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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丨缺陷出生致新生儿死亡案件的办理思路及相关法律分析

免费 王欢欢 时长/课时:12分钟/0.26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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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在产前检查过程中违反告知义务,未明确告知患者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差别,侵害夫妻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造成缺陷出生,缺陷出生的新生儿因先天性缺陷死亡的。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承担应当承担多少,其中的法律问题如何厘清,本文将一一为大家解析。

一、缺陷出生的概念

缺陷出生,又称错误出生、不当出生,是指由于医方的过错,如过失诊断或未充分履行告知与建议的义务,而使缺陷儿出生。缺陷儿出生致新生儿死亡,是指新生儿的死亡与出生缺陷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二、缺陷出生致新生儿死亡案件的请求权基础

本案的请求权基础有两个,第一是违约请求权;第二是侵权请求权。

违约请求权在本案中指新生儿父母与医疗机构建立的特殊合同关系。新生儿父母花费各项检查费配合医疗机构对胎儿进行各项指标检查,医疗机构在收取新生儿父母各项检查费之后应当对胎儿进行各项指标检查并向新生儿父母告知胎儿的状况,履行法律规定及医疗机构相关规定的告知义务或建议。如医疗机构未如实告知导致新生儿缺陷出生基于先天性疾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侵权请求权在本案中指因医方的过错致使缺陷出生,医疗机构具有侵权行为在先,侵害的是新生儿父母的夫妻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侵权结果为新生儿缺陷出生并因先天性疾病死亡。医疗机构的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以上两种请求权基础属于竞合关系,新生儿父母可自由选择其一。但应当释明的是违约请求权基础是否可以一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一个需要多重分析的问题。虽然《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还需将夫妻知情权、生育选择权继续解释为人格权的一种或一般人格权,以上过程略显复杂,另侵权请求权中包含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诉请,在两种请求权竞合之下,个人建议该类案件优先适用侵权请求权。

三、缺陷出生致新生儿死亡案件的原告、被告主体

1、原告:该类案件提起的原告为缺陷儿的父母。

无论是从生命伦理角度分析,还是从人类繁衍与家族延续来讲,生命的本质是平等的、无差别的,缺陷儿的生命权不应受到侵害。缺陷儿的父母有可能支出超过抚养一个正常孩童的医疗费、抚养费、照顾费用。另基于缺陷儿的出生,其父母失去了精神愉悦,同时增加了精神压力。在这些特殊抚养费用和精神损失方面,缺陷儿的父母作为被侵权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被告:该类案件提起的被告为医疗机构。这里指的医疗机构有时并不止一方主体,有可能存在产前检查医疗机构与新生儿接生医疗机构不是同一主体,需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

医疗机构的过错侵权行为在先,使缺陷儿的父母无法得知胎儿的缺陷情况,损害了缺陷儿父母的知情权。另缺陷儿父母因不知胎儿存在缺陷,而丧失了终止妊娠的选择权,其优生优育的生育选择权也遭受了损害。并且在缺陷儿出生之后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

四、医疗机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与认定

1、医疗机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医疗机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医疗机构出现过错行为;第二部分为被侵权人因此受到了损害;第三部分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与被侵权人受到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医疗机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在该类案件中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是本案的难点之一。难在医疗机构在产前筛查过程中,对孕妇及家属的告知义务应尽到何种程度,才能算做履行了告知义务。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两个概念: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二者均属于孕期保健内容,但存在本质区别。产前筛查是针对所有孕妇的,目的是筛查出高风险的胎儿及母亲;而产前诊断则针对的是筛查出来的高风险孕妇,目的是确诊。一般情况下,产前筛查是无创的,但产前诊断则是侵入性的,如羊膜腔穿刺。无创DNA产前筛查又称无创胎儿染色非整倍体检测,是采取孕妇静脉血,利用新一代DNA测序技术对母体外周血浆中的游离DNA片段(包括胎儿游离DNA)进行测序,并将测序结果进行生物信息分析,从中得出胎儿的遗传信息,从而检测胎儿是否患有三大染色体疾病。(这里的三大染色体疾病为唐氏综合征、爱德华综合征和帕陶氏综合征)该技术目前检出率在90%以上,但需明确的是该检测手段仍属于产前筛查。针对唐筛高危孕妇的,不应再适用无创DNA检测,而应进行诸如包括羊膜腔穿测在内的产前诊断。(唐筛为唐氏筛查是根据孕妇的年龄、体重、血液生化指标、NT等指标计算胎儿唐氏综合征发生概率的筛查方法。)(常说的NT指标就是在孕妇怀孕11周,满了11周到13周加六天这个期间我们要做一次B超。这个B超就是查胎儿的颈项后边的一层透明层,这个颈项后的透明层就叫NT。)

