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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49:新《公司法》下行使决议撤销权的股东应当注意哪些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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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问题49:新《公司法》下行使决议撤销权的股东应当注意哪些期限规定?

答:一般而言,如果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相关决议。《公司法》(2024)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新设规定,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申请撤销公司决议的除斥期间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但从公司决议作出之日起不超过一年,此可更有效地保障未参会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往司法实践中,对于决议撤销之诉的除斥期间起算存在争议,即除斥期间究竟应自“决议作出之日”还是“股东知晓之日”起算,《公司法》2024的新设规定能够有效解决此争议,即对于参会的股东,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计算六十日的除斥期间;对于未被通知参会的股东,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计算六十日的除斥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吴强律师团队著

本问答由团队张凯(实习律师)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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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吴强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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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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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历任陕西省高级人民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正处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起草小组西北片区负责人。现任陕西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从事民商事、刑事审判、代理及辩护工作二十余年,在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十分丰富的实务技巧和司法经验。

  理论研究:先后多次在《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理论刊物发表理论文章和典型案例,并多次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青年法官论文及参阅案例比赛二等奖、三等奖,内容涉及公司担保、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股权转让及股权回购、金融信托等多个领域。2018年6月,所撰写的《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为第十八批指导案例(第96号),在全国法院发布施行,该案例系陕西省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被选用的第一篇指导案例。

  授课经历:多次在陕西省各级法院、西藏、新疆、广东等地法院、律师事务所、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讲授公司法、合同法、企业法律实务等课程,授课内容新颖,授课方式独特,授课效果极佳,受到了一致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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