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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购房人采取按揭方式购房后,受减少利息支出心理、贷款利率调整等内外部综合因素影响,在有足够资金能力的情形下,往往会向贷款银行提出提前还贷。但事实上,购房人提前还贷并非易事,其中更是涉及诸多法律问题。
一、购房人提前还贷请求性质
购房人提前还贷主要目的是想减少利息支出,但其减少利息支出对应的即是银行减少利息收入。因此一般情形下,银行并不愿意购房人提前还贷。不过,若购房人执意提前还贷,银行能否拒绝?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购房人要求提前还贷同于提前结束借款期限,实际是对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进行变更。《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在银行未同意的情形下,购房人要求提前还贷,实际属于单方要求变更合同。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的规定,原则上购房人无权单方变更还款方式,对于购房人提出的提前还贷请求,银行可以拒绝。可若购房人提前还贷并未损害银行利益,则银行也是不能拒绝购房人该请求的。不过目前的司法实务中,鲜少有法院认为购房人提前还贷未损害银行利益。一方面是因为多数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购房人提前还贷需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而导致缺少讨论前述问题的空间;另一方面是多数法院认为购房人提前还贷给银行造成了损失,此类损失包含预期利益损失、增加资源消耗等。
二、购房人提前还贷违约责任分析
所谓违约,简言之即违反合同约定。因此,讨论购房人提前还贷是否属于违约,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具体分析。在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中未约定购房人可以提前还贷的情形下,除非银行同意购房人提前还贷,否则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中“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之规定,购房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购房人此时提出提前还贷并要求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显然属于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但购房人违反合同约定,又是否一定需承担违约责任?首先,我们知道违约责任法定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因此,在购房人未按约支付利息的情形下,银行依法有权请求购房人继续履行合同,按约支付利息。继续履行合同,亦为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方式的一种。当然,若借款合同中对购房人提前还贷约定了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例如支付违约金等,银行亦可依照该约定要求购房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实务中,银行要求购房人承担提前还贷违约责任时,容易与购房人产生争议的是“合同中约定的购房人提前还贷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对此,笔者结合以下司法案例进行具体分析(为进行充分说理,以下选取的案例借款人的身份并非全部是购房人)。
以上两个案例中各法院对合同中约定购房人提前还贷违约责任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观点一致,但对各自案件中该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却不相同。对比两个案例裁判说理的不同点,影响认定的关键因素在于法院对于该格式条款是否属于“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认识深度不同。案例1中,苏中中院认为该格式条款约定的补偿金旨在弥补银行的损失,没有加重借款人的合同义务,进而认定该条款有效;案例2中,宜秀区法院认为该格式条款约定交纳补偿金属于应当向借款人提醒注意及说明的条款。在不同的认识下,最终的裁判结果亦不相同。此也侧面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不尽一致。笔者认为,通常而言,购房人提前还贷违约责任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但仅属于借款合同中一般违约责任条款,并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为有效。另从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出发,银行就因购房人提前还贷产生的损失约定一定的损失补偿亦为合理。购房人可就约定的损失补偿金额是否过高提出异议,但就该损失补偿金额本身的正当性提出异议,不应获得支持。
另对于合同中未约定购房人提前还贷承担违约责任但银行同意购房人还款的情形下,银行能否要求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问题。结合现行《民法典》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在银行无证据证实其因购房人的提前还贷行为遭受损失及损失具体数额的情形下,其要求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三、总结与建议
购房人提前还贷,本质属于变更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购房人无论是出于减少利息支出还是基于贷款利率调整等因素考虑要求提前还贷,在作出行为之前均应对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充分评估,进而再决定是否提前还贷。
此外,目前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对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提前还贷违约责任条款认识不一,争议点在于银行作为提供该格式条款一方有无法定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鉴于此,于银行而言,仍建议在合同中对此类格式条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并按其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说明,以此减少事后主张违约责任的阻力;于购房人而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注意查看合同中涉及己方提前还贷时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及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的条款,并有权要求银行对条款内容予以解释说明,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进而最终决定是否签署该借款合同。
作者:姚宗国律师团队
首发:微信公众号“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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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不动产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建工研究中心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专家库专家,成都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荣誉:美国《工程新闻记录》ENR与中国《建筑时报》评选的“2017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美国ENR与《建筑时报》评选的“2019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全国建筑业协会授予“全国工程建设优秀法律顾问”,被成都市司法局授予项目年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成都市优秀律师等。
经典案例: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国铁建大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广核亚王木里县沙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木里县莫噶拉吉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合江县人民政府、四川源庆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百庆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成都轨道交通17号线一期工程PPP模式咨询服务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国际机场东航基地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等。
主要客户:先后(含正在)为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铁建昆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和置业(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大明宏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洲控股成都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安能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等近160家房地产建筑类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主要论著:出版《律师协助承办人索赔操作实务》《律师协助发包人反索赔操作实务》《劳动合同法实务问答及操作指引》等书籍。发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究竟应由谁买单》《从一起群体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分析出卖人逾期办证的免责》《房地产建筑法律实务》《银行在按揭贷款中的风险及法律对此》《商品房预售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如何适用法律处理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浅析建筑施工企业应注意的法律时效问题》《浅析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开发成本控制的法律方法》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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