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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相呼应的是,近几年贷款买房的购房人,因为买房时房贷利率较高,纷纷加入了“提前还贷”的大军。
房贷杠杆的两端,连着的是购房者和银行。
购房者说
对于购房者来说,提前还掉高利率房贷,就是省钱,这想法没毛病。
以一套纯商业贷款100万的房子,贷款30年为例:
2014年,房贷利率6.15%,总利息119万,月供6092元;
2022年,房贷利率4.25%,总利息77万,月供4919元;
2023年,房贷利率3.8%,总利息68万,月供4660元。
和“3”字头的房贷利率相比,“6”字头的房贷利率,贷款100万、30年,需要多掏51万的利息。对于普通家庭来说,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
银行说
但对于银行来说,希望大家提前还款吗?显然不!
因为房贷业务一直是银行优质业务,银行也很喜欢住房类贷款,风险小,利润大,大家都去还款,影响的是银行的收益。
一边是老百姓“前赴后继”地集中申请,“想方设法”提前还钱,一边是银行不愿意接受,关闭线上还款渠道、拉长排队时间进行“劝退”。
“提前还贷难”,频繁登上热搜,这也引得相关部门出面进行回应,目前该现象得到了一定缓解。
法律怎么说?
以上是关于“提前还贷”的一些现象,我们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一下:
1、购房人能否以“房贷利率调整属于情势变更”要求法院变更或解除贷款合同?
银行房贷利率调整是否属于情势变更呢?
首先,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属于借款合同,房贷利率在一定范围内波动并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继续履行合同不会造成显失公平的情况。
其次,按揭贷款通常持续时间长,除固定利率外,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未来调控利率的可能。
此外,民法典也明确将商业风险排除在情势变更之外,在商业活动中,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产生的损失不适用情势变更。
也就是说,购房人买房贷款时的房贷利率受当时的房地产政策、供求关系、整体经济发展情况等影响,现在利率在一定范围内调整不属于情势变更。
购房人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变更或解除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司法实践中,对情势变更的审查重点在于:
1.是否存在情势变更的事实,即合同存在的基础情况是否发生变化;2.情势变更是否是合同双方不能预见的,且双方均无过错;3.继续履行原合同是否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制度的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因其涉及合同的变更、解除,所以法院通常持较为严格、审慎的态度。
2、购房人想提前还款属于违约吗,需向银行支付违约金吗?
提前还贷是否构成违约,需要根据借款合同的具体内容等来进行判断。
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提前还贷为违约行为,约定了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购房人提前还款则可能构成违约,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现实中,很多银行的房贷合同会将提前还贷约定为违约。对于违约金各银行规定也有所不同,有的将利息作为违约金,有的按提前还款额的百分比算,针对的多是贷款后1-2年内提前还款的情况。
所以,购房人想提前还贷,对于是否属于违约以及违约金情况,要仔细查看自己手中的合同,看一下具体是怎么约定的。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提前还贷的违约责任条款,那么提前还贷则不构成违约,也无需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3、若合同中没约定,双方也未协商成功,银行拒绝购房人提前还贷,购房人能否起诉?
如果合同中未对提前还贷的情况进行约定,购房人与银行也未能协商一致,那么在不损害银行利益的情况下,银行不能拒绝购房人提前还贷。
购房人有权到法院起诉银行接受其提前还款,如果银行能证明购房人的提前还贷增加了银行的费用,那么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主张由购房人负担此项费用。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总结一下:只要你有钱,只要你愿意,提前还贷法律是支持的,至于会不会涉及到违约,要看贷款合同的具体约定。
我想,这也是相关部门快速出手要求各银行妥善处理提前还贷事宜的原因,毕竟法律是支持提前还贷的!如果你提前还贷还遇到了不合理的要求,听说银保监24小时投诉电话好用。
身为律师,我要说,法律不是万能的,它是最后的约束,处理起来有可能时间更长,能用其他办法解决的,可以先尝试其他办法。
首发:微信公众号“苏霞房地产律师”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资深房地产律师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 主任
北京律协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
代理业主、开发商涉房、涉工程量类案件300+,案件完全执行率80%以上
撰写购房、租赁、代持等各种协议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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