确之外,还有一个疑问,就是持有期权的员工在离职之后能否在满足持有期限等要求的前提下继续享受税收优惠,从字面上看没有问题,但税务机关的态度还不明确,有待观察,也欢迎获得税务机关针对性反馈的朋友们与大家一起分享。
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政策:
(1)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2)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税公式: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
员工获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区分本月的其他众多工资薪金,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转让股票(销售)取得创造所得的税款计算。对于员工迅速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腾达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空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8〕61号):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三、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所得
1、不同持股模式下的税务处理
目前实践中,股权激励较为常用的持股模式有员工直接持股、通过公司持股以及通过合伙企业持股。不同模式的税务处理可汇总如下表:
2、有限合伙作为持股平台,未必一定省税
因直接持股方式对员工长期持股约束不足,大多公司倾向于以间接持股方式开展股权激励,公司创始股东可通过作为有限公司大股东或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方式实现对持股平台的控制,防止公司控制权分散。
实践中部分公司认为有限合伙企业税率较低,最适宜作为股权激励持股平台,但在公司效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企业不一定存在税收上的优势。
(1) 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如仅通过员工转让其持有的该有限公司股权方式实现退出,员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如通过先转让该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再以定向分红方式实现员工退出,该有限公司应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员工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
(2)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无论员工以何种方式实现退出,有限合伙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税费,员工适用5%-35%累进税率。如届时公司发展良好,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公司分红所得收益较高,则员工适用税率将超过20%,即存在员工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适用税率高于通过有限公司适用税率的可能性。(注:部分地区政策统一按20%税率计算税费)
(来源:公司法俱乐部)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协法律合规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民商法研究生,《上海法治报》、《现代工商》专栏公司法律师,“2010上海世博会”法律志愿者专家团成员,律所期刊《法之道》、《海华法苑》的执行主编。从业二十余年,先后担任过特大型国企企业法务专员、公务员、仲裁员、专职律师,精通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相关法规,法律根底深厚,擅长为公司企业提供精深的法律顾问服务,目前业务重点是企业风险防控、公司治理结构与控制、股权激励、股权融资及重大商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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