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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38: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满足何种条件可以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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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义务

问38: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满足何种条件可以分配利润?

答:根据《公司法》(2024)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在公司具备可分配利润即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及足以弥补亏损的法定条件下,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以及分配多少利润,应当由公司股东作出相应的决议,股东应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除做出决定分配公司利润的股东会决议外,还应做出载有分配方案的决议,且该利润分配方案的内容要明确、具体。

利润分配方案一般应当包括待分配利润数额、分配政策、分配范围以及分配时间等具体分配事项内容。据此,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的首要前提是公司存在税后利润,且在弥补上年度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尚有剩余可分配利润供分配。这是公司盈余分配的物质前提,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的规定,该条款为股东在未形成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请求公司强制盈余分配的诉请得到支持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如何证明“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是请求利润分配权利实现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理解与适用》列举了常见的“滥用股东权利”之情形,包括:1、给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或者其指派的人员发放与公司规模、营业业绩、同行业薪酬水平明显不符的过高薪酬,变相给该股东分配利润;2、由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服务或财产,用于其自身消费或者使用,变相分配利润;3、为了不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利润;4、滥用股东权利不分配利润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吴强律师团队著

本问答由团队房韬律师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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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吴强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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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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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历任陕西省高级人民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正处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起草小组西北片区负责人。现任陕西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从事民商事、刑事审判、代理及辩护工作二十余年,在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十分丰富的实务技巧和司法经验。

  理论研究:先后多次在《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理论刊物发表理论文章和典型案例,并多次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青年法官论文及参阅案例比赛二等奖、三等奖,内容涉及公司担保、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股权转让及股权回购、金融信托等多个领域。2018年6月,所撰写的《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为第十八批指导案例(第96号),在全国法院发布施行,该案例系陕西省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被选用的第一篇指导案例。

  授课经历:多次在陕西省各级法院、西藏、新疆、广东等地法院、律师事务所、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讲授公司法、合同法、企业法律实务等课程,授课内容新颖,授课方式独特,授课效果极佳,受到了一致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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