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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其合法权益不受他人侵害。但是因公司只是一个拟制的人,它的意思表示对外需要有人代表,法定代表人可以对外代表公司,公司的股东会可以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董事会决定经营层面的问题。
但是实践中,很多股东未能意识到公司独立法人的身份地位,未能明晰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界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清楚地意识到忠实、勤勉义务的准确内涵,未能抑制内心的机会主义心理,同时我国当前公司治理结构存在诸多不完善、公司财务制度不规范,导致损害公司利益的现象频发,司法实践中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案件数量也逐年增长,因此非常有必要对这一类型的案件进行探究。
另外,《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也已公布,其中的一大亮点就在董监高的赔偿责任上。本文将结合现有情况以及未来《公司法》可能做的调整,着重分析在此类纠纷中的举证问题。
一、关于湖北地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案件大数据结果
检索平台
阿尔法法律数据库;检索对象:湖北省近三年的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件有多少?裁判结果如何?
检索关键词
案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地域:湖北省;年份:2020年-2022年;文书类型:判决;审理程序:一审;
分析样本说明
2023年2月22日,通过检索获取65篇裁判文书:一审案件有40件,二审案件有25件。其中一审的裁判结果如下图所示:
从上图看出,大约有60%的案件都被法院全部驳回了诉讼请求,全部或部分支持的比例仅有30%。
接下来,我们对上述24个被全部驳回的案件进行研究,以探究法院驳回的真正原因,结果如下图所示:
由上图可知,几乎一半的案件被驳回都是因为证据不足,可见此种案件举证的难度。
二、关于此类案件中的举证问题分析
由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仍属于侵权纠纷的范畴,因此接下来笔者将从侵权行为四要件出发研究原告方该如何举证。
一行为的违法性: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具体行为
行为一:将公司资金直接转入本人账户。证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审批单据、公司向个人转账的记录、公司内部相关的规章制度。
行为二:虚构业务将公司资金转入其本人控制的公司。证据:业务合同、转账记录、审批单据、公司内部相关的规章制度。
行为三:将公司资产低价卖给他人或高价购买他人资产。证据: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收付款凭证,资产评估报告、公司内部相关的规章制度。
行为四:利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销售款。证据:销售合同,发票,对方的支付宝、微信、银行账户的收款记录、公司内部相关的规章制度。
行为五:虚假报销或违规报销。证据: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银行回单、公司内部的财务报销制度、内部审批制度。
行为六:同业经营导致本公司业绩下滑。证据:同行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含股东及董监高、经营范围、成立时间),本公司对应时间段的经营业绩证明。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是否存在公司利益受损的结果
公司的损失包含资金损失、实物资产损失以及潜在利益损失。资金损失用公司的资金转出记录来证明;实物资产损失用公司的固定资产盘点表、资产购买凭证或资产评估结果来证明;潜在利益损失用公司业绩同比或环比的数据来证明或项目预期利润来证明。
三因果关系:公司的损害结果与前述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资金损失和实物资产类的损失与损害行为之间的关系属于直接因果关系,可以用公司财产损失和被告的获益来证明。潜在利益损失与损害行为之间的间接因果关系可以用公司业绩变化的时间区间与竞争公司的经营时间的同步性来证明。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可以用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及董监高信息、公司内部章程中的规定、财务管理制度、公司的审批流程用以举证证明:行为人作为公司的董监高,在明知法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前提下,未履行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侵害公司利益,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尽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显然具备侵权过错。
三、《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变化亮点及传达的信号
在二审稿中对于董事、高管承担赔偿责任和标准进行了明确,即:第190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新增董事的执业责任保险,对于高管的此类保险并没有规定。
此点变化说明:一是此类赔偿数额往往比较大和普遍,对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来讲,本来是接受公司的委托或是聘用来管理和运营公司,但如果承担如此巨大的责任,恐怕会打消积极性,甚至是变得保守,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和创新。二是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如果是对外的责任,首先由公司承担,董事和高管只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承担;如果是对内的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直接由董事和高管或是股东进行赔偿。
四、律师建议
第一,从公司的角度建议内容
为了事前能够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事中能够控制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出现,事后可以收集充分的证据主张公司的权利,公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首先,完善公司章程,明确股东、董监高等人员的范围以及对应的权责,关于公司章程很多企业往往不重视,使用的均是格式版本,里面对于董、监、高的职责的规定很抽象,并没有针对不同的企业,甚至是行业有所区别,所以在制定公司章程时一定要考虑此块内容,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宪法”,其不光对股东有约束,对董、监、高一样有约束力。
其次,完善公司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管,定期组织内部或外部审计,对于企业的财务审计,虽然可能会耗费时间和财力,但是如果形成固定的审计习惯,也会及时发现问题,减少扩大企业损失的可能性。
再次,建立股东及董监高同业经营主动上报制度,明确瞒报的相应责任,并定期组织核查,对于实际负责经营公司的股东,或是董监高可以与公司形成单独的委任合同或是聘用合同,在合同里详细约定批露的义务,同业经营的细节以及相应的后果,这样产生纠纷了也有约可依。
最后,公司应该建立健全资料保管制度,为维权时的证据收集提供便利,进一步挽回公司损失。在实践中,很多企业疏于对公司经营资料,包括财务资料、合同以及一些台账等的保管,等出现问题时甚至都拿不出一个书面的资料,会使维权很被动。
第二,从股东、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角度建议内容
在平时团队的工作中,给以上人员提供私人法律顾问服务时,其中的一个板块就是在履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
首先,最好与公司签订专门的委任合同或是聘用合同,对于工作职责、考核方法、绩效标准以及退出机制和后果,作出明确的约定。从个人角度来讲,只有明确知道该岗位上的职责和要求才能更好地遵守,如果标准糊模则很难执行。
其次,遵守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的程序上的要求,比如就公司运营重大事项形成董事会决议时,包括董事会的通知、召集人、主持人、决议规则、到会情况等均要符合章程和法律规定,且最好留下书面的痕迹。
最后,对于股东而言要摒弃公司的钱就是股东的钱的错误观念,要遵守法律规定和财务制度,同时,建立正规的财务制度也是对股东个人的保护。股东如果违法将公司资产据为己有,还有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在很多发生股东纠纷的公司里,最常见的就是相互举报职务侵占。所以,对于实际管理企业的股东,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制度。
作者:
邱丹,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刘曼玉,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首发:微信公众号“麻辣女律师”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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