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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对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情况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了规定。对于未竣工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较前述法律规定是否有特殊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及优先受偿范围又该如何确定?以下本文从未竣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起算时间、优先受偿范围三个方面进行了研究,希望能够对实践操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未竣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从前述规定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在法律层面没有单独对未竣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特别规定。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是否意味着该司法解释对未竣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规定了特殊的条件,即增加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条件?对此,笔者的理解是,《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九条是对《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部分细化。民法典中对“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含义虽没有进一步明确,但是应当包含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八百零六条第三款:“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及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之规定,未竣工工程质量不合格情形下,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同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不合格工程,承包人应当负责返修。因此未竣工工程质量不合格可归为“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一种。因此,《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不是对未竣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附加特殊条件,未竣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竣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前提条件并无不同,同样适用《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前提条件,即“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二、未竣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前述司法解释实施后,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已无争议,未竣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应如此。
实践中比较特殊的情形有工程款未至付款节点,但合同中途解除或终止且工程未竣工,此时并不一定满足“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前提条件。此时该如何认定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对此,笔者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合同终止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也已终止,此时发包人即应当支付工程价款。因此,此情形下优先受偿权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或合同终止之日起算。但是,如双方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结算和清理,并对发包人支付工程欠款的时间进行了约定,则应当依据双方约定的时间确定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
三、未竣工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范围
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承包人就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为其承建工程部分。司法实践中,对承包人承建工程部分造价是发承包人容易产生争议的点。为解决该争议,承包人在举证困难时常会申请法院委托司法机构对其承建工程部分造价进行鉴定。一般而言,对于承包人承建工程部分范围,通过承包人提供相应工程材料佐证即可认定,但实践中仍可能存在争议。如下例:
【案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灵山元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无锡灵山元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及案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苏民终1269号
【案情简介】
2010年,元一公司作为发包人将某市滨湖区配套接待中心A、B区贵宾楼和B区公寓式酒店工程发包给开元公司。施工期间,双方因纠纷发生停工后又复工,并于2017年解除施工合同关系,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后开元公司起诉至法院向元一公司主张工程欠款并其债权应就涉案工程整体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元一公司抵押权人交行无锡分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时称主张从鉴定报告可以看出,B区公寓式酒店的工程造价总额为1756.1720万元,而开元公司自认B区公寓式酒店的已付工程款金额为1681.3296万元,元一公司欠付开元公司B区公寓式酒店工程价款应为74.8424万元。即使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优先受偿,开元公司对于B区公寓式酒店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仅应在欠付的74.8424万元范围内。
【裁判观点】
关于开元公司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问题。本院认为,开元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元一公司所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灵山三期工程配套接待中心施工协议书》、《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协议书》等所有合同均约定,开元公司承接元一公司开发建设的灵山三期配套接待中心工程,而该工程内容包括A、B区贵宾楼和B区公寓式酒店工程,即B区酒店式公寓工程与A、B区贵宾楼均系同一合同项下的整体工程内容,两者除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分别约定外,其他如开、竣工日期、合同价款确定方式、验收决算、质保金、开具工程款发票、工程造价审核、决算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等均系整体约定,并没有对两个部分内容进行区分,因此,A、B区贵宾楼与B区公寓式酒店系同一合同项下的一个整体工程,开元公司作为该合同的承包人,依法对合同项下其所施工的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故一审判决认定开元公司就其对元一公司享有的灵山三期配套接待中心3643.272509万元工程款债权在其承建的灵山三期配套接待中心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交行无锡分行主张开元公司仅应以其享有的B区公寓式酒店的债权在B区公寓式酒店的拍卖款中优先受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分析】
以上案例反映了实务中就承包人行使未竣工工程的优先受偿范围认定时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个方面,即在承包人承包的工程为多个分项工程组成的整体工程时,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是就各分项工程各欠付的工程款分别行使,还是就整个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根据江苏高院的意见,此案例情形下应当就整个工程行使优先优先受偿权。此案例引发的思考是,在理解“承包人承建工程部分”时不应过于机械的理解,部分与整体有时并不完全对立。在实际适用《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九条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四、小结
准确认识未竣工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起算时间及受偿范围,能让各当事人更好的应对实践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及争议。承包人就未竣工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主要应考虑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行使期间是否超过、其承建工程部分的价款如何确定的问题。优先受偿权最根本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故行使该权利受发包人是否欠付价款的影响,工程竣工与否并不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前提条件的认定。而在合同虽解除或终止,但工程未竣工的情形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应注意起算时间,注意及时行使权利。同时,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收集已方承建部分的证据材料,便于事后主张权利之用,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姚宗国律师团队
首发:微信公众号“无法”
这篇文章对未竣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条件、起算时间和优先受偿范围进行了深入研究,并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介绍,为实践操作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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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不动产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建工研究中心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专家库专家,成都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荣誉:美国《工程新闻记录》ENR与中国《建筑时报》评选的“2017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美国ENR与《建筑时报》评选的“2019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全国建筑业协会授予“全国工程建设优秀法律顾问”,被成都市司法局授予项目年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成都市优秀律师等。
经典案例: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国铁建大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广核亚王木里县沙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木里县莫噶拉吉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合江县人民政府、四川源庆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百庆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成都轨道交通17号线一期工程PPP模式咨询服务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国际机场东航基地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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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论著:出版《律师协助承办人索赔操作实务》《律师协助发包人反索赔操作实务》《劳动合同法实务问答及操作指引》等书籍。发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究竟应由谁买单》《从一起群体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分析出卖人逾期办证的免责》《房地产建筑法律实务》《银行在按揭贷款中的风险及法律对此》《商品房预售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如何适用法律处理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浅析建筑施工企业应注意的法律时效问题》《浅析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开发成本控制的法律方法》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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