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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使用共同财产所购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大家所熟知。但如若夫妻在婚内购买房屋,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且双方份额不等,如一方登记为99%、另一方登记为1%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婚内所购房屋,即便仅登记夫妻一人名下的,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即便登记为双方按份共有,任一方持有的份额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仍应当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夫妻对共有房产进行按份共有登记,并明确了各自份额的,即构成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处分约定,离婚时应当按照产权登记情况进行分割。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 (2020)沪0115民初29191号案件
川沙路房屋系原、被告婚后购买,产权登记为共有,故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在申请房地产登记时,将产权登记为原、被告按份共有,系当时双方基于首付款由原告父母全额出资情况下协商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应在房屋分割时予以充分考虑。然川沙路房屋房款支付系由首付款1,020,000元和贷款700,000元共同组成,在原告父母出资仅占一半多比例情况下,被告仅分割房屋价值1%,显然与原、被告各自对房屋贡献严重不符,有失公允。综上,本院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基础,结合考虑原、被告各自对房屋贡献、照顾女方原则等因素,确定川沙路房屋归原告所有,在房屋市值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酌情确定原告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500,000元。
夫妻双方对共有房产按照一方享有99%、另一方享有1%进行产权按份共有登记的,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认为若按照产权登记进行分割,一方仅分得1%将与其贡献差距过大,有失公平,最终由法院进行自由裁量酌定补偿款数额。
而根据微信公众号“小军家事”登载“上海市一中院案例:无家暴无出轨,离婚分割330万房产,为何男方仅得2.8万?”来看,上述案例后续经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理,法院认为:房屋属二人婚后购买的,且作了按份共有的产权登记,由此可见,二人对这套房屋的产权归属达成了按各自比例共同共有的协议。上述房产登记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夫妻财产分别制的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按照此项约定执行。且民事主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才属公允。因此,对这套房屋的分割,不应当违背二人产权登记时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应当以按份共有比例依法进行分割。
笔者另外还查阅了上海二中院、沈阳中院相关案例,亦都支持按照产权登记比例分割财产。
相似案例
1:上海二中院(2016)沪02民终7445号
上海黄浦法院:婚姻存续期间,丁某甲、徐某甲将共同共有的西江湾路房屋变更登记为按份共有,其中,丁某甲占79.7%份额,徐某甲占20.3%份额。现徐某甲以《保证书》系双方对西江湾路房屋的份额重新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要求享有50%的产权份额。法院认为,首先,该《保证书》为丁某甲安抚徐某甲所作出的单方面许诺,形式上存在瑕疵;其次,《保证书》上“以及把工资交手老婆,早日把房贷还清”、“房产一人一半”作为相邻两句,是否“还清房贷”系“房产对半”实现的前提条件,在内容表述上不明确。该《保证书》从形式和内容上均不具备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重新达成内部约定的生效条件,故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西江湾路房屋应按照登记份额进行分割。
上海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沈阳中院(2016)辽01民终10980号
沈阳中院:关于上诉人所提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某某某街X-X号1-2-3房屋,被上诉人应给付上诉人房屋折价款231,747.5元的上诉请求,经查,此处房产产权证上登记为按份共有(上诉人占10%份额、被上诉人占90%份额),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夫妻房产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此房屋双方各占50%份额,但该《协议书》没有双方签字,名字为打字形成,且被上诉人对此协议予以否认。原审法院对《协议书》不予采信,按房产证上的共有份额计算房屋折价款并无不当。
针对前述情况,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但司法实务倾向于按照产权登记情况进行分割。这主要是法院认为双方对份额做了明确约定并办理了登记,即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约束力。
夫妻婚内购房相关产权登记事宜,看似简单,实则稍有偏差便会出现完全不同的结果。笔者曾见过一个案例,夫妻婚内将男方名下婚前房产先加上女方名字,为共同共有。后又由双方名字变更为女方一人名字,女方认为由双方名下变更为其一人名下便是其个人财产,法院最终认为,因双方并未书面约定房产归女方个人所有,仅登记女方一人名下不影响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因此,笔者建议当事人除了产权登记之外,还应当签署书面协议,对产权比例是否按照登记情况确定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日后纷争和风险。若双方在产权登记后对产权份额等归属重新达成一致的,亦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为宜。
蔡思斌
2021年4月2日
(来源:微信公号“菜驴法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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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省直律协2015年度优秀律师,原系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电视台综合频道《爱心帮帮团》栏目特约嘉宾律师,福州电台《律师热线》主持人之一、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
其在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合同等领域具有极其娴熟的诉讼技能及实务经验。先后担任福建海丝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东锅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艾佳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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