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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义务
问39:新《公司法》中公司章程或股东间协议能否对利润分配比例和分配期限作出决议或约定?
答:根据《公司法》(2024)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据此,原则上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未实际出资股东并不能分配利润。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负责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有限责任公司可通过章程或股东会协议设计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则和方案。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司法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3891号民事裁定书中就认定,若公司决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则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约定,不得采取多数决的方式决定,其目的在于防止占多数股份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决定公司利润的分配方式,侵害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以大股东股权上的优势侵害小股东享有的分红权利。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在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后,董事会应当在上述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并不能超越该期限进行例外约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六十七条第四项: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二百一十二条: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吴强律师团队著
本问答由团队房韬律师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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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历任陕西省高级人民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正处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起草小组西北片区负责人。现任陕西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从事民商事、刑事审判、代理及辩护工作二十余年,在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十分丰富的实务技巧和司法经验。
理论研究:先后多次在《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理论刊物发表理论文章和典型案例,并多次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青年法官论文及参阅案例比赛二等奖、三等奖,内容涉及公司担保、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股权转让及股权回购、金融信托等多个领域。2018年6月,所撰写的《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为第十八批指导案例(第96号),在全国法院发布施行,该案例系陕西省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被选用的第一篇指导案例。
授课经历:多次在陕西省各级法院、西藏、新疆、广东等地法院、律师事务所、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讲授公司法、合同法、企业法律实务等课程,授课内容新颖,授课方式独特,授课效果极佳,受到了一致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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