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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
问题15:新《公司法》规定下离婚夫妻一方能否请求按照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来分割股权?
答: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可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可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在公报案例(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观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故可认定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对该问题进一步明确,“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该部分共同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即,夫妻在公司登记的持股比例并非是夫妻婚内财产分割的约定,离婚析产时不一定按照夫妻在公司登记的持股比例分割,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处理。
需注意的是实务中夫妻设立公司时会向工商部门提交《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财产分割协议》,工商部门据此登记持股比例。鉴于夫妻关系具有特殊性且该特殊性可能导致夫妻双方对公司出资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约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因此,当初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登记股权顺利进行,完全可能是为了应付工商部门而签一份所谓的“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并不能够完全真实反映当事人意图,并非夫妻财产约定。
若持股比例并非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我们建议夫妻设立公司时不提交《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财产分割协议》,因为这并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303号)第五条,“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的规定现已废止。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并未延续前述规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五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吴强律师团队著
本问答由团队余红梅律师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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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0:新《公司法》规定设立人在公司成立前后应承担什么责任?
问12:新《公司法》规定设立人对外如何承担责任,对内如何分担?
文章不仅讨论了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时的财产分割问题,还深入探讨了夫妻双方在公司登记时提交的《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财产分割协议》的实际意义和潜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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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历任陕西省高级人民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正处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起草小组西北片区负责人。现任陕西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从事民商事、刑事审判、代理及辩护工作二十余年,在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十分丰富的实务技巧和司法经验。
理论研究:先后多次在《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理论刊物发表理论文章和典型案例,并多次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青年法官论文及参阅案例比赛二等奖、三等奖,内容涉及公司担保、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股权转让及股权回购、金融信托等多个领域。2018年6月,所撰写的《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为第十八批指导案例(第96号),在全国法院发布施行,该案例系陕西省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被选用的第一篇指导案例。
授课经历:多次在陕西省各级法院、西藏、新疆、广东等地法院、律师事务所、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讲授公司法、合同法、企业法律实务等课程,授课内容新颖,授课方式独特,授课效果极佳,受到了一致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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