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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资格与义务
问81:新《公司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是什么?
答:勤勉义务,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勤勉义务在英美法系被称为“注意义务”,在大陆法系则被称为“善管义务”。《公司法》(2018)对于勤勉义务的规定仅限于原则性表述,并未界定具体的含义,造成了适用上的问题。《公司法》(2024)第一百八十条明确了勤勉义务的内涵,将其概括为“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勤勉义务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作出经营决策或履行职务时,必须以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且应以适当的方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勤勉义务是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的要求,因而属于经营能力的范畴。勤勉义务的适用主要是对“合理注意义务”的程度及判断标准。美国司法系统在长期的实践中发展出了对“通常的合理义务”的具体判断标准,即商业判断规则。我国《公司法》(2024)并未明确引入该商业判断规则,但在实践中可以参照商业判断规则来对勤勉义务进行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一百八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吴强律师团队著
本问答由团队胡勇勇(实习律师)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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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历任陕西省高级人民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正处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起草小组西北片区负责人。现任陕西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从事民商事、刑事审判、代理及辩护工作二十余年,在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十分丰富的实务技巧和司法经验。
理论研究:先后多次在《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理论刊物发表理论文章和典型案例,并多次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青年法官论文及参阅案例比赛二等奖、三等奖,内容涉及公司担保、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股权转让及股权回购、金融信托等多个领域。2018年6月,所撰写的《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为第十八批指导案例(第96号),在全国法院发布施行,该案例系陕西省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被选用的第一篇指导案例。
授课经历:多次在陕西省各级法院、西藏、新疆、广东等地法院、律师事务所、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讲授公司法、合同法、企业法律实务等课程,授课内容新颖,授课方式独特,授课效果极佳,受到了一致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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