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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5日,印度最高法院就一宗历时近二十年的国际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作出了部分判决[i]。在该判决中,印度最高法院就“双层级仲裁条款(two-tier arbitration clause)”在印度《1996 年仲裁与调解法案》[ii]下的合法性、依该条款作出的仲裁裁决效力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目前,印度最高法院已在其部分判决中认可了双层级仲裁条款的合法性,本文将梳理和介绍印度最高法院在该 份部分判决中就双层级仲裁条款合法性作出的说理和论述。
一、涉案合同仲裁条款的约定
涉争合同第14.1条约定:“当事人之间因合同成立、解释、履行、效果及违约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全部争议和分歧应当在印度、由印度仲裁协会根据《印度仲裁协会仲裁规则》予以仲裁”;第14.2条 约定:“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印度仲裁的结论,其有权在英国伦敦再次启动仲裁,仲裁应依现时有效的《国际商会仲裁院调解及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结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并可在辖区内任 一法院申请就仲裁裁决作出判决”;第16条:“本合同依照印度法律订立和生效”。
二、争议焦点
印度最高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主要为:第一,涉争合同第14条所约定双层级仲裁条款是否为印度法律规范所准许?第二,假设双层级仲裁条款为印度法律规范所准许,再次启动仲裁的裁决作为一项 外国裁决是否应根据《1996仲裁与调解法案》第48条予以执行?如果是,上诉人(再次仲裁申请人)享有哪些救济方式?印度最高法院在本判决中主要就前述第一项问题,即双层级仲裁条款的合法性进行了 考察。
1、关于在先仲裁结论的性质
印度最高法院认为,仲裁条款字面意思明确,应当依照字面意思理解为: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享有两次解决争议的机会,而位于伦敦的再次仲裁在性质上属于对在先进行的印度仲裁结论的上诉。那么, 印度仲裁的结论是不是通常所理解的仲裁裁决呢?印度最高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印度仲裁协会进行仲裁,其符合逻辑的唯一结论是仲裁庭出具的裁决;如果否认仲裁结论的裁决属性,则若双方当事 人均不启动再次仲裁程序的,在先仲裁结论将无法得到执行。与此同时,印度最高法院引用了著名国际仲裁问题专家Julian D.M. Lew, Loukas A. Mistelis, NigelBlackaby, Constantine Partasides, Emmanuel Galliard, John Savage等人有关仲裁庭裁决和仲裁庭指令的特征性区分的论述,并进而得出结论:涉争合同第14条所称的印度仲裁结论即指由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
2、关于上诉仲裁程序是否违反印度法律
被上诉人律师认为涉争合同第14.2条关于再次仲裁的约定内容(即上诉仲裁程序)违反印度仲裁法律,理由在于:(1)《1996仲裁与调解法案》没有规定上诉仲裁程序;(2)《1996仲裁与调解法案》 默示否定上诉仲裁程序;(3)上诉仲裁程序违反公共政策。印度最高法院对被上诉人的这三个观点进行了详细分析。
2.1 上诉仲裁程序是否符合《1996仲裁与调解法案》的精神?
对此,印度最高法院引述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工作小组工作报告及《仲裁实践手册》(Sweet & Maxwell)中关于双层级仲裁程序的论述,以及印度孟买高等法院、德里高等法院作出的确认 双层级仲裁程序合法的判决,并最终认定上诉仲裁程序不违反《1996仲裁与调解法案》的精神。
2.2 《1996仲裁与调解法案》是否默示否定上诉仲裁程序?
被上诉人认为:(1)根据《1996仲裁与调解法案》第34.1条,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仅由法院享有;(2)未经法院撤销的仲裁裁决方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3)在先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故 不得再行上诉。对此,印度最高法院认为:(1)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除非裁决被法院所撤销;(2)结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Analytical Commentary及Explanatory Note中关 于上诉仲裁程序的论述,当事人确实有权向法院挑战裁决效力,但这并不当然表明当事人不得合意约定裁决审查程序;(3)即使一项仲裁裁决尚未进入执行程序,裁决仍然具有既判力等其他价值,故裁决 的终局性和约束力并不当然意味着裁决作出后的唯一合逻辑结果是执行程序,当事人仍依法享有或有权约定上诉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仅有有限的约束力(The award is binding in a limited context) ;(4)印度法院作出的Shri Lal Mahal Ltd. v.Progetto Grano Spa[iii]及Subbash Aggarwal Agencies v. Bhilwara SyntheticsLtd.[iv]两个判例表明,双层级仲裁条款为印度司法实践所认可; (5)“意思自治”作为一项广泛认可的仲裁制度价值,其外延理当包括当事人合意创设的双层级仲裁条款。
2.3 上诉仲裁程序是否违反公共政策?
对此,印度最高法院援引Associate Builders v. Delhi Development Authority案[v]中所列举的仲裁裁决可得撤销的四个事由,即(1)仲裁裁决违反印度法律的基本政策、(2)仲裁裁决违反印度 的利益、(3)仲裁裁决违反正义或道德、(4)仲裁裁决显然违法,经审查后认为,案涉当事人所约定的双层级仲裁条款并不违反印度的基本政策或公共政策。
三、后续
在确认双层级仲裁条款合法性后,印度最高法院将对被上诉人就2001年英国伦敦仲裁裁决的挑战,即假设双层级仲裁条款为印度法律规范所准许,再次启动仲裁的裁决作为一项外国裁决是否应根据 《1996仲裁与调解法案》第48条予以执行的问题予以审查。对此,本资讯将予以持续关注。
注释:
[i]原文见: http://supremecourtofindia.nic.in/FileServer/2016-12-16_1481881224.pdf 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2月20日,另可关注ShivanshJolly发表于kluwer arbitration blog的评论文章 Supreme Court of India Upholds Validity of Appellate ArbitrationClauses,见:http://kluwerarbitrationblog.com/2017/02/16/supreme-court-india-upholds-validity-appellate- arbitration-clauses/
[ii]2015年12月,印度国家议会正式通过了《2015印度仲裁和调解法(修正案)》,对《1996年仲裁与调解法案》进行了大幅修订。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2016年5月24日发部的“印度仲裁法律制度的最 新发展”一文已就相关情况作了介绍。原文请见: ttp://www.shiac.org/SHIAC/arbitrate_informations_detail.aspx?id=207.
[iii](C.A. Nos. 2562).
[iv](1995)1 SCC 371.
[v](2015)3 SCC 49.
来源:微信公众号(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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