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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下的外债发行法律实务要点—株洲城发3亿美元债券项目案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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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背景介绍

  相较于境内资本,欧美国际资本长期具有成本优势。近年来,境内企业借助香港这一金融中心提供的资本平台,尝试通过内保外贷、发行外债等方式融入境外低成本资金。但因审批流程复杂、涉及部门较多,迟迟未能打开局面。随着境内企业低成本融资需求和境外资本投资中国经济意愿的增强,对境外资本市场流动性的约束应当适用放宽些。

  为此,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新规,简化境内企业发行外债监管程序,将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以新的外债管理方式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跨境融资,改善境内企业目前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的状况。具有代表性的是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9月颁布的《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4月颁布的《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 132号)。2016年6月初,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2016年外债管理改革试点省市规模安排的批复》(发改外资[2015]1139号)明确天津、上海、广东、福建等四个自贸区所在省份为外债规模切块管理改革试点省市,下放外债备案登记管理权,并选择国家开发银行、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21家金融和非金融企业开展2016年度外债规模管理改革试点。

  外债,是指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

  企业发行外债基本条件:

  1.信用记录良好,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状态。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外债风险防控机制。

  3.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2016年度外债规模管理改革试点政策:

  1. 试点企业在年度外债规模内,可自主选择发行窗口,分期分批发行,不再进行事前登记,待发行完成后及时报送发行信息。

  2.鼓励试点企业境内母公司直接发行外债,适当控制海外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发行外债。

  3.鼓励外债资金回流结汇,由企业根据需要在境内外自主调配使用,主要用于“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国家重大战略规划和城镇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双创”、高端装备制造业、互联网+、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扩大有效投资

  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株洲城发”)高层敏锐的洞察到国家发改委上述举动所传达的跨境融资机遇,基于对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境外资本市场的研判,决定在香港联交所发行3亿美元适用S规则的外债(简称“本项目”)。

二、本项目发行基本情况

  本项目自今年7月启动,9月取得国家发革委《企业借用外债规模登记证明》,10月份于新加坡、伦敦、香港三地路演,10月19日完成全部签约交割,总用时不足四个月。

  本项目吸引全球订单超过18亿美元,认购额超过5倍,其中海外投资者占比75.66%,中国内地投资者占比24.34%,最终发行利率定为2.98%,创近期同等条件债券发行新低,好于发行人发行预期。

  上述情况明显优于发行人近期进行的国内债券融资项目,反映了外债资本供需两旺的市场状况。

三、本项目法律实务操作重难点

  本项目发行人聘请中伦武汉办公室债务融资团队作为境内律师,全程参与本项目,包括协助进行项目备案登记、完成境内法律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审阅发行文件等。承办团队总结本项目法律实务重难点如下:

  (一)关于发改委事先备案

  根据发改外资[2015]2044号规定,发行人属于外债规模切块管理改革试点省市以外的地方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出备案登记申请。而根据与国家发改委和发行人所在的株洲市发改委、湖南省发改委沟通,项目事先备案登记手续还需要经发行人所在的省级发改部门进行初审后转交国家发改委。同时,湖南省发改委还要求发行人境内律师就本项目发行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一并作为申报资料。

  《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

  (九)对于实施外债规模切块管理改革试点的省市,企业和金融机构向试点省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备案登记申请。中央管理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试点省市以外的地方企业和金融机构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出备案登记申请。

  (二)关于银发[2016]132号的适用和项目签约备案登记

  根据银发[2016]132号规定,要求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项目是否适用银发[2016]132号文取决于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是否将发行人作为政府融资平台监管。而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对于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管口径目前没有公开的明确的判断依据,后经与银监部门和外汇部门分别沟通确认发行人现已不属于政府融资平台,进而判断本项目应适用银发[2016]132号。

  基于此,又根据银发[2016]132号规定,企业发行外债,不再实行事前审批,改为事前签约备案,企业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提款前3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具体细节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发布细则明确。然而截止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尚未发布签约备案细则,原于2013年4月28日颁布的《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也未变更修订或废止。这就导致银发[2016]132号规定的“跨境融资签约备案”程序与汇发[2013]19号规定的 “外债签约登记”程序(要求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 个工作日内进行)适用上的混乱。如“跨境融资签约备案”是否已经替代了“外债签约登记”,还是二者需要分别进行?外汇管理机构因法律政策依据不明,又加上相关管理经验有限,也无所适从。鉴于银发[2016]132号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列为发行人提款之前提,故项目交易各方对此慎之又慎,经过大量的沟通协调工作,相关各方给予了本项目很大支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了相关登记程序。在笔者看来,两项程序主管部门相同、文件类同、登记备案之目的也一致,在性质应当合二为一,建议外汇管理部门尽早明确有关适用问题,解除困惑疑虑。

  当然,本项目还有很多需要境内律师审查的事项,比如在审核发行人经营业务合规性时,需要就发行人承接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移交项目的合规性作出法律判断。对于城投企业而言,这类问题常常比较复杂。

  2017年1月12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强调,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跨境融资也应当是利用外资的题中之义。本项目为株洲城发首单外债项目,不仅丰富了发行人融资渠道,而且较低的债务融资成本有利于发行人优化债务融资结构,整体降低融资成本。据悉,国家发改委和人民银行将扩大外债管理改革试点,备案登记管理部门也将尽快开发网上备案登记系统,统一备案登记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当前境外流动性充足和中国投融资需求显著增长的大形势下,可以预见,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将优先选择外债融资,外债业务也将迎来难得的机遇期。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智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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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邹明春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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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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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湖北省首届十佳律师,湖北省律师协会国际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环太平洋律师协会(IPBA)会员,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专业领域:外商投资、国际贸易、公司法律、知识产权等。

  外商直接投资代表业绩:英国Porvair PLC在中国武汉的独资项目;美国联合技术汽车零部件集团(UTA)在中国武汉的合资项目;美国MEDIARING公司在中国北京的网络投资项目;国际汽车运动联合会在中国的赛车项目;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与沃尔沃公司在湖北的商务车合作项目;国际救援公司(SOS INTERNATIONAL)在中国武汉的投资项目;无国界医生组织在中国广西的援助项目;法国雷诺汽车公司(RENAULT)在中国孝感的合资项目;法国电力公司(EDF)与湖北省电力公司在湖北的黄冈电厂BOT项目。

  收购兼并代表业绩:英国ROTARY ENGINEERING LIMITED在北京、沈阳等地的股权和资产收购项目;法国道达尔公司(TOTAL)在中国武汉的加油站收购项目;新加坡保健集团在中国武汉的医院收购项目;印度尼西亚范氏至尊集团(SAT NUSA)在中国厦门的股权收购项目;台湾华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武汉变压器厂项目;新加坡AFC等机构收购湖北某高速公路的经营权及融资项目;

  金融代表业绩:香港上海汇丰银行亚洲有限公司等机构对山东华众纸业的银团贷款项目;新加坡发展银行(SDB)等对南京新苏热电公司的银团贷款项目;新加坡华侨银行等对广东恩浦高速公路的银团贷款项目;国际金融公司(IFC)在中国湖北的贷款项目;美国JP MORGAN STANLY、中银香港等在中国湖北的不良资产收购项目。

  主要作品:《外资并购主要法律问题研究》、《公司清算十大法律实务》、《外资并购中逾期支付转让款的法律后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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