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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报告3】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均不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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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

 

案件名称: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56号

一审案号:(2011)皖民四初字第8号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5-15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键词:施工合同-违约责任-停窝工损失-材料价差损失-优先受偿权

 

【二审背景】

2003年,安徽瑞鑫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瑞讯公司,以下统称瑞讯公司)获得了阜阳至周集高速公路(以下简称称阜周高速公路)建设经营权。同年12月31日,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更名为中铁公司(以下统称中铁)经过招投标,与瑞讯公司签订阜周高速公路13标段发包给中铁公司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瑞讯公司将阜高速公路13内的各标段发包给中铁公司施工,合同总价为201901950,工期22个月等内容。

2004年2月18日,安徽省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阜周高速公路路基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向包括中铁公司在内的合同段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明确工期从2014半2月18日开始计算。中铁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但未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工。中铁公司于2006年3月完成了原计划应于2005年3月完成的施工工程量。

2008年12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安徽省政府)召开阜周高速公路复工建设协调会,会议形成了第253号《安徽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以下简称《253号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决定由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安徽省交通厅)收回阜周高速公路建设经营权,交由安徽高速公司作为项目新业主负责建设和经营。安徽高速公司作为项目新业主,承担复工进场新施工单位的组织协调责任,项目原业主瑞讯公司承担原施工单位及处理此前项目债权债务的责任。瑞讯公司要妥善处理好与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债权债务及利益关系,积极筹措资金支付所欠债务、材料款、农民工工资等。对阜周高速公路工程已经审计计量的工程量,安徽省交通厅、安徽高速公司、瑞讯公司三方认识一致且签署明确意见的,由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徽省国资委)按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尽快报安徽省政府研究;对已施工未计量或已计量但认识不一致的,安徽省国资委要尽快协调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2009年4月1日,瑞讯公司与中铁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一致确认瑞讯公司尚欠中铁公司已完工已计量的工程款共计391674.41元,扣除应由中铁公司承担的已完工已计量核减额1458466元后,中铁公司尚需退还瑞讯公司多付的已完工已计量的工程款共计1066791.59元。2.双方共同核定中铁公司已完工未计量的工程量共计6410929.13元;如安徽省国资委委托的审计事务所基于充足的理由对上述工程量予以合理核减,双方一致同意以审计单位最终认定的数额为准,但瑞讯公司须在审计单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期间及时通知中铁公司到审计单位就涉及中铁公司已完工未计量的工程量核减依据等进行质疑或提出书面异议及理由,否则,审计单位对中铁公司上述工程量的核减额全部由瑞讯公司承担。3.双方一致确认中铁公司向瑞讯公司缴纳的质保金为7462567.99元,瑞讯公司同意全额退还。双方一致同意索赔事宜在2009年4月20日前开始协商处理等。之后,瑞讯公司又向中铁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2009年5月22日,中铁公司向瑞讯公司和作为案涉工程审计单位的皖瑞审计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诉意见称,中铁公司于2009年5月21日上午10时收到瑞讯公司发来的关于阜周高速公路工程第二步审计初步结果的电子文件后十分震惊,对审计中扣减的已完工未计量工程量等不能理解和接受,提出申诉等内容。

中铁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一、瑞讯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5585903,73元,并支付自2009年6月1日开始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赔偿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利息201018.62元;三、赔偿2004年1月至2005年3月第一次停工期间发生的停窝工损失22565873.85元;赔偿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第二次停工期间停窝工损失32006719.12元(房租40986.67元+用地费405096元+人员机械设备停窝工损失30970300元+石灰款590336.45元);赔偿中铁公司因工期延长和实际工程总价款减少而引起的管理费增加的损失4078795元;四、确认中铁公司就其所主张的工程款和各项损失款项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安徽高速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一审诉讼中,中铁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期间现场监理人员王波签署的每曰停工、窝工人员机械统计表及每月停工人员、机械费用统计表,每日停工、窝工人员机械统计表载明的停窝工原因为资金不到位、取土场问题未解决。

一审诉讼期间,一审法院根据中铁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安徽明珠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就中铁公司所主张的停窝工损失是否存在及如存在则具体数额为多少进行了鉴定。明珠公司于2012年7月17日出具了皖明珠基字〔2012〕119号《阜周高速公路13标段停窝工损失费用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结论为:根据现有资料,中铁公司承建的阜周高速公路13标段工程停窝工损失费为:1.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第一次停工期间停窝工损失费:(1)确定部分造价为6778661.54元。(2)不确定部分造价为6929833.87元。2.2006年11月至2009年3月第二次停工期间停窝工损失费,根据现有的证据资料不能计算具体金额。2013年3月7日明珠公司作出《补充鉴定报告》,结论为:根据现有资料,中铁公司承建的阜周高速公路13标段工程因2004年停工影响原材料及油料价格上涨费用为3119237.63元。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协议书》及《协议书》合法有效。中铁公司要求瑞讯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请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中铁公司要求瑞讯公司支付因迟延支付开工预付款所导致的利息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中铁公司主张的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中确定部分6778661.54元,予以支持;不确定部分,不予支持。中铁公司主张的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不予支持。对于中铁公司停窝工期间原材料及油料价格的上涨费用,瑞讯公司与中铁公司平均负担,瑞讯公司应赔偿中铁公司1559618.82元。对于中铁公司主张的管理费,要求确认其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及要求安徽高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诉请,均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瑞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铁公司经济损失8338280.36元;二、驳回中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铁公司、瑞讯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能否成立。

【二审裁判要旨】

最高院认为,关于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能否成立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能够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损失。而从前述中铁公司在本案中被支持的诉请款项来看,包括因瑞讯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两项,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并无不当。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该项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简评】

虽然最高院在该案中认为,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不应纳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但我们认为,对该损失应作限缩解释,只有那些未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损失(如预期利润等)才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那些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损失(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工期间的材料价差、人工费价差等)应该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也就是说,衡量是否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的标准应该是看该支出有没有物化到建设工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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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陈鑫范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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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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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宁波、青岛、台州、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业务领域:专注房地产、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和PPP等领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建筑房地产类企业并购等的争议解决和非诉讼服务。业务范围涉及:工程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服务,包括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的签证、索赔管理及工期、质量管控制度建设;工程款结算过程中结算资料审核、结算谈判等;竣工验收及保修阶段相关资料的收集及相关制度建设等。施工企业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包括各类合同范本的梳理、项目承包人的考察、发包人的考察;财务、法务、风控、文档管理等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工程项目管理中各类分供商、合同、建筑工人等的管理和项目部文档管理。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专业分包、内部承包等因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的工期、质量、价款以及各类材料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内部借款合同、保理合同等纠纷的解决(包括非诉讼和诉讼、仲裁)。

  专业经验:房地产、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和PPP相关法律服务,拥有丰富的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等法律实践经验,不仅精通房地产和建设工程行业的法律法规,并且具有深厚的房地产和建设工程相关专业知识,擅长房地产和建设工程法律业务。

  著作成果:出版了《工程总承包法律应用实务》《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指引》《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混合属性解析及其司法救济适用——基于双阶理论的思考与修正》《推行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困境与对策》《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等多部著作。

  主讲课程:仲裁员视角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办理思路(针对青年律师)。

  授课经历:曾为杭州、上海、北京、广州、苏州、济南、武汉、重庆、西安、南昌、马鞍山等地,开展《律师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办理思路》《仲裁员视角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办理思路》《民法典时代工程建设法律实务》等培训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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