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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31:新《公司法》的守约股东能否向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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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

问题31:新《公司法》的守约股东能否向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主张权利?

答:《公司法》(2024)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相较于《公司法》(2018)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删除了“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2024)第四十九条之所以将其删除并非否认股东合意出资情况下的出资违约问题,而是基于股东之间签订的发起协议或章程中约定的出资义务以及未能按期出资的约定本质系民事契约,如有违约情形,守约股东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向违约股东主张违约责任。简言之:有约定从约定,明确约定违约金的可适用约定,但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综合因素调整违约金的相关规定。

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在于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赔偿损失数额如何确定。司法实务一般不会支持守约股东以自身全部出资额为损失数额的主张,以“中铁二局建设有限公司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为例,北京高院是以违约股东未实缴出资部分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银行利息乘以守约股东的认缴出资比例酌定守约股东实际损失,计算公式为:守约股东的出资份额x违约股东出资额x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日息利率x逾期天数。即瑕疵出资股东对于守约股东造成的损失范围应精准地限缩为该守约股东按照认缴份额享有的资金利息,不应扩大到全部资金利息。

另,参考《公司法》(2018)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向瑕疵出资股东主张违约责任的适格主体是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换言之,需满足“按期”和“足额”两个要件的股东才有权向瑕疵出资股东主张违约责任。因此,在股东出资纠纷案件中,若原告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主张违约责任,原告首先要充分举证证明其自身按期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才具备守约股东的索赔资格,否则存在败诉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吴强律师团队著

本问答由团队余红梅律师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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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吴强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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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历任陕西省高级人民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正处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起草小组西北片区负责人。现任陕西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从事民商事、刑事审判、代理及辩护工作二十余年,在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十分丰富的实务技巧和司法经验。

  理论研究:先后多次在《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理论刊物发表理论文章和典型案例,并多次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青年法官论文及参阅案例比赛二等奖、三等奖,内容涉及公司担保、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股权转让及股权回购、金融信托等多个领域。2018年6月,所撰写的《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为第十八批指导案例(第96号),在全国法院发布施行,该案例系陕西省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被选用的第一篇指导案例。

  授课经历:多次在陕西省各级法院、西藏、新疆、广东等地法院、律师事务所、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讲授公司法、合同法、企业法律实务等课程,授课内容新颖,授课方式独特,授课效果极佳,受到了一致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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