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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义务
问35:新《公司法》规定股东知情权范围有哪些?股东可通过何种方式行使相关权利?
答:根据《公司法》(2024)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除此之外,在行使知情权的股东不存在不正当目的的情况下,《公司法》(2024)还明确赋予其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权利。母公司股东也有权要求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的相关材料。
股东在具体行使相关权利时,可通过自行查阅、复制和委托第三方机构行使等两种方式。相较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条的规定,《公司法》(2024)延续股东行使查阅权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的做法,但删除了要求“股东在场”和“辅助进行”的要求,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行使股东知情权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独立实施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文件。但中介机构在实施相关行为时应当遵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五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吴强律师团队著
本问答由团队房韬律师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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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历任陕西省高级人民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正处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起草小组西北片区负责人。现任陕西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从事民商事、刑事审判、代理及辩护工作二十余年,在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十分丰富的实务技巧和司法经验。
理论研究:先后多次在《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理论刊物发表理论文章和典型案例,并多次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青年法官论文及参阅案例比赛二等奖、三等奖,内容涉及公司担保、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股权转让及股权回购、金融信托等多个领域。2018年6月,所撰写的《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为第十八批指导案例(第96号),在全国法院发布施行,该案例系陕西省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被选用的第一篇指导案例。
授课经历:多次在陕西省各级法院、西藏、新疆、广东等地法院、律师事务所、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讲授公司法、合同法、企业法律实务等课程,授课内容新颖,授课方式独特,授课效果极佳,受到了一致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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