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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对于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利息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如何进行申报,实践中充满了争议。不少财务会计对此头痛不已。本文中,笔者对此进行详细分析,敬请关注本文内容。
正文
01)违约金问题
在笔者另一篇文章(取得违约金应当缴纳的税收问题),笔者对违约金的各种税务处理方式做了详细的介绍,有兴趣的读者可点击进行详细阅读。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股权出让方在合同顺利履行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中计算纳税。
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在解除后,股权出让方取得的违约金不计入股权转让收入。是否需要申报纳税取决于出让方的主体身份。如果出让方是企业,则应当按照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出让方是自然人,则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自然人取得违约金无需缴纳任何税收。
小贴士 筹划方案
在特定情况下,可通过支付违约金的方式规避税收。比如某企业希望支付给某自然人一笔补偿款。
1.如果通过发放劳动报酬形式支付,应当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如果以赠与方式给自然人,虽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支出这笔钱无法税前列支,无法抵扣其企业所得税;因为赠与行为不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因对外赠与的款项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故理论上都不具备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可能性。
3.如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违约,由企业支付给该自然人违约金,则该自然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也有可能将这笔支出列入税前扣除额,抵扣企业所得税。毕竟,股权转让也属于经营活动之一,企业因经营行为支出的违约金也属于与收入相关的支出,理论上具备税前扣除的可能性。
02)利息问题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如股权转让款采取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方式,交易双方一般会约定一定标准的利息。对于该利息,有两种税务处理方式。
(一)单独作为利息处理
对于利息收入,收取利息一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所得税。其中企业主体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主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作为利息处理的好处
支付利息方如为企业,可直接当期税前扣除抵扣企业所得税;
2.作为利息处理的不足之处
(1)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还需要开具发票,非常麻烦;
(2)对于利率超过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约年利率8%)部分的利息,不可所得税税前扣除;
(3)如受让方为自然人,其利息支出无法抵免个人所得税。
(二)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对于利息收入,也可当做“价外费用”并入股权转让收入,这样收取利息一方就只需要缴纳所得税,无需缴纳增值税。
1.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的好处
并入股权转让收入,可增加股权受让方的股权原值,在受让方下一次对外转让时可抵扣所得税。在下列情况下,并入股权转让收入更为有利:
(1)对于利率超过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约年利率8%)部分的利息,如作为利息处理,不能抵免企业所得税;但如果计入股权原值,则该部分支出利息在下次转让股权时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
(2)如受让方为自然人,其利息支出无法抵免个人所得税。但如果计入股权原值,则可在下次转让时抵免个人所得税;
(3)作为利息处理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还需要开具发票,非常麻烦;但如果并入股权转让收入则无需缴纳增值税,也无需开具发票;
(4)提高股权转让交易价格,规避核定征收、反避税审查;
2.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的不足之处
如果利息支出方为企业,如果将支出的利息计入股权原值,则该利息支出不可在当期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即无法在支出当年享受抵免所得税的好处。
(三)两种方式的利弊
笔者认为,综合上述利弊分析,采取将利息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的处理方式,对出让方和受让方均更有利。出让方可以免缴增值税,也无需开具发票;受让方可在下一次转让时全额抵免所得税,不浪费“抵税”资源。
操作建议
如股权转让双方明确采取将利息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需在转让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
(1)在协议中避免使用“利息”字眼,改为“分期付款补偿金”、“迟延履行违约金”、“迟延履行补偿金”、“资金成本款”等;
(2)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方式,约定:出让方将该款项并入股权转让收入款,不作为利息收入,无需开具发票;受让方将该笔支出计入股权原值,不得作为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
★ 总结 ★
综上所述,在股权转让交易中,企业可以尝试通过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支付违约金给自然人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但注意不可虚构事实、不可金额过大。
对于利息问题,股权转让协议中,尽量不要将延期付款的资金成本约定为“利息”,建议约定为“迟延付款违约金”、“延期付款补偿金”,为双方获取税收利益;当然,如果支付利息方为企业,且利息标准在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以内的,可以考虑约定为“利息”以便以支出企业在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抵免税收。
在涉及复杂的交易时,建议在协议中对交易标的的税法属性以及交易各方的会计、税务处理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因约定不明而缴纳“冤枉税”。
来源:微信公众号“御用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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