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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9:新《公司法》规定下股东抽逃出资,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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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

问题29:新《公司法》规定下股东抽逃出资,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承担责任?

答:股东抽逃出资的,根据《公司法》(2024)第五十三条规定,股东应当向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如因该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还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明确了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东向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不是按其在抽逃出资过程中的作用大小承担按份责任。这是《公司法》(2024)对董监高赋予的唯一的连带赔偿责任;其他如:财务资助不当、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失、违法分配利润、违法减资,董监高的责任为赔偿责任。注意,不是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承担责任,而是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董监高需要对“抽逃出资”的行为“负有责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故意帮助或直接操作抽逃出资的行为,二是负有管理义务但未尽到义务导致出资被抽逃的。实务中涉及银行不良贷款诉讼,如果就股东抽逃出资行为主张权利,那么可将董监高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向董监高主张赔偿责任。

关于董监高如何防范、降低自身因股东抽逃出资所需承担的法律风险,我们建议制定董事行为规范,例如:要求公司提供股东出资财务信息并进行审查;向董事会申请相关的授权以便自己或外部顾问前去调阅信息和资料;发现股东抽逃出资情形或嫌疑,向董事会提请召集特别会议讨论;如形成自己的独立判断,可以要求董事会发出书面纠正措施,如董事会意见与自己意见不一致,可以自行以董事名义向涉嫌股东发函以求纠正等。为了董事能够切实履行前述职责,也需要相应制度保障,比如在章程中确定公司有按照董事会的要求或董事的特别要求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时间和资料的范围均应明确规定。对于监事和高管,可以比照前述内容。对于没有设立监事会的监事,在章程中确保其享有类似于董事的资料知悉权,并可以通过制度保障个人的意见可以送达公司决策机构,或者送达股东会授权的董事代表。

另外,根据《公司法》(2024)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或者公司与董事共同出资购买董事责任险,对被保险董事在履行公司管理职责过程中,因被指控工作疏忽或行为不当而被追究其个人赔偿责任(通常仅包括过失性责任,不包括“故意”和“犯罪行为”所导致的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该董事进行责任抗辩所支出的有关法律费用并代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五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吴强律师团队著

本问答由团队余红梅律师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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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吴强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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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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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历任陕西省高级人民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正处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起草小组西北片区负责人。现任陕西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从事民商事、刑事审判、代理及辩护工作二十余年,在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十分丰富的实务技巧和司法经验。

  理论研究:先后多次在《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理论刊物发表理论文章和典型案例,并多次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青年法官论文及参阅案例比赛二等奖、三等奖,内容涉及公司担保、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股权转让及股权回购、金融信托等多个领域。2018年6月,所撰写的《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为第十八批指导案例(第96号),在全国法院发布施行,该案例系陕西省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被选用的第一篇指导案例。

  授课经历:多次在陕西省各级法院、西藏、新疆、广东等地法院、律师事务所、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讲授公司法、合同法、企业法律实务等课程,授课内容新颖,授课方式独特,授课效果极佳,受到了一致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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