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imgIndex/xlk_logo2.png)
实务中,同一建设工程可能存在多个承包人,各承包人都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优先受偿权)的情形下,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是否均能就整个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以下本文具体分析。
一、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对应工程范围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确立了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法律层面的依据。该条规定中对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完整表述为“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条款中并未规定承包人仅能就整个建设工程中其承包的那部分工程对应折价或拍卖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此是否意味着同一建设工程存在多个承包人的情形下,各承包人均有权就整个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对以上问题,若严格从法律条款规定本身解读,并不能看出法律对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工程范围进行了限制性规定。但是实务中,围绕此问题展开的讨论及争议却不少。如下例:
**中成煤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泓昌嘉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及案号】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民再188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成煤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成煤建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泓昌嘉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昌嘉泰公司)
【案情简介】
2010年,泓昌嘉泰公司将海峡友谊大厦范围内全部的基坑支护、降水、土石方挖运工程的设计、施工发包给中成煤建公司完成。后中成煤建公司组织施工,该主体工程于2015年11月停工。至起诉时工程处于已经完成地下四层以及地上四层封顶、五层开始初步施工的现状。中成煤建公司起诉解除双方合同,并就工程款债权主张就海峡友谊大厦建筑物折价或者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泓昌嘉泰公司认为中成煤建公司承包工程范围为基坑支护、降水、土石方挖运,不属于主体工程范围,是对土地现状的改变,没有形成单独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具备单独拍卖、变卖的条件。因此,中成煤建公司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使认定中成煤建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现有在建工程地下四层以及地上四层多并非中成煤建公司修建,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不应涵盖整个在建工程,应仅限于其施工部分。
【争议焦点】
中成煤建公司施工的基坑支护、降水、土石方挖运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中成煤建公司针对未支付工程价款15398977.71元是否就案涉海峡友谊大厦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观点】
一审及二审法院:中成煤建公司施工内容实质是对拟修建建筑物所依附的土地现状进行的改变,尚未形成单独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客观上不具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再审法院:对于同一建设工程,由于工程技术内容不同、需要多方投资等原因,存在多个承包人是常见现象;只要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且共同完成的建设工程宜于折价、拍卖的,就应当依法保障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中成煤建公司施工的基坑支护、降水、土石方挖运工程,从设计到具体施工,均与总包方密切联系,与主体工程的施工严密配合,交叉进行,属于案涉海峡友谊大厦项目建设工程不可缺少的内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中成煤建公司投入的建筑材料和劳动力已经物化到案涉海峡友谊大厦项目整个建筑物之中,与建筑物不可分割。中成煤建公司作为与发包方鸿昌嘉泰公司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在未受偿工程款15398977.71元范围内有权就案涉海峡友谊大厦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一、二审法院认定......,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目前中成煤建公司不是就案涉海峡友谊大厦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唯一施工人。......
再审法院判决:确认截至2020年11月11日中成煤建公司对鸿昌嘉泰公司享有15398977.71元工程款债权,并且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就案涉海峡友谊大厦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分析
以上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一个案例,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解决了同一建设工程存在多个承包人的情形下,各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保障的问题。最高院的核心观点认为“只要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且共同完成的建设工程宜于折价、拍卖的,就应当依法保障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同时,按照最高院的观点,如承包人投入的建筑物及劳动力已物化到建筑物,与建筑物不可分割,承包人可就整个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那么,此观点下能否推导出无论何情形下,各承包人均有权就整个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能推导出,各承包人之间是否存在权利实现先后的问题?如不能推导出,又该如何区分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意味着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限于装饰装修工程即其承包的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而不能就整个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因此规定,部分人认为同一建设工程存在多个承包人的情形下,各承包人也仅限于就各自承包的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此,笔者认为,不宜如此认识。其一,《民法典》并未对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工程范围进行限制性规定,现有司法解释也仅就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工程范围进行了特殊规定,在没有法律明确禁止或限制的情形下,人为地对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工程范围进行缩小解释,无法律依据。其二,实务中,当各承包人投入的劳动力、建材等均物化到同一建筑物中,构成该建筑物的一部分时,该建筑物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并不能区分出何部分属于何承包人对应的工程价款。在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均需保护的情形下,适宜对各承包人优先权实现比例进行讨论,而非对各承包人是否享有对整个建筑物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进行讨论。对于比例的讨论,笔者认为可参考《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债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规定,即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但是,如各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互独立,并不交叉,可以区分,且对应承包工程部分均可单独折价或者拍卖,此时各承包人显然仅能就其承包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此外,虽然各承包人并无优先受偿权实现顺序的问题,但实务中可能存在部分承包人实现了该权利,部分承包人丧失了该权利的情形,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该权利行使是有行使期限规定的,享有该权利与行使权利并不等同。部分承包人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该权利,最终导致无法通过行使该权利实现债权。
三、总结与建议
同一建设工程存在多个承包人的情形下,如各承包人是共同完成该建设工程且该建设工程宜于折价、拍卖,则承包人均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实务中,不少承包人由于对自身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认识不够,或未及时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该权利,最终导致无法通过行使该权利保障债权最大限度实现。鉴于此,建议承包人在主张工程款时一并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对于实现该权利对应折价或者拍卖的工程范围,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已完工部分范围等进行确定。于主张工程款债权的众多承包人之一而言,无论同一建设工程的其他承包人是否行使优先受偿权或行使该权利的范围是否包含己方承包部分,均不应放弃对整个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
作者:姚宗国律师团队
首发:微信公众号“无法”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不动产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建工研究中心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专家库专家,成都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荣誉:美国《工程新闻记录》ENR与中国《建筑时报》评选的“2017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美国ENR与《建筑时报》评选的“2019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全国建筑业协会授予“全国工程建设优秀法律顾问”,被成都市司法局授予项目年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成都市优秀律师等。
经典案例: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国铁建大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广核亚王木里县沙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木里县莫噶拉吉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合江县人民政府、四川源庆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百庆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成都轨道交通17号线一期工程PPP模式咨询服务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国际机场东航基地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等。
主要客户:先后(含正在)为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铁建昆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和置业(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大明宏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洲控股成都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安能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等近160家房地产建筑类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主要论著:出版《律师协助承办人索赔操作实务》《律师协助发包人反索赔操作实务》《劳动合同法实务问答及操作指引》等书籍。发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究竟应由谁买单》《从一起群体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分析出卖人逾期办证的免责》《房地产建筑法律实务》《银行在按揭贷款中的风险及法律对此》《商品房预售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如何适用法律处理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浅析建筑施工企业应注意的法律时效问题》《浅析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开发成本控制的法律方法》等文章。
我也要当作者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