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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及时依法应交尽交证据,慎重对待司法鉴定意见,重视程序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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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日,A县公安局提取孙悟空头发,并委托甲司法鉴定所进行毒品成分分析。次日,该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孙悟空的毛发(取距发根部2cm段)中甲基苯丙胺、苯丙胺、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检测结果为阳性。同年11月4日,A县公安局传唤孙悟空,将前述鉴定意见告知孙悟空,并告知其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告知孙悟空享有陈述、申辩及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等权利。孙悟空在询问笔录中称,可能是因其大约在1、2个月前服用药物导致检测呈阳性反应。同日,A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孙悟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孙悟空不服上述处罚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供了购药小票、医疗机构处方笺等证据。法院判决确认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法官观点

一、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采信问题。

法官认为,在行政阶段,原告(孙悟空)虽然提出在1、2个月前服用药物可能影响鉴定意见,但其不能提供所服用药物的品牌和名称,也未提供相关凭证,致使被告(A县公安局)无法进行复核。

虽然原告在本案诉讼中提交了购药小票、医疗机构处方笺等证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被告有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依法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的,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被告在行政调查程序中已经告知原告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而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供,直到行政诉讼程序中才提交了上述证据,且该证据也未能直接有效证明其相关主张,故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有违程序正当原则。

法官认为,本案中,被告于2019年11月4日将涉案鉴定意见告知原告,并告知其如果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被告当日即作出涉案处罚决定并以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未充分保障原告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有违程序正当原则。

鉴于原告对涉案鉴定意见并无异议,且本案也无证据足以推翻涉案鉴定意见,即前述程序违法对原告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属于程序轻微违法。

律师分析

一、证据应及时积极应交尽交。

(一)证据应积极应交尽交。

案件的基石就是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故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应积极应交尽交。

生物样本检测呈毒品阳性,如果认为自己确实没有吸毒,就要积极向办案单位陈述和申辩,提出合理辩解理由,提交相应的证据,力图证明自己确实没有吸毒,办案单位也有义务核查涉嫌吸毒人员的辩解理由和证据,确实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的,或者辩解理由无法合理排除的,不应当认定为吸毒并予以相应处罚。

如果涉嫌吸毒人员提供的证据确实证明治疗疾病的、或者被胁迫、被诱骗等被动摄入情形的,也不宜认定为吸毒并予以处罚。

(二)证据应及时依法提交。

证据不仅要积极应交尽交,还要依法按时提交。

行政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均对证据提交时限有明确规定,逾期未提交往往被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或者不被法院采纳。

本案法官没有采纳原告的购药小票、医疗机构处方笺等证据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原告该在行政程序中提交而没有提交。

二、慎重对待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为检出毒品成分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核心关键证据。行政处罚决定案件争议焦点往往就是质疑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如果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出现严重问题了,往往会导致公安机关主动撤销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问题,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难度极大,除非能证明出于治疗疾病为目的、被胁迫、诱骗等被动摄入毒品情形。

本案原告对被告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异议,辩解说系服用药物导致的。这个辩解理由很苍白,哪一种药物服用后,在人体内既能产生甲基苯丙胺,也能产生苯丙胺,还能产生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与其这样,还不如质疑被告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从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资质、鉴定过程、适用的技术标准,以及检材的同一性等方面质疑。

本案中,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孙悟空的毛发(取距发根部2cm段)中甲基苯丙胺、苯丙胺、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检测结果为阳性。该鉴定意见是不妥的。按照规则,仪器检出了什么毒品成分,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客观描述即可,没有必要加入自己的主观意见。仪器不可能检出毒品阳性的,依照有关规定,生物样本检出的毒品成分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阈值时,可以认定毒品阳性。认定毒品阳性不是鉴定人的职责。

三、正当程序原则。

法官认为,既然规则规定给予涉嫌吸毒人员三日申请重新鉴定期限,公安机关就应当保障其该项权利。

本案中,被告在告知原告三日内有申请重新鉴定权利的同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保障原告的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

而公安机关并不这样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也就是说,当事人即使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不影响办案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被告就是这样操作的。

笔者认为,行政机关是从行政效率角度作出上述第四款规定的,而审判机关是从司法公正角度作出有违程序正当原则认定的。

这种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碰撞是有必要的,可以督促行政机关更加保障程序正当,更好维护涉嫌吸毒人员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时积极应交尽交有利证据,避免错过期限导致证据不被审查和采纳;慎重对待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胆质疑公安机关的程序违法,虽然一般不能直接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但至少可以让法院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从而督促行政机关更好地依法执法。

首发:微信公众号“王红兵毒辩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王红兵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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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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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社会职务丨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丨毒品犯罪辩护

  执业19年,至今办理了100多起毒品犯罪案件,发表近200篇原创毒辩文章,著有《毒品案件技术辩护》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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