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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释义
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或者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错误,或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未在30日内提起诉讼的,造成被保全人财产损失而引起的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104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在提供担保的前提下于起诉前或者申请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但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108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11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此类案由的管辖法院
关于诉中财产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诉前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此案由法律适用
处理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111条。
四、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规定本案由,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与诉讼保全有关的案由区分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和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两种情形、两个第三级案由。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根据诉讼保全的分类和审判实践的需要重新整理,将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进行区分,由于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性质并无差别,故将二者合并为统一的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第三级案由。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注意:
(1)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损失前提条件是“申请有错误”。也就是说,申请错误是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原因,二者有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申请人不宜承担责任。
(2)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应当注意的是赔偿主体是申请人包括利害关系人、诉讼当事人等,赔偿损失是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出现上述法律规定的损失,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则用来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首发:微信公众号“成都律师赵文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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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全国保险公估人
曾在国有大型公司担任九年法务工作,现担任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保险法律部执行主任。
专业领域:重大民商事诉讼纠纷、保险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
擅长重大民商事诉讼纠纷(含建设工程)、保险法律事务纠纷,兼具丰富的诉讼与非诉服务能力,办案勤勉尽职。尤其在保险合同纠纷、保险追偿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保险法律咨询以及保险法律专项服务等方面业绩卓越。
保险法律事务:保险合同纠纷、保险追偿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保险法律咨询以及保险法律专项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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