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imgIndex/xlk_logo2.png)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实中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呈现出复杂化、隐蔽化、多样化的特点。相较于一般企业形态,处于共同控制关系下的关联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的高度可能性。为了矫正控股股东与关联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失衡,2019年,《九民纪要》首次正式提出横向人格否认规则,2023年,新《公司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人格否认制度,并首次将横向人格否认制度写入法律。
Top 01 基本概念
法人人格指的是法人具有的独立人格,能以法人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法人自己的独立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资格。
法人人格否认指的是在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独立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主张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横向人格否认指的是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Top 02 横向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
1、主体要件:原告为利益受损的债权人,被告为同一股东控制的人格混同的关联公司。
2、行为要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关联公司行使控制权达到滥用的程度。需要考察以下因素:(1)各公司是否在债务形成时存在关联关系;(2)关联公司是否因控制权滥用而形成人格混同:包括人员混同、业务混同以及财产混同等。其中,人员混同是指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负责人等控制公司的人与其他公司的同类人员相混同;业务混同是指不同公司之间的业务类型、经营模式、交易方式、定价机制等混同;财产混同是指公司财务核算缺乏独立性,实践中一般依据公司账户、账簿、核算盈亏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分析。
3、结果要件:该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4、因果关系要件:滥用法人独立的行为与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Top 03 典型案例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之案例十五:
【案情概要】
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机械公司)诉称: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交工贸公司)拖欠其货款未付,而成都川交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交机械公司)、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路公司)与川交工贸公司人格混同,三个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永礼以及川交工贸公司股东等人的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川交工贸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0916405.71元及利息;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及王永礼等个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与川交工贸公司是否人格混同,应否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裁判】
川交工贸公司与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人格混同。一是三个公司人员混同。三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手续经办人均相同,其他管理人员亦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川交工贸公司的人事任免存在由川交机械公司决定的情形。二是三个公司业务混同。三个公司实际经营中均涉及工程机械相关业务,经销过程中存在共用销售手册、经销协议的情形;对外进行宣传时信息混同。三是三个公司财务混同。三个公司使用共同账户,以王永礼的签字作为具体用款依据,对其中的资金及支配无法证明已作区分;三个公司与徐工机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业绩、账务及返利均计算在川交工贸公司名下。因此,三个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人员、业务、财务等)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
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应当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人格独立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公司的独立人格也突出地表现在财产的独立上。当关联公司的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时,就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三个公司虽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上相互之间界线模糊、人格混同,其中川交工贸公司承担所有关联公司的债务却无力清偿,又使其他关联公司逃避巨额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上述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本质和危害结果与《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相当,故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Top 04 律师建议
横向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为债权人要求与债务人存在人格混同的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在请求关联公司承担此类责任时,债权人应首先提交初步证据,证明人格混同事实的存在。建议债权人收集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公司之间人员一致、经营活动中宣传信息相同、财务往来中收款账户同一等证据。若因客观因素导致债权人无法自行获取公司账簿、会计凭证、会议记录等相关证据,可以依法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
现实中,为数众多的投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基于所谓的业务需求或某种企图,乐此不疲地设立多个多种公司,自以为可以瞒天过海,殊不知《公司法》在盯着他。
作者:郭慧民、陈鹏鹏
首发:微信公众号“镑可股权”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厦门)合规法律事务部 主任,盈科(厦门)股权研究中心秘书处负责人、 股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慧之法团队创始人
Email:vipghm@pku.org.cn
教育经历: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后进修于中 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法律研修班、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诉讼 法学方向)、盈科全国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盈科律师事务所民商诉讼高级 研修班;获得并购交易师(中级)资格。
专业领域:诉讼、股权、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法律事务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