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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崔永元曝光“阴阳合同”看劳动关系中的“阴阳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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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崔永元点爆的“阴阳合同”谈起

  近日,中央电视台前主持人崔永元无疑成为“热搜之王”:

  ——从手撕范冰冰,到向冯小刚、刘震云开炮;

  ——从范冰冰哭的“稀里哗啦”,到崔永元放过三个女人的大度;

  ——从华谊兄弟等股票瞬间跌停、,到被网友调侃华谊没有“兄弟”只有“利益”;

  ——甚至被牵涉进来的杨子、黄圣依,以及最新被列入追逃名单、《叶问3》背后金主施建祥……

  这些无不是因崔永元公布演艺圈“阴阳合同”,引爆娱乐圈偷税漏税这颗“定时炸弹”所引发。

  显然,这已不再是一起止为饭后谈资的娱乐八卦,甚至崔永元是否“公报私仇”也已不重要,随着新华社、人民日报等官媒的相继追问,以及从国家到地方各级税务机关的介入调查,事情走向已远非崔永元所能掌控。

  这场大火,从源于明星口水里窜出的小火苗,已经衍生为全民关注的社会事件、法律事件。一切还在继续,个中人物的命运远未到结局。

  说到底,崔永元所曝光的“阴阳合同”,涉及到公民以及企业公民是否遵纪守法、诚实信用问题,这在国家立志要建成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当下,从官到民都是非常敏感的话题。

  而尤其对于那些动辄拿天价片酬、带来巨大流量的明星来说,社会公众对他们的守法、诚信的尺度将会更加严格和苛刻。

劳动争议案件反映的劳资失信

  伴随着社会文明、进步,诚信当然是其中一个重要指标。而并非人们对娱乐圈、对明星的专属苛责。比如,在职场之中,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那种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阴阳两面”情况,也同样令人不能容忍——当然,更令法律所蔑视。

  诚信的背面是不诚信,而不诚信的表现大抵有两种:要么是隐瞒真相,要么是制造假象。

  而在当前司法机关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因不诚信引发的案件时有发生。我们也时常见到法院发布涉及诚信的典型案例。在诉讼案件,尤其是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失信现象,不仅践踏了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给司法机关查明事实带来了极大干扰,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法律权威,更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社会最不和谐的音符。

  就劳动关系而言,在不诚信的表现方面,有的劳动者丧失诚信,成为职场碰瓷者,也有某些用人单位出尔反尔,不守信用。

劳动关系中失信的“十大表现”

  现实中,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表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违背诚信虚假陈述、虚假举证的表现,通常表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1.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有的用人单位利用自身的优势,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让证人出庭作伪证等否认存在劳动关系,逃避法律责任。但是,也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在先,认可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发生争议反悔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关系中的责任。甚至某些人利用和单位的某些联系和便利,以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谋取不正当利益。

2.学历、履历是否真实

  有的劳动者为求得一份心仪的工作,伪造学历、编造或夸大不真实的工作经历,被公司发现并解除劳动合同后,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未获司法支持,浪费司法资源。但也有的单位以劳动者提供的信息存在瑕疵为由主张劳动者欺诈,甚至在入职很久后在发现员工存在其他问题后,拿学历、履历不真实说事儿。

3.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未签劳动合同法律责任,选择伪造劳动合同。有的模仿劳动者签字,有的则只让劳动者签字,其他内容填写不真实内容。相反,也有劳动者存在着恶意损毁、盗取、骗取劳动合同的情形。甚至还有劳动者故意让别人替自己在劳动合同中签字,然后主张单位与自己未签订劳动合同,借此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4.真假休假

  人力资源管理中,对于泡病假的员工一直是HR头疼的一件事。有的员工提供虚假病假条,骗取病假,消极怠工,让用人单位苦不堪言。前不久网上炒的沸沸扬扬的某互联网公司员工虚假病假案中,员工请完病假后随即出国旅游所产生的劳动争议,引发了职场诚信与道德的社会大讨论。

附图一.jpg

5.工资数额

  由于劳资双方对工资标准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工资数额的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资数额标准问题各执一词。劳动者往往夸大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方面则反之往往压低工资标准。更有甚者,员工出于买房、买车、出国等个人原因,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比真实工资高的《收入证明》,事后双方发生争议,员工以该证明为据,要求公司补发工资。

