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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规制及债权人保护
问58:什么是新《公司法》中的“横向人格否认”与“纵向人格否认”?
答:纵向人格否认制度,即一般语境下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补充救济手段。如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构成了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的人格混同情形,法院便可对独立的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从而追究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相较于纵向人格否认制度而言,横向人格否认制度不限于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还包括对其下的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相互否认人格,使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具言之,股东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从而使得公司丧失独立人格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院可通过横向人格否认制度判令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2024)正式确立了横向人格否认制度,进一步扩大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使得公司立法对于债权人的保护更加有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吴强律师团队著
本问答由团队张凯(实习律师)执笔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历任陕西省高级人民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正处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起草小组西北片区负责人。现任陕西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从事民商事、刑事审判、代理及辩护工作二十余年,在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十分丰富的实务技巧和司法经验。
理论研究:先后多次在《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理论刊物发表理论文章和典型案例,并多次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青年法官论文及参阅案例比赛二等奖、三等奖,内容涉及公司担保、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股权转让及股权回购、金融信托等多个领域。2018年6月,所撰写的《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为第十八批指导案例(第96号),在全国法院发布施行,该案例系陕西省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被选用的第一篇指导案例。
授课经历:多次在陕西省各级法院、西藏、新疆、广东等地法院、律师事务所、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讲授公司法、合同法、企业法律实务等课程,授课内容新颖,授课方式独特,授课效果极佳,受到了一致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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