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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调整工程价款的原因多种多样,例如常见的工程变更、市场价格波动、法律法规的变化等均是可以引发价款调整的因素。但是,当各种原因发生时是否都要据实调价需要分析论证,因为调与不调和怎么调?首先需要结合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对于上述原因发生时的约定,是否已包含在相关的风险范围幅度内,或者约定的风险范围对承包人来讲是有违公平原则的无限风险等,都会对工程价款的调整产生不尽相同的法律后果。
住建部2014年2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即业内常说的16号令,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在国家大趋势、强有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模式的背景下,配套实施的国家标准,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在第9.1.1条也规定了15种施工合同价款可调整的原因。若当一个工程项目采用了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模式,对于有关调价因素的范围和约定都不明朗怎么办?今天,笔者尝试对清单计价规范中9.1.1条的第4工程量清单漏项(缺项)和第3项目特征不符两个因素进行简要分析,试图总结出法律层面的效果,以供思考和探讨。
工程量清单漏项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出现缺项、漏项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是指发包人发布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上记载的工程量经比对后项目存在缺失和漏计的情况。
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从合同层面或者作为行业习惯层面吸纳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其实,有关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时需调整(变更合同)工程价款,在法律层面也是有据可寻的。《招标投标法》第19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第27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合同法》第252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建设工程是特殊的承揽合同)。
可见,作为招标文件的必备组成部分,招标工程量清单是由发包人提供的,承包人要想中标承接工程,必须按照发包人发布的招标清单制作投标文件。在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1条中亦可找到明确的规定,且发包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系该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条款,要求必须遵守。所以呢,在日后实际施工时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有缺项、漏项,新增的项目是否计价、如何计价,成为了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其后的第9.5.1条与9.3.1条的联合适用,则进一步明确了清单漏项时如何调整工程价款的操作模式,让调价因素和调价方法成为了解决此类问题的完备体系,便于实务操作。
案件索引:
案 号:(2016)辽民终216号
审结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名称:辽宁市政公司与佟二堡市政公司、新市镇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院裁判观点:招标清单漏项,发包人应对此负责,对于该漏项项目实际施工时已完成的工程量,可依据招标时该定额子目列项的信息价计算该部分的工程价款。
判决书摘要:关于混凝土泵送费问题,招标人在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没有把泵送费编制进招标文件,属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由于泵送费本身有定额子目列项,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4.1.2条: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第6.1.4条: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之规定,投标人投标时并未将混凝土泵送费计入投标报价中。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又必须涉及到混凝土泵送问题,故该项费用应由佟二堡市政公司(发包人)承担。
实务总结:工程量清单漏项导致的新增项目计价原则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似的参照相似的,没有相似的,可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定额子目的信息价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计价调整,没有信息价的,参照市场正规询价。
清单项目特征不符
项目特征,是指构成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措施项目,其自身价值的特点和本质特征,是区别清单项目的依据,是承包人确定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并实际履行合同的基础。项目特征是对项目的准确描述,是确定一个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可或缺的主要依据。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主要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中,招标清单中对某个项目的特征描述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主要指施工蓝图)和设计变更显示的该项目的特征不一样、不符合,且该变化足以引起工程造价的增减。而我国《建筑法》第58条,明确规定了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而不是也无法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施工。因此当按图施工后,已完成的某个工程量或者措施项目,在招标清单中找不到或者不相一致,按照据实结算的法律规定和原则,该已完工程量是有了,但价如何计取结算呢,势必会成为新的困扰。
除了上述《招标投标法》及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1条中的强制性条款外,该《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2.1条、第9.4.1条、第9.4.2条分别对项目特征描述不符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层层递进地明确了调价的原则和方式。令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工程建设,在实务中出现类似问题时,有迹可循,有理可依,更好地把相关矛盾与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案件索引:(经检索后与我们建纬上海总所张雷律师编著的 工程造价法律实务—108个实务问题深度释解 中的案例重合,为啥呢?因为这样的案例很少,现有能用的貌似只有这个案例还靠点谱,令张雷大律的此书写的超棒超实用)
案 号:(2012)浙甬民二终字第604号
审结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名称: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商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院裁判观点:工程量清单中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或不清,发包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的,其自身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判决书摘要:对被上诉人提出的关于涉案拱板采用现场预制增加的工程造价应由上诉人支付的诉请,原审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其向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调取的相关证据,认定本案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系上诉人在工程招标过程中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对拱板分项的项目特征描述不清的重大瑕疵所造成,并由此导致工程造价增加,因被上诉人对工程量清单中拱板分项的项目特征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且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与上诉人就屋面拱板项目重新确定单价或向其提出追加工程价款的要求,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判决由上诉人就增加的工程造价给予被上诉人70%的补偿,基本妥当。
实务总结: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应与工程量清单漏项、缺项一样,都是招标人应承担的合同和法定义务,绝大多数情况下理应由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承包人虽然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但其实际却是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施工,而施工图纸又通常是由招标人提供的。当招标人发布的清单中某个项目特征不清楚、不准确或不存在,承包人却按图完工,工程价款理应调整。计价时,通常需要重新组价,有相似参照相似,没相似找定额,没定额按市场价,公平客观的适用合同漏洞填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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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河南省律协建工委执行委员、郑州市律协建工委执行委员、省住建厅课题组专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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