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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经常会遇到“阴阳合同”问题,即双方在申报纳税时提交一份“阳合同”,约定一个转让价格;在实际履行时,履行另外一个“阴合同”,以另外的价格付款。实践中,阴阳合同主要体现在双方虚构较低的价格以减少税收的情形。但在特定情况下,双方会虚构较高的价格从而被征收“冤枉税”。具体详见本文分析。
正文
01)虚构较低价格规避税收
这就是“阴阳合同”的典型应用场景,双方恶意串通虚构一个较低价格申报纳税,但实际以较高的价格支付转让款。其目的是少缴或不缴税款。
对于此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属于典型的通过少列收入方式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偷税。对于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构成逃税罪,最多可处有期徒刑七年!
股权出让方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补税+滞纳金+罚款(税款的0.5倍-5倍)
2.刑事责任
有期徒刑(最高七年)+罚金
故对于股权出让方而言,因其逃税行为,将被处以罚款或被判处有期徒刑。
而对于股权受让方而言
因其并非纳税义务人,故其无需承担逃税的责任。但如果股权出让方是自然人,则受让方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如受让方未能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可能会被处以税款金额0.5倍-3倍的罚款。故受让方配合出让方进行逃税,可能也会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受让方在配合出让方逃税时,因做低了申报纳税的价格,将导致其取得的股权原值降低,在自己下一次转让股权时无法抵免其自身的所得税。
股权受让方的法律后果
1.行政责任
罚款(税款的0.5倍-3倍)
2.经济后果
股权原值降低,将来出售时无法抵扣所得税
·举例·
张总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20%股权转让给李总,双方约定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李总在取得股权后,以300万元价格转让给王总。
情形一:
如果张总与李总以200万元价格如实申报纳税,则李总的股权原值为200万元。在第二次转让给王总时,李总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0万元-200万元)×20%=20万元。
情形二:
如果张总与李总做低价格,以100万元的虚假价格申报纳税,则李总的股权原值为100万元。在第二次转让给王总时,李总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0万元-100万元)×20%=40万元。
分析
对于股权受让方李总而言,情形二比情形一多缴纳个人所得税20万元!由此可见,对于股权受让方而言,配合出让方采取“阴阳合同”方式进行虚假申报非但得不到好处,反而会减少属于自己是“税收利益”,得不偿失!除非股权出让方给予特殊补偿,否则受让方没有任何理由“牺牲自己、成就他人”!
小贴士 操作建议
作为股权受让方,建议不要配合出让方逃税,坚持如实申报,确保自己的股权原值,争取属于自己的“税收利益”!
02)虚构较高的价格缴纳“冤枉税”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有时转让双方为了规避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往往会以虚构的价格进行过户,此时也构成“阴阳合同”,只不过签订“阴阳合同”的动机并非为了逃税。
·举例·
张总持有目标公司20%股权,其股权原值为200万元,准备作价200万元转让给其好友李总。为了防止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张总在通知其他股东时将价格虚报成500万元,以此换取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故张总与李总签订了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其中“阳协议”为交易价格500万元,该协议用于在工商部门办理过户时使用;“阴协议”为交易价格200万元,该协议为双方实际履行价格。协议签订后,双方将价格为500万元的股权转让协议提交工商部门进行备案,并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
在股权过户后,目标公司将股权变动情况连同工商备案版本的股权转让协议报告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求张总按照500万元的转让收入申报纳税。此时,张总与税务部门之间发生了争议。如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张总将缴纳个人所得税(500万元-200万元)×20%=60万元;但其实际取得转让款仅为200万元,扣除股权原值200万元后,并无收益,无需纳税。由此,张总将白白缴纳60万元的“冤枉税”!
分析
对于上述案例中的“阴阳合同”,笔者认为,作价为200万元的“阴合同”体现出双方的真实意思反映,且实际履行,应当以该合同作为申报纳税的依据。作价为500万元的“阳合同”虽然在工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但其签订目的是为了规避其他股东是优先购买权,侵犯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该合同应当属于无效。
话虽如此,但实践中税务部门出于害怕少征税款渎职的动机,可能并不会相信纳税人的上述说辞。此时,纳税人需拿出有利的证据,证明作价为200万元的“阴合同”为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以打消税务部门的顾虑。
解决方案
此时,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法院生效判决形式确认特定纳税事实,即作价为200万元的“阴合同”为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具体起诉操作如下:
首先由张总找一朋友制作10万元的借款,出具借条。然后由张总朋友出面作为原告,以张总怠于追讨债权为由起诉李总,要求李总从欠张总的300万元股权转让款中拿出10万元支付给原告,作为张总归还原告的欠款。在开庭审理时,李总提交作价为200万元“阴合同”,拒绝原告的诉讼请求。张总在庭审时也承认作价为200万元“阴合同”为实际履行合同,并拿出转账记录等其他客观证据。法院最终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驳回张总朋友的诉讼请求。张总最终凭法院的判决,证明自己并无500万元收入的事实,也由此证明其无60万元的纳税义务!
通过上述诉讼方案有两大好处:
1.以张总朋友朋友起诉,可避开虚假诉讼的嫌疑,因为没有客观证据证明原告明知张总与李总存在“阴阳合同”。而以张总名义起诉则很难摆脱虚假诉讼嫌疑,毕竟张总自己对“阴阳合同”事宜心知肚明。
2.以张总朋友朋友起诉,可以控制诉讼标的,减少诉讼费支出。如以张总自己的名义起诉,只能以300万元标的起诉,将会产生30800元的诉讼费,增加诉讼成本。张总如果不以300万元标的起诉,将不符合常理,会被法院怀疑为虚假诉讼。
当然,张总通过“阴阳合同”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为自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与税务部门无关。在这起纳税争议中,张总可凭借着民事判决书成功地脱离困境,避免缴纳“冤枉税”!
小贴士 操作建议
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时,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上最好如实填写交易价格,避免填写虚构价格被征收“冤枉税”!当然,如果可以的情况下也可不填写交易价格,避免与申报纳税的价格矛盾。
★ 总结 ★
综上所述,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尽量避免采取“阴阳合同”的方式。对于出让方而言,做低价格构成逃税,将被处以罚款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虚高价格将会被征收“冤枉税”。
对于受让方而言,配合自然人出让方做低价格,会违反代扣代缴义务,将被处以罚款;并且,因做低申报价格,将导致自己的股权原值降低,丧失将来的“税收利益”。因此,作为股权转让的受让方,轻易不要答应对方订立“阴阳合同”进行逃税。
另外,在办理工商过户手续提交备案合同时,如果工商部门允许,建议不要在备案合同中填写交易价款,避免引起争议。
来源:微信公众号“御用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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