以上的内容是孕妇在医疗机构所需做的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还需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进行医学分析。主要查看孕妇的报告相关数据是否超出正常指标范围,医疗机构却仅建议前往大型医疗机构咨询就诊。或未明确告知无创DNA与羊膜腔穿刺的区别或未充分告知孕妇无创DNA检查的出现的相关风险,告知内容是否具体,是否进行产前诊断等等来综合确定。另该类案件中需缺陷儿家属将以往产前检查的报告单数据进行详细分析,以查看医疗机构的诊断结果与缺陷儿的实际结果相对比,以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

五、缺陷出生致新生儿死亡案件相关法律分析

1、缺陷出生致新生儿死亡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分析如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到人身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侵权人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缺陷出生致缺陷儿死亡的案件中,被侵权人是缺陷儿的父母,其损失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都可以请求赔偿。

另因缺陷儿的死亡与缺陷出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缺陷儿父母的知情权和优生优育的生育选择权不被侵害,那么其可以选择终止妊娠,则不会产生丧葬费的财产损害。所以,缺陷儿父母的丧葬费支出也应得到赔偿。(详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的《审判前沿新类型案件审判实务》总第61集第165页)

2、缺陷出生致新生儿死亡损害赔偿范围应不应当包含死亡赔偿金?

分析如下:目前该问题属于争议性问题。支持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观点为缺陷出生的新生儿是否能独立呼吸。我国民法对出生没有明确采用什么标准,目前通说认为采独立呼吸说。“出”乃脱离母体,“生”为脱离母体时为活体,即胎儿脱离母体后具体独立呼吸才算是拥有完全的生命权,开始享有民事权利。

另《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缺陷出生的新生儿死亡案件中,即使新生儿虽存活时间较短但具备脱离母体后具体独立呼吸则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另本人查看西安市范围内近年相关案例,对该类案件的死亡赔偿金诉请业已支持。虽支持但该项诉请具有争议性,应当向当事人陈述相关风险。

3、存在多家医疗机构时,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如何承担?

分析如下:存在多家医疗机构时,或会产生两个或多个侵权行为造成一个侵权结果发生。则在共同因果关系侵权法律行为中,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另本案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该类案件中,因司法鉴定具有专业性、客观性,所以司法鉴定意见越来越多地被作为重要证据供裁判参考。

六、总结

新生儿的降生无论是夫妻二人还是整个家族而言,都应当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我们或许无从得知,这个家庭为此期盼了多少个日子。怀孕的妈妈每天掰着手指头望着挂在墙上的台历期待着孩子的降生,准爸爸或许忧愁孩子的降生家里的支出如何维持,考虑是否要多辛劳一些。这些都是人类最真挚的情感,因为新生儿给这个家庭带来了希望。或许这对夫妻憧憬着未来的生活应当如何走下去,但最起码不应让孩子如自己一般辛苦,他值得更好的未来。我们承认,医学技术受时空、科学技术的发展限制,但目前所掌握的医疗技术能诊断出来的,作为医疗机构、医务工作者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告知而不是隐瞒或过失诊断,以至于出现类似的案件令人惋惜。


首发:微信公众号“尚合志也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王欢欢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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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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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和侵权纠纷等领域

    主要文章:《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办案思路及相关法律分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办案思路及相关法律分析》《民事合同诉请是否可以导致物权归属变动》《共有制度下的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法律评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办案思路及相关法律分析》

    从业之初,曾在建设工程公司做过法务,后在榆林、西安等地律所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在律所实习期间创办个人法律公众号“尚合志也”,发表40多篇法律专业文章,其中劳动纠纷领域写有20多篇专业文章,10余篇文章被律所公众号推送;10余篇文章被西安市总工会官网推送;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和侵权纠纷等领域写有20余篇专业文章,阅读总数达30000余次,其中单篇文章阅读次数超3000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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