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11

    X
  • 12

    X
  • 易轶

    X
  • 尹正友

    X
  • 于琦

    X
重复内容

伪造签章的股东决议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免费 林日升 时长/课时:16分钟/0.36课时 1个月之前
已学:9,614人 点赞 分享 推荐 收藏 设置

分享到微信

声音

  • 普通女声
  • 普通男声
  • 特别男声
  • 性感男声
  • 情感男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0X
  • 3.0X
  • 4.0X

字号

  • 标准
  • 特大
确定 取消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换句话说,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在公司中的地位类似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的地位。而股东决议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就公司的重要事项形成的书面文件。此外,股东决议也是IPO、三板挂牌、投资尽调必须审查的文件。因此,伪造股东决议签章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文根据案例讨论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业界有所助益。

一、伪造签章的举证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签章存在伪造嫌疑的一方具有举证责任。但在此类案件中,主张签章存在伪造嫌疑的一方很难找到有利的证据,即便找到有利证据也难以形成伪造的案例。主要原因是伪造签章的一方往往拥有公司的管理权,甚至可能拥有公司日常文件乃至股东空白签字页。(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商提字第16号)

  司法鉴定是诉讼中鉴别签章真实性的主要手段。如前所述,由于自己举证存在困难,主张签章存在伪造嫌疑的一方可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的手段达成证明目的。在此类司法鉴定中,应注意申请鉴定的范围及相关司法程序。仅对部分签章申请鉴定无法否认全部签章的真实性,此外,因熟知鉴定相关的司法程序,中途放弃鉴定可能因此丧失主动权。(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665号)

二、伪造签章的股东决议的效力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如果股东决议中签章被伪造股东的表决权未达特定比例,将无法影响股东决议的效力。例如,签章被伪造股东的表决权为40%,但涉及的股东决议事项不属于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特殊事项的,股东决议仍然有效。

三、伪造签章的法律责任

  伪造签章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以下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工商部门对签章的审查

  设计工商变更的股东决议需要在工商部门备案,在调取工商档案时通常可以看到备案的股东决议。在工商备案的股东决议的签章是否可以信赖呢?

  非也,工商部门通常只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作出“变更资料中是否使用伪造的公章、股东决议是否存在伪造签名不是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过程中应当审查的范围”的判断。(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0)株中法行终字第6号)

五、参考案例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2)浙商提字第16号

  关于讼争两份股东会决议的股东签名问题。2010年3月25日美隆××作出的两份股东会决议的股东签名均为附页,且部分签名有删划涂改情形以及何××签名下方注有“2009.9.23”字样。何××等据此主张该签名系美隆××非法套用了全体股东于2009年9月中下旬签署的空白签名页,尤其是王甲的股份已于2009年7月转让给了钟×,已不是股东,2010年3月25日的股东会决议出现其签名不符常理。而美隆××则抗辩称因公某股东众多,签名存在混乱情形,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根据工商行政管某某门的要求对非股东签名、签名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不符等进行删划。本院认为,讼争两份股东会决议的股东签名为附页以及签名有删划现象等,确实存有疑问。但鉴于下列因素,要认定系美隆××非法套用,依据欠充分:1.何××等四申请再审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反映美隆××的股东会决议有股东签名附页的做法。如,美隆××多份修订后的章某中的股东签名为附页;2009年7月28日美隆××分别作出的关于同意王甲股份转让给钟×、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以及通过公某修订后章某的两份股东会决议的股东签名也均为附页。而该两份股东会决议内容的正文页留有较多的空白,有足够的空间可以让参加会议的14名股东签名。2.何××等四申请再审人关于某某公某非法套用全体股东2009年9月中下旬空白签名页的主张与其举证自相矛盾。一是从形式上看,讼争两份股东会决议后的签名人数与姓名不一致。一份有31人签名;另一份有27人签名,其中还包括了张甲、成某某等四股权受让人的签名。如果申请再审人的陈述属实,则12份空白签名页的股东签名人数与姓名应一致。二是从签名内容看,何××等四申请再审人在诉讼中提供证据证明原股东王甲的股份于2009年7月28日转让给了钟×,并于同月31日在工商行政管某某门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则2009年9月中下旬王甲已不再是美隆××的股东,而王甲的签名仍出现在空白签名页中,不符常理。三是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落款时间写为“2009年元月20日”的股东签名附页中,同时出现了王甲和钟×的签名,并对钟×等三人的签名进行删划。而根据申请再审人的举证,王甲于2009年7月才将股份转让给钟×,则2009年1月20日出现非股东身份的钟×的签名,也不符常理。美隆××抗辩认为因公某股东众多,签名存在混乱现象的解释,有一定的可信度。3.关于申请鉴定问题。一审中,何××等四申请再审人于2010年8月6日向一审法院申请对讼争两份股东会决议的股东签名时间和签名页抬头上打印的“美隆××股东会决议”、“美隆××修改公某章某”字样的时间先后进行司法鉴定,并认为打印字样系后打印,据此可以认定系非法套用。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其司法鉴定申请未作出回应欠当,但由于股东签名为手写,而抬头字样为打印机打印,两者不具有可比性,据此,一审法院未启动鉴定申请并无不当。综上,何××等四申请再审人关于2010年3月25日的两份股东会决议股东签名系美隆××非法套用的主张,依据欠充分。

