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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工商变更登记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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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工商变更登记与否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变更股东登记是使股权的变动产生公示的效力,而不是股权协议生效的构成要件;转让方和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一般只是协议的附随义务,而不是主要义务。

案情简介

  上海某公司原股东A、B、C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A将其名下股份转让给B、C,B、C分时段支付相应股份转让金。协议履行中,三方对“完成股份转让协议”的理解产生分歧,诉至法院。A认为完成股份转让协议是内部股份变更交接和股东身份的确认,50%股份转让金尾款支付后,才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B、C认为办理完工商登记才视为完成股份转让协议,才能继续支付50%股份转让金尾款。

附图一.png

基本分析

一、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是否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前置条件?

  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公司法对此并未明确规定。根据《合同法》第44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在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的情况下,他们的之间的股权转让也就发生了法律效力。所以,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虽然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但从该条规定内容的分析,不能得出股权变动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的推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从中可见变更登记是以“股东变动”为条件的,而股东变动显然是以股权发生转移为基础的,没有股权的股东并不存在,没有按期进行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只是被责令限期办理或被处以行政罚款,但并不能够否认新股东(受让人)享有的股权。股东变更登记其实只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进行的一种工商行政管理行为,它本身只具有确认股权转让的功能,要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则是指支付股权转让金和进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而不决定股权转让是否有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主要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其功能是使股权的变动产生公示的效力。如果以工商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要件,则股权转让协议永远也无法生效,因为股东变更登记必须以股东确实已经变更也即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为前提,如果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又要以是否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为要件,就会产生逻辑上的悖论。换言之,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与股东变更登记是两个层面上的问题,两者在顺序上具有先后之分,在实践中不应以顺序在后的股东变更登记否认顺序在前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股东的资格来自于股权,而股权来自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判断非股东是否取得股东资格,何时取得股东资格,取决于非股东何时实际取得转让股份股东的出资的所有权,亦即在公司中是否实际履行了股东的出资义务。《公司法》只在第72条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即可,没有规定必须在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才能完成转让。虽然股东依法将出资转让非股东后,公司应该将购买出资的非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也应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但这些都是购买股权的非股东已成为实际合法股东后,公司和转让股份股东对新股东应尽的附随义务,即对其购买出资的法律手续完善义务,并不能以未在股东名册记载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否定其股东资格。《公司法》虽然在第74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和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严格从该条款文义看,并未反映必须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才能成为股东,恰恰相反,受让人是已成为新股东,取得股东资格后,才进行股东名册记载。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综上所述,工商变更登记与否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

二、股权转让的办理流程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般要经过如下程序:

  第一步,股东会决议

  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第二步,签订转让协议

  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

  第三步,公司向新股改出具出资证明,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综上,当事人之间如欲股权转让的,当事人首先要签订股权协议,其次,股权转让行为还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最后,还涉及办理工商登记等事项。

三、无需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股权转让的情形

  1、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不引起股东名称发生变化的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称“公登条例”)第九条规定,“登记事项”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名称或姓名”,而不包括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因此,如果仅仅是公司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且该等转让并未引起股东名称发生变化,则该等股权转让无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例如:A公司股东甲、乙各持股50%,股东甲将其中的30%转让给乙,甲持股20%,乙持股80%。A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前后均为甲、乙,此次转让未导致A公司股东名称发生变化,因此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从工商登记角度而言,新的公登条例实施后,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名称或姓名”系登记事项,只要“股东名称”没有发生变化,就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如果“股东名称”变化了,包括股东更换和股东更名,则均需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均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均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这会出乎很多人的“意料”,甚至很多专业人士都会表示不解。但目前的操作实践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仅限于“股东内部不引起股东名册发生变化的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则是“所有的”。

  公司登记条例说的是“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而不是“发起人”。根据公登条例相关条文的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登记事项的范围,所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需申请工商变更登记。而且可以肯定的告诉你,至少目前在上海,工商部门并不受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业务。

律师建议

  1、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及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完成股权交接,包括股权转让金支付、股东出资证明书签发、股东名册变更、公司章程变更。

  2、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有限公司如果只是股权份额变化,股东名称没有变化,无需工商变更;非上市股份公司所有股权转让均无需工商变更登记)。

法条链接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作者:朱静 李国楚

(来源:贤思商务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李国楚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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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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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贤思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职律师执业十一年,真正的资深律师。曾为多家外商投资企业承办过多起直接投资项目、资产收购项目、股权收购项目,成功代理了多起国内、涉外商事诉讼、仲裁案件,有效达成客户目标,获得客户的高度认可;擅长于外商投资、并购重组、商事诉讼/仲裁等专业领域;曾经或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客户包括尼康、TOTO、欧姆龙、京瓷电子、本田(中国)、舒乐艾力博、招商银行等。

  对私募股权基金筹备、运营、管理的法律事务有深入研究,并对私募基金投资纠纷、期货投资纠纷处理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曾为上海、宁波等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法律意见书,一次性通过协会登记;曾为多家企业新三板挂牌及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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