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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问71:新《公司法》规定下股东出资未届期股权能否转让?要注意什么?
答:《公司法》(2024)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届期股权转让,是指股权转让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股东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进行转让。未届期股权股东享有法定的期限利益,即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可以认缴出资而不实际出资。未届期股权并不存在权利瑕疵,股东有权对其股权进行自由处置,因此可以依法转让其未届期的股权。
受让人接受未届期股权转让,同时也接受了出资义务。因此当出资期限届满后,受让人应履行出资义务。如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转让人则需承担补充责任。未届期股权多次转让的,受让股东未按期履行出资责任,前手历次转让股东都要承担补充责任,除股权转让协议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即未届期股权多次连续转让的,公司可按顺序首先向受让股东主张出资责任,其次出资责任主体是受让股东的前手转让股东,再者是由后往前的历次转让股权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吴强律师团队著
本问答由团队胡勇勇(实习律师)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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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历任陕西省高级人民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正处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起草小组西北片区负责人。现任陕西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从事民商事、刑事审判、代理及辩护工作二十余年,在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十分丰富的实务技巧和司法经验。
理论研究:先后多次在《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理论刊物发表理论文章和典型案例,并多次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青年法官论文及参阅案例比赛二等奖、三等奖,内容涉及公司担保、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股权转让及股权回购、金融信托等多个领域。2018年6月,所撰写的《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为第十八批指导案例(第96号),在全国法院发布施行,该案例系陕西省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被选用的第一篇指导案例。
授课经历:多次在陕西省各级法院、西藏、新疆、广东等地法院、律师事务所、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讲授公司法、合同法、企业法律实务等课程,授课内容新颖,授课方式独特,授课效果极佳,受到了一致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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