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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33:新《公司法》下公司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是否必然丧失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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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义务

问33:新《公司法》下公司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是否必然丧失股东身份?

答:根据《公司法》(2024)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公司股东未能按期足额出资的情况下,并不必然会丧失股东身份。当出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能按照约定按期足额出资的情形时,公司首先应当发出书面催缴书并载明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少于六十日的宽限期,只有在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股东仍未足额出资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后,公司才可依照董事会决议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发出失权通知书,至此,未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才会丧失公司股东身份。在未经上述失权程序的情况下,公司股东身份不受影响。

《公司法》(2024)已经对催缴期限作出明确最低期限规定,建议有限责任公司可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不低于六十日的具体宽限期限,并对宽限期的决定机关作出明确约定。需要补充的是,根据该条规定,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股东失权诉讼的法定时效期间为30日,并非通常适用的三年诉讼时效。但是,在公司发出失权通知前需要形成董事会决议,为防止失权股东以作出该失权决议的董事会决议存在不成立、可撤销或无效事由起诉从而增加公司诉累,公司在作出失权决议时,应当注重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决议内容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相关法律虽然规定承担催缴义务的是董事会,但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是董事,即公司董事负有催缴股东按期足额出资的勤勉义务。如果董事会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核查、催缴出资义务,负有责任的董事为避免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提出召开相关董事会会议或直接自行履行催告义务,并保留相应的履职证据证明自身已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五十二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吴强律师团队著

本问答由团队房韬律师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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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吴强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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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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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历任陕西省高级人民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正处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起草小组西北片区负责人。现任陕西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从事民商事、刑事审判、代理及辩护工作二十余年,在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十分丰富的实务技巧和司法经验。

  理论研究:先后多次在《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理论刊物发表理论文章和典型案例,并多次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青年法官论文及参阅案例比赛二等奖、三等奖,内容涉及公司担保、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股权转让及股权回购、金融信托等多个领域。2018年6月,所撰写的《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为第十八批指导案例(第96号),在全国法院发布施行,该案例系陕西省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被选用的第一篇指导案例。

  授课经历:多次在陕西省各级法院、西藏、新疆、广东等地法院、律师事务所、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讲授公司法、合同法、企业法律实务等课程,授课内容新颖,授课方式独特,授课效果极佳,受到了一致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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