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文章阐述了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司法实务要点,包括请求权基础、诉讼当事人、管辖法院、“申请有错误”的裁判标准及损失赔偿标准等内容,强调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判断“申请错误”,并依据法律规定维护各方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申请作为一种常见的法律手段,有时却因滥用而引发财产损失纠纷。本文旨在通过司法案例分析,梳理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关键处理要点,并探讨如何界定“申请错误”的司法裁判标准。
一、请求权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若申请财产保全存在错误,申请人需对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此条款是提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责任纠纷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所倡导的诚信原则,也为财产保全行为提供了基本的行为准则。
进一步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我们发现相关条款亦对此类行为有所规范:《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明确禁止民事主体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则规定了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综合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同因财产保全错误提起的诉讼,本质上属于侵权责任纠纷。
二、诉讼当事人
在财产保全错误案件中,原告通常是被保全人,而被告则是保全申请人。然而,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担保机构是否可作为共同被告,是一个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
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制度的担保方式之一,旨在补偿因错误申请保全而造成的损失,并防止保全程序的滥用。在实践中,申请人常通过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来向法院提供担保。若保全错误导致损失,保险公司应根据其承诺,与申请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被保全人完全有权利在财产保全错误索赔案件中,将保险公司等担保方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
三、管辖法院
关于诉前财产保全错误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有明确规定,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诉讼或仲裁,由此引发的诉讼应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反之,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或仲裁,相关诉讼则可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诉中财产保全错误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17〕14号)指出,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起的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应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申请有错误”的裁判标准
目前,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申请有错误”的判断标准和归责原则,这无疑增加了被保全人索赔的难度。
(一)判断标准
在(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案例(公报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属于侵权责任范畴。判断申请是否错误,不仅要考虑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还需考察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具体而言,需根据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评估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结合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判断其申请是否适当。
(二)认定构成“申请错误”的具体情形
在缺乏证据或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诉讼主张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参考案例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111号)。
保全金额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或合理范围(参考案例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275号)。
案涉金额巨大,但诉请依据存在重大瑕疵,申请人未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参考案例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558号)。
明知保全申请主体不适格,仍申请保全(参考案例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3243号)。
保全对象错误,且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参考案例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145号)。
五、损失赔偿标准的裁判口径
(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可以归纳为,确定赔偿数额时,若涉及冻结资金,应考虑合同等证据证明的借贷利息损失。若损失与被冻结资金的银行利息之和超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上限,则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标准确定。若涉及查封不动产等资产,其价值贬损风险通常由被保全人自行承担,若申请保全人阻碍了被保全人行使处分权的,则被保全财产的价值贬损与申请保全人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申请保全人应赔偿的数额为被保全财产在保全开始与保全结束两个时点的价差以及开始时的价款对应的资金利息损失。
六、结语
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可能给被保全人带来损失,而“申请错误”的判断需综合考量申请人的主观意图、注意义务等因素。损失赔偿标准则根据保全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实践中,应遵循法律规定和裁判口径,合理维护各方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作者:仇少明、吴孟娜
首发:微信公众号“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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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铜陵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
仇律师执业近20年,长期为众多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国企以及众多民营企业提供商业法律服务,执业领域涵盖事务处理战略咨询、民商事争议解决(诉讼、仲裁)、危机管理、企业法律顾问、海外直接投资(ODI)与合规、经济犯罪控告与辩护等,处理过大量的案件,尤其擅长疑难复杂商事争议解决(诉讼证据挖掘、战略规划、策略制定与战术实施),具有高超的商业谈判与问题解决技能,深受企业的欢迎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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