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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总价合同价款可否调整?能否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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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要点

  本文探讨关于建设工程采用总价合同计价方式下,合同价款能否调整,以及如何结算的有关法律问题

相关案例

  1、2015年10月19日,原告李林与被告红卫消防公司签订《消防预埋及弱电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承接由被告红卫消防公司发包的贵安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消防预埋和入户弱电预埋工程。该合同还约定,该工程由原告李林包工工程,工程总面积为94,203.9平方米,每平方米包干价为4,459元每平方米,总包干价为420,000元。因施工图纸设计修改增减工程内容由双方按实结算。

  2、李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红卫消防公司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垫资款、工程增加项目款、人工费等款项共计135,066.42元;2.判令被告红卫消防公司向原告李林支付资金占用费23,301.85元(以135,066.42为基数计算自2015年12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8年4月19日止的费用);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红卫消防公司承担。

  3、红卫消防公司辩称,合同明确约定“因施工图纸设计修改增减的工程内容双方据实核算”,本案约定的工程量为94203.9平方米,但最终确定的施工范围仅有70000平方米左右,有业主单位书证证实,现工程量发生变更,应调减工程款。

  4、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并且根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已经可以确认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因此,本案的工程款应为总包干价420,00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垫资款、工程增加项目款、人工费等款项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关于资金占用费诉请中所计算的利率及计算的起止日期,均未违反相关规定,法院从其自愿。一审判决:一、被告贵阳红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林支付工程款103,000元;二、被告贵阳红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林支付资金占用费14,340元(以10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5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2018年4月19日止);三、驳回原告李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5、红卫消防公司不服,上诉至贵阳市中级法院,贵阳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红卫消防公司仍不服,向贵州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分析提示

  本案李林与红卫消防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本文并不讨论该合同无效情况下的工程价款请求、工程欠款利息支付等法律问题,仅对合同中约定的总价合同计价方式进行讨论。总价合同分为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和采用施工图纸及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对于工程量与实施中的差异应予调整。采用施工图纸及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合同价款不予以调整。由此可见,对于两种不同形式的总价合同,价款调整情形不一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固定价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笔者认为,尽管此条司法解释对于不予鉴定的“固定价”理解存在歧义,但对于工程量变更部分或者发生非因承包人原因的工期延误等情形仍然可以申请造价鉴定。笔者同时认为,当合同对总价约定不明、出现歧义时,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申请造价鉴定并据实结算。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当事人缔约能力问题,时常会出现对总价合同固定范围、对象等约定不明或者出现前后矛盾情形,此时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较为合理。当事人能够协议补充的,则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旧无法确定的,有关价款的争议,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就本案而言,合同约定按工程总面积为94,203.9平方米,每平方米包干价为4,459元每平方米,总包干价为420,000元,同时约定因施工图纸设计修改增减工程内容由双方按实结算。该合同既约定了固定单价也约定了固定总价,总价范围为工程总建筑面积。如果总建筑面积发生增减变化,可以对变更部分调整合同价款,应当由权利人提供证据,如施工图纸等。但如果工程变更超过一定的范围时,当事人可以要求变更合同价款。笔者提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工程计量、合同价款、价款调整、价款支付等作出明确约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案例来源:《贵阳红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李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黔民申1885号]

(来源:微信公号“火灾与消防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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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冯浩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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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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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税务师,基金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四川省消防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曾在公安消防部门工作20余年,先后担任过四川省泸州市消防支队法制科长、政治处主任,四川省消防总队干部处长,四川省达州市消防支队政治委员、党委书记等职,武警上校警衔。冯浩律师曾获公安部优秀现役干部工作者等数项表彰奖励。先后在《中国公共安全》、《中国消防》、《四川律师》等刊物、网站发表涉及相关法律和本专业论文、政论、散文等上百篇,并获行业一、二、三等奖。冯浩律师在职期间取得公安部消防局火灾调查岗位资格,并参与多起火灾调,具有较为丰富的火灾事故处理及消防专业知识。转业后从事专职律师,并以专业技能专注火灾与消防法律服务细分领域,担任了多个消防支(大)队法律顾问。冯浩律师团队以丰富的组织管理经验+复合性专业知识结构(法律+财税+金融+消防等专业知识)深度耕耘公司法务(含股权设计、股权激励、税务筹划、税务法律、企业顾问)、金融证券、建设工程和刑事辩护业务。其中,尤其以火灾与消防法务为细分专长,为全国各地客户提供火灾事故纠纷处理、消防工程纠纷解决、涉消防案件代理、消防咨询等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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