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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规制及债权人保护
问题59:新《公司法》的法人人格否认之诉实务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实务中,关于法人人格否认之诉,应当注意被告挪列及举证责任两方面的问题。关于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应当以公司还是股东为被告,参照《九民纪要》的裁判要旨,根据基础债务是否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有所不同。具言之,如基础债务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另行起诉关联公司或者控制股东的,应当列关联公司或者控制股东为被告,同时将公司列为第三人。如果基础债务未经生效判决确认,债权人若仅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直接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当告知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如原告债权人不同意追加,法院则会驳回起诉。原因在于法院尚未确定债权人是否对公司享有债权,也就无法进一步确认债权人的利益是否遭受严重损害,故此应当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关于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举证责任,根据被指向否认公司的股东数量不同,公司法对举证责任的规定有所不同。具言之,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应当由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财产,即对此情况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对于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公司有多名股东,则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但鉴于债权人的弱势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其在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下,同时因公司经营情况的证据由公司掌握而债权人无法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法院往往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进一步证明是否存在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的举证责任由公司或股东承担。简言之,非一人公司由债权人初步举证达到合理怀疑以后,举证责任有条件地转移给被诉股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吴强律师团队著
本问答由团队张凯(实习律师)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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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历任陕西省高级人民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正处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起草小组西北片区负责人。现任陕西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从事民商事、刑事审判、代理及辩护工作二十余年,在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十分丰富的实务技巧和司法经验。
理论研究:先后多次在《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理论刊物发表理论文章和典型案例,并多次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青年法官论文及参阅案例比赛二等奖、三等奖,内容涉及公司担保、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股权转让及股权回购、金融信托等多个领域。2018年6月,所撰写的《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为第十八批指导案例(第96号),在全国法院发布施行,该案例系陕西省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被选用的第一篇指导案例。
授课经历:多次在陕西省各级法院、西藏、新疆、广东等地法院、律师事务所、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讲授公司法、合同法、企业法律实务等课程,授课内容新颖,授课方式独特,授课效果极佳,受到了一致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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