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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85:新《公司法》中违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交易规则的交易行为是否无效?各方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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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资格与义务

问85:新《公司法》中违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交易规则的交易行为是否无效?各方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答:《公司法》(2024)第一百八十二条仅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交易的规则,但未明确违反规定的行为效力,而实务中违背关联交易的行为效力问题存在不小争议。其中,认为有效的,主要观点是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的规定是程序性而非效力性规定,第三人无义务审查,违反规定交易有效。有认为无效的,主要观点是违背关联交易规则必然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其行为无效。有认为可撤销的,主要观点是违反批准程序的关联交易并不一定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可事后决定是否撤销。我们认为,对此问题应区分情况,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控制的企业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相对人未进行合理审查义务的,其交易行为无效。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或者关联人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其交易行为有效,除公司能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除外。

从《公司法》(2024)的规定来看,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实务中认定赔偿责任的依据一般会结合常规商业目的、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确认。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责任本质上是侵权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则会以侵权责任出发,主要由受损害方的实际损失等因素确认。此外,《公司法》(2024)第二十三条对关联关系各方责任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即除了公司股东以外,实际控制的各公司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就超越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前述情形,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所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超越其职权范围:(一)依法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力机构或者决策机构决议的事项;(二)依法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执行机构决定的事项;(三)依法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非法人组织实施的事项;(四)不属于通常情形下依其职权可以处理的事项。合同所涉事项未超越依据前款确定的职权范围,但是超越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限制的除外。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吴强律师团队著

本问答由团队胡勇勇(实习律师)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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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吴强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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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历任陕西省高级人民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正处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起草小组西北片区负责人。现任陕西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从事民商事、刑事审判、代理及辩护工作二十余年,在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十分丰富的实务技巧和司法经验。

  理论研究:先后多次在《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理论刊物发表理论文章和典型案例,并多次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青年法官论文及参阅案例比赛二等奖、三等奖,内容涉及公司担保、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股权转让及股权回购、金融信托等多个领域。2018年6月,所撰写的《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为第十八批指导案例(第96号),在全国法院发布施行,该案例系陕西省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被选用的第一篇指导案例。

  授课经历:多次在陕西省各级法院、西藏、新疆、广东等地法院、律师事务所、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讲授公司法、合同法、企业法律实务等课程,授课内容新颖,授课方式独特,授课效果极佳,受到了一致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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