  2、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0)株中法行终字第6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法定代表人登记规定》,在原审第三人鑫鹏公司提供了变更登记所必须的全部资料的情况下,为原审第三人鑫鹏公司办理了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上诉人提出原审第三人鑫鹏公司提供的变更资料中使用了伪造的公章、股东决议上存在伪造签名及股东会决议的形成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被上诉人未尽到审查义务,其做出的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此,原审第三人在变更资料中是否使用伪造的公章、股东决议是否存在伪造签名不是被上诉人办理变更登记过程中应当审查的范围。股东会决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或者决议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上诉人对股东会决议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亦不是被上诉人应当审查的范围。在该案中,被上诉人尽到了形式审查的义务。至于上诉人提出变更登记行为是行政许可,被上诉人应履行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行为属于行政主管机关就特定事项根据当事人申请,在审查后,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的行为,属于授权性行政行为。变更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的行政管理手段,其作用在于对于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等一系列的客观事实进行确认和证实,并非是一种授权行政行为,应属于行政确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因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665号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唐地萍伪造股东签名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诉人在一审中申请对《石柱中药材公司股东会决议》中“毛妮、毛汗济、彭海莉”三个签名进行鉴定,虽然鉴定结果认定毛汗济和彭海莉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但是不能就此认定该决议中其他人的签字均不是本人所签。上诉人举示了毛妮于2005年(即该股东会决议形成时)在医院住院的证据,然而,毛妮生病住院并不代表其丧失基本的认知意识,且无法履行签字行为,所以该证据不能证明决议上毛妮的签字不是本人所签。同时,庭审中上诉人何海春并不主张该决议中自己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因此,除该股东会决议中签字的毛汗济、彭海莉以及被上诉人认可的陈喜珍三人不是本人签字外,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其余签字人员均不是本人所签,其主张被上诉人唐地萍伪造股东签名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6)津01民终4845号

  在本案中,涉诉的股东决议书和任免书加盖有广宇会社的公司印章。广宇会社在二审开庭时陈述其在中国境内有一套单独的印章,用于办理中国事务;在一审开庭期间,天津广宇公司申请对股东决议书及任免书中广宇会社的印章与天津广宇公司工商登记档案中广宇会社印章的一致性进行鉴定,但被广宇会社拒绝。根据上述情节,本院认为可以认定涉诉股东决议书和任免书上广宇会社的公司印章系广宇会社在中国使用的真实印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广宇会社作为天津广宇公司的法人股东,其在涉诉股东决议书和任免书上加盖公章的行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属于有效行为。现广宇会社没有证据证明涉诉的股东决议书和任免书上广宇会社的公司印章系伪造的,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微信公众号|海坛特哥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林日升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还可以输入280个字 查看 《留言评论奖励规则》 发表评论

精选评论

(0)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声音
  • 情感童声
  • 性感男声
  • 特别男声
  • 普通男声
  • 普通女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X
  • 3X
  • 4X
字号
  • 特大
  • 标准

作者

林日升
  • 文章3
  • 读者2w
  • 关注2
  • 点赞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金融部律师。


我也要当作者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赞

(1) 更多

常见问题

  • 1、“点读”是什么?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 2、“点读”的作者?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记课时

伪造签章的股东决议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消费:53点币 现有:0点币 课时:0.36课时/16分钟
确定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支付成功

恭喜您记录课时成功!

继续听课 选择文章
记课时

伪造签章的股东决议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消费:53点币 现有:0点币(点币余额不足,还需支付533点币) 课时:0.36课时/16分钟
充值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文章查重申诉
0 /1000
提交申诉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申诉意见,
请注意查看处理结果。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