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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1日,孙悟空被A县公安局口头传唤进行询问。工作人员现场对孙悟空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呈冰毒阳性。孙悟空在两次询问笔录中均承认其于2019年11月18日晚在朋友家中吸食了冰毒。A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现场检测报告书》并直接送达给孙悟空,孙悟空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实验室检测并签字确认。A县公安局认定孙悟空吸毒成瘾严重,作出《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孙悟空在《吸毒成瘾认定意见告知书》上签字。
同日,A县公安局根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以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当日送达给孙悟空。
孙悟空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不服,于2020年1月2日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另查明,2016年11月12日,孙悟空因吸毒被B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11月12日至2018年1月11日,孙悟空因诈骗罪被判处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被收监执行刑罚。
【法院观点】
01 在事实认定方面
《某省公安机关办理吸毒类行政案件若干规定》规定,吸毒人员人体生物样本检测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且具有本人两次以上供述有使用毒品行为的(两次询问笔录的询问人、记录人均不得完全相同),认定其有使用毒品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吸毒人员,在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根据吸毒成瘾认定情况采取相应的戒毒措施。
就本案而言,孙悟空现场尿液检测呈冰毒阳性,且其在两次询问笔录中均承认吸毒,应当认定孙悟空有吸毒的行为。A县公安局据此对孙悟空作出行政处罚并对吸毒成瘾情况进行认定进而采取相应的戒毒措施,应当予以支持。但A县公安局对孙悟空在社区戒毒期间曾因诈骗罪被处以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被收监执行刑罚的事实未能调查清楚,其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02 在适用法律方面
本案中,2016年11月12日,孙悟空因吸毒被B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11月12日至2018年1月11日孙悟空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收监执行刑罚。根据《戒毒条例》规定,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的,社区戒毒终止。因孙悟空被收监执行刑罚,其社区戒毒终止。2019年11月16日,孙悟空再次吸食毒品,此时已经不在社区戒毒期间,A县公安局适用《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孙悟空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判决撤销涉案《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责令A县公安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律师分析】
01 询问笔录的规范性
《某省公安机关办理吸毒类行政案件若干规定》要求,吸毒案件,须具有行为人两次以上供述有使用毒品行为,且两次询问笔录中的询问人、记录人均不得完全相同。
上述规定意味着至少有三名警察参与询问行为人并制作询问笔录,这样操作可以有效减少诱供的可能性。
司法实践中,根据全国各地多名粉丝反馈,经办人制作的口供是经办人告诉他们如何说的,不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他们按照经办人的说法录口供,可以让他们很快离开派出所等等,于是他们就按照经办人的说法在询问时陈述。
经办人告诉他们如何说的场所不会是在采集声音和图像的办案区,一般也不会是在有监控的警方接待群众报警的公安场所内,往往是在没有监控的场所,比如派出所门外或者厕所里。
经办人执法不规范往往会给自己找麻烦,也违反了法律规定。中国有句古话,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虚假陈述往往和客观证据相冲突的。
有的粉丝比较聪明,在经办人告诉他如何配合经办人录口供期间,偷偷录音了他们之间的对话。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这样的询问笔录往往因为不具有合法性而不会被法院采信,经办人可能还会被追责。
某省的上述规定可以减少诱供的可能性。上述规定可以使得参与询问的警察达到三人以上,笔录至少两份,这种情况下,可以有效减少经办人要求行为人按照经办人编的故事录制口供的可能性,参与询问的警察多了,经办人就要考虑风险。
上述规定规范了吸毒案件的询问程序,值得肯定。如果某个吸毒案件询问笔录只有一份,且行为人否认该询问笔录真实性,有效的处理方式就是坚决要求调取该询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逐一核实;或者收集其他客观证据否定询问笔录的真实性。
02 实验室检测的必要性
本案孙悟空现场尿液检测呈冰毒阳性,A县公安局就依据该检测报告作出吸毒成瘾严重认定并进而决定对孙悟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毕竟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两年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做到证据确凿。而现场吸毒检测属于现场初筛性质,该现场吸毒检测结果如果系阴性,可以确定某人没有吸毒;如果检测结果系阳性,可以初步确定被检测人体内可能有毒品成分,而不是被检测人体内一定有毒品成分,必须将同一人体生物检材送实验室进一步检测确定。
这是由现场吸毒检测所使用的器材局限性决定的,根据有关规定,现场检测器材必须有相应医疗器材批准文号,这是保证质量的措施之一,但这还远远不够。这类器材使用的方法一般是胶体金法,该方法本身往往会受到药物干扰、技术操作失误等因素影响,出现错误的检测结果。比如,服用含有麻黄碱的感冒药,尿液检测会被检出冰毒阳性,因为麻黄碱和冰毒化学结构式很近似,仅差一个氧原子;吸食美托咪酯,尿液检测会检出依托咪酯阳性,因为美托咪酯和依托咪酯化学结构式也很近似,仅差一个甲基,尿检板根本无法准确识别,而实验室检测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难题。
故决定对吸毒人员进行强戒二年或者社区戒毒三年的,建议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行政决定的关键核心证据,而不是现场吸毒检测报告。
综上所述,吸毒行政案件中,至少三人以上警察参与询问行为人,并制作两份以上询问笔录是规范询问程序合法性的必要措施;对于作出涉及行为人人身自由的社戒决定、强戒决定时,应当做到证据确凿,检测报告应当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为准,而不是现场吸毒初筛检测报告。
首发:微信公众号“王红兵毒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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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社会职务丨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丨毒品犯罪辩护
执业19年,至今办理了100多起毒品犯罪案件,发表近200篇原创毒辩文章,著有《毒品案件技术辩护》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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