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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
问题3:新《公司法》中股权变动但未及时变更登记的效力如何确定?
答:在股权变动问题上,司法实务倾向性观点认为,在对内关系上,公司登记的性质并非财产权登记,股权归属应依相关法律规定审理后作出判断。根据《公司法》(2024)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权利,因此,是否进行了变更登记不是判断股东身份变动的基准,至少公司登记在面对公司内部关系问题时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明力。
但在对外关系上,法院仍坚持“公示效力说”。《公司法》(2024)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司法》(2024)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外部债权人基于工商登记信息产生基本信赖,应保护此种信赖。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吴强律师团队著
本问答由团队余红梅律师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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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强调了公示效力在股权变动中的重要性,指出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股东变更等信息,以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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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历任陕西省高级人民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正处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起草小组西北片区负责人。现任陕西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从事民商事、刑事审判、代理及辩护工作二十余年,在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十分丰富的实务技巧和司法经验。
理论研究:先后多次在《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理论刊物发表理论文章和典型案例,并多次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青年法官论文及参阅案例比赛二等奖、三等奖,内容涉及公司担保、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股权转让及股权回购、金融信托等多个领域。2018年6月,所撰写的《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为第十八批指导案例(第96号),在全国法院发布施行,该案例系陕西省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被选用的第一篇指导案例。
授课经历:多次在陕西省各级法院、西藏、新疆、广东等地法院、律师事务所、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讲授公司法、合同法、企业法律实务等课程,授课内容新颖,授课方式独特,授课效果极佳,受到了一致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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