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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公司法》下的关联交易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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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日益复杂化,关联交易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其在公司运营中的作用愈发凸显。然而,关联交易的不透明性和潜在的利益冲突问题也逐渐成为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关注的焦点。新《公司法》针对关联交易的规制,旨在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公司内部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基本概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公司法》有关规定,关联交易指的是:公司和与之具有一定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进行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交易行为。《公司法》原则上并不否认关联交易的效力,但要求交易必须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以防止关联方利用其控制或影响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关联交易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和服务的买卖、资产的转让、资金的借贷、担保的提供等。在新《公司法》的框架下,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更为严格,要求公司披露关联方信息,并在特定情况下需获得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批准。

【条文链接】:《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七条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制

(一)实体层面

从实体层面上看,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实质公平,其核心在于公司利益是否遭受损失。评判关联交易是否实质公平时,首先,应整体判断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平合理,对此通常采用的方法是看该交易所造成的公司所失与所得是否相当。其次,应审查交易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正常的商业交易原则,包括:关联交易的内容合法,符合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此外,还需考虑公司进行该笔交易是否具备必要性、公司的所得是否具有合理价值、公司是否愿意以同等条件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等因素。

(二)程序层面

从程序层面上看,新《公司法》完善了对关联交易的程序性要求,新增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前置报告义务,但对于报告义务的具体内容并无规定,针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充分的要求,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关联关系、交易内容、交易条件等。同时,还强调了关联交易须遵守公司决议的普通程序,包括关联交易须经决议通过且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合法的关联交易必须符合上述形式要求,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严格履行程序性义务。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典型案例:(2021)最高法民再181号

【案情概要】

高少华、程勤是陕鼓汽轮机公司董事,钱塘公司是二人的关联公司。钱塘公司在市场上采购产品后,加价转售给唯一客户陕鼓汽轮机公司。在高少华主持工作期间,关联交易总额及比例均大幅上升,在公司监事会发现并出具报告要求整改后,关联交易急速减少并消失。因高少华、程勤未向公司披露关联交易,造成利益不当流向钱塘公司。原审判决认为,案涉采购配件无统一市场定价,不能证明关联交易价格不合理,不构成侵权。陕鼓汽轮机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1、陕鼓汽轮机公司与钱塘公司之间的采购行为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2、若属于关联交易,则案涉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了陕鼓汽轮机公司的利益?

【法院裁判】

1.高少华、程勤是否履行了披露义务?

披露关联交易有赖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履行忠诚及勤勉义务,将其所进行的关联交易情况向公司进行披露及报告。根据陕鼓汽轮机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关于“董事及公司经营层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及公司经营层人员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及公司经营层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高少华、程勤作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披露义务,违反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高少华、程勤的行为不仅违反陕鼓汽轮机公司章程的约定,而且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2.案涉关联交易价格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格?

公司法保护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并未禁止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合法有效的实质要件是交易对价公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的精神,应当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即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是否符合正常的商业交易规则以及交易价格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查。陕鼓汽轮机公司关于高少华、程勤将本可以通过市场采购的方式购买相关产品转由向钱塘公司进行采购而增加购买成本,陕鼓汽轮机公司所多付出的成本,损害了陕鼓汽轮机公司权益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陕鼓汽轮机公司关于案涉交易对价高于市场价且不具备公允性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予以采信。

3.高少华、程勤的行为与陕鼓汽轮机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关联交易发生在高少华、程勤任职董事期间,高少华于2011年7月8日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了总经理职责为主持生产经营工作,陕鼓汽轮机公司亦提交了审批单等证据证明高少华实际履行了总经理的职权。而程勤作为董事,并兼任其它公司职务,参与并影响陕鼓汽轮机公司的运营。在高少华任总经理主持生产经营工作期间,关联交易额所占陕鼓汽轮机公司采购总额的比例大幅上升,而在高少华、程勤被解除相应职务后,关联交易急速减少并消失。关联交易的发生及变化与高少华、程勤任职期间及职务变化存在同步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高少华、程勤共同实施的关联交易行为,损害了陕鼓汽轮机公司利益。

【判决结果】

1.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777号民事判决;

2.高少华、程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鼓汽轮机公司赔偿损失7,064,480.35元;

3.驳回陕鼓汽轮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联交易审查要点

1、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考察主要是需要明确关联关系以及发生相应实质交易。

2、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具体分为:

1)关联方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关联交易有赖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履行忠诚及勤勉义务,将其所进行的关联交易情况向公司进行披露及报告。通常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公司法规定要求关联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属于市场公允价格。公司法保护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并未禁止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合法有效的实质要件是交易对价公允,也是关联交易的核心判断要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的精神,应当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即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是否符合正常的商业交易规则以及交易价格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查。

3)关联交易行为与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要件为侵权责任案件的必备要件,关联交易纠纷案件中主要考察关联交易的发生与关联方任职期间的职务是否具有相应关联,继而论证相关关联交易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关联交易的合规要点

“法律并不禁止关联交易,而是禁止损害公司利益的不正当关联交易”。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议公司采取以下措施进行严格规范:

首先,建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明确规定(1)关联事项是向董事会还是股东会报告,以及报告的流程、期限等;(2)依照交易金额的大小以及重要性程度,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批;(3)区分一般关联交易事项和重大关联事项,规定仅重大关联事项由股东会进行审议;其次,制定关联交易定价制度,并完善公司内部审计机制。定价制度应确保交易价格的公允性,避免利益输送。内部审计机制则需定期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确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合规性;最后,公司还应建立独立的关联交易审查委员会,由非关联董事组成,负责对关联交易的审查和批准,以保证交易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结语

关联交易作为公司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合规性对于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康和市场秩序的稳定至关重要。新《公司法》的出台,为关联交易的规制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强调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重要性。然而,法律的完善并不意味着关联交易问题的彻底解决,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内部监督机制的强化以及市场透明度的提高,都是确保关联交易合规性的关键因素。因此,公司应当在遵守新《公司法》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更为细致和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以防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同时,监管机构也应持续关注关联交易的实践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公司治理需求。只有这样,才能在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同时,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作者:郭慧民、陈鹏鹏

首发:微信公众号“镑可股权”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郭慧民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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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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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厦门)合规法律事务部 主任,盈科(厦门)股权研究中心秘书处负责人、 股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慧之法团队创始人

  Email:vipghm@pku.org.cn

  教育经历: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后进修于中 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法律研修班、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诉讼 法学方向)、盈科全国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盈科律师事务所民商诉讼高级 研修班;获得并购交易师(中级)资格。

  专业领域:诉讼、股权、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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