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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新《公司法》下的利润分配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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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利润分配制度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性制度之一,在公司运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制度不断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也有了更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本文将对新《公司法》下的利润分配制度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对各方利益的影响

01 基本概念

公司利润是公司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利润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对公司利润的分配,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和贯彻了“无盈不分”原则,即公司没有盈利不得分红。

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是体现公司营利性、保障股东实现投资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公司法中体现为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又称“股东分红权”)与(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02 利润分配制度的规则变化

(一)新增违法分配利润的责任主体

2018年《公司法》仅明确违法分配股东负有返还责任,但未明确若公司因违法分配遭受损失,或因公司违法分配对债权人造成损失,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应承担何种责任。但是,新公司实施后,股东以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人员需一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五款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缩短利润分配完成(最长)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规定公司最迟应在分配决议作出之日起的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新《公司法》从保障股东实现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角度出发,将最长时间限制缩短为六个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0修正)》第四条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三)取消资本公积补亏禁令

新《公司法》修改了2018年《公司法》严禁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规定,明确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同时,新《公司法》对弥补亏损的顺序作出了明确限制,即明确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应先于资本公积弥补亏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03 利润分配制度的适用

(一)利润分配的前提

条件一:不存在未弥补的历史亏损,累积未分配利润为正。

条件二:已足额提取公积金,包括:(1)已提取当年税后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2)已足额根据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股东会自由决定是否提取以及提取比例)

【注意】:违反上述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利润分配的流程

根据《公司法》规定,利润分配须由董事会制定方案,并由股东会审议批准通过,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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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制度日益受到关注。新《公司法》针对原有法律中的不足,对利润分配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旨在保护股东权益,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体现了我国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和进步。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期待更多有利于股东权益、公司治理和市场公平的改革举措出台,为我国经济的持续繁荣做出贡献。

作者:郭慧民、陈鹏鹏

首发:微信公众号“镑可股权”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郭慧民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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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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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厦门)合规法律事务部 主任,盈科(厦门)股权研究中心秘书处负责人、 股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慧之法团队创始人

  Email:vipghm@pku.org.cn

  教育经历: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后进修于中 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法律研修班、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诉讼 法学方向)、盈科全国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盈科律师事务所民商诉讼高级 研修班;获得并购交易师(中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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