6.是否存在加班事实

  实践中,加班事实最有利、最直接的证据就是考勤表,但考勤表一般都由用人单位保管。劳动者为了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存在加班,通常提供自行编造的工作记录,而用人单位却不予认可。但是,也有用人单位恶意隐匿考勤表,在诉讼中拒不提供、或者辩称这些材料丢失、被盗,甚至篡改,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证。

7.社保“协议”

  现实生活中,有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署“社保协议”,约定单位可以不为其缴纳社保,单位另行向其支付社保补偿费用。发生纠纷后,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用人单位赔了夫人又折兵。甚至还有的劳动者不要求或者不配合单位为其办理社保,哪一天不想干了辞职后,对单位申请仲裁,主张因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被迫”辞职……

8.离职纷争

  有的单位为招揽人才,为劳动者购房、买车,双方约定服务期满后车、房归劳动者所有。但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提出辞职,却拒不返还房、车。有的劳动者离职后,不要求单位开具离职证明,但随后称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因原单位未及时为其开具离职证明,导致其迟迟不能入职,造成工资损失,从而向原单位索赔。

9.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解除

  劳资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会对解除劳动关系原因各执一词,有些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离职但却主张是因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缴纳保险等原因离职,将离职原因推卸给用人单位;有些用人单位将劳动者辞退,但是为了逃避责任,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强迫劳动者签署离职申请,并要求劳动者亲笔写明是其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公司无任何过错。

10.劳动者是否违约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违反服务期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情形下,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在现实中,时常见到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时随意辞职,甚至不辞而别。有的劳动者和单位签了竞业限制协议情况下,这边一离职,那边马上就为竞争对手工作,毫无诚信可言,让用人单位花费大量人力物力,陷入仲裁诉讼,最终官司没打完,竞业限期限却已满了。

劳动关系中不诚信现象的原因解析

  在大量的劳动争议面前,争议的产生和劳动关系中不能恪守诚实守信具有很大关系。究其原因,估计至少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1)失信、违法成本低

  一方面,对于一些不诚信行为,并不见得都有符合法律要求的充分证据,导致法律手段也束手无策;另一方面,目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诉讼也仅收取10元,甚至5元,打官司的门槛变低了,大量的案件产生了,劳动争议案件一定意义上倾向劳动者的传统思维,也让很多不诚信行为逍遥法外,令人无可奈何。

2)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一些企业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经验,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或者迫于用工成本高昂的压力,难以做到依法规范用工,使得他们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存在缺失,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简单粗放,特别是在薪酬、考勤、劳动合同制度等方面存在漏洞,导致对一些行为无法追究,甚至为某些别有用心的劳动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创造了条件。

3)法律对不诚信诉讼规制不足

  虽然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且对不诚信诉讼行为作出相应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实践中这些规定往往难以落到实处,对诉讼参与人不诚信诉讼的打击力度偏轻,导致不诚信诉讼的违法成本太低,诉讼参与人感受不到法律的威严,对司法缺乏基本的敬畏。

最后说两句

  从社会层面上讲,诚实信用是人们从事一切活动的基石。商业上,缺乏诚信,举步维艰;生活中,缺乏诚信,人人鄙视。

  从法律角度来看,“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

  ——《民法总则》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显然,法律中关于诚实信用的规定已经足够多,但为何还是遏制不住现实中时常出现的种种不诚信行为呢?一方面,也许还是因为法律的“牙齿”不够锋利(看看国家对于那些不执行生效判决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的“老赖”们的下场,就知道“牙齿”可以有多锋利了),对于一些失信行为打击的力度有待加强;另一方面,世间万事也许并非均可由法律解决。法律也许仅仅治标。

附图二.jpg

  无论如何,目前看来,崔永元曝光的“阴阳合同”一事,还未尘埃落定,尚未看到任何有关人或单位因“阴阳合同”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

  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门口,每天仍然还有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亟待受理和审判;而且就算案件审结法律对不诚信行为亮出自己的态度,也仅仅限于案件当事人。

  面对我们所身处的这个社会,如何让诚信成为一种风尚,让失信者付出代价,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则是值得深思的深远话题。

(来源:劳动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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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点小读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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