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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7月8日,孙悟空被A县公安局传唤,孙悟空否认自己吸毒。同日,该局委托甲司法鉴定中心对孙悟空头发A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甲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第1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孙悟空毛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7月9日,A县公安局认定孙悟空在6个月内有吸毒行为,对孙悟空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孙悟空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向A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提出重新检测申请。在复议过程中,A县政府同意了孙悟空的毛发重新检测申请。7月23日,A县政府会同A县公安局、孙悟空的律师重新采集了孙悟空的头发。7月24日,乙司法鉴定中心对A县公安局于7月8日采集保存的孙悟空头发B样本和7月23日重新采集的孙悟空头发样本分别进行鉴定,并出具第2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第2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7月8日头发样本的鉴定意见为:“所送头发总长约1cm,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7月23日头发样本的鉴定意见为:“所送头发总长约1cm,其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类兴奋剂成分”。
2019年9月9日,A县政府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议决定书。
【复议观点】
A县政府认为:
1、《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十条规定:“发根端3厘米以内的头发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表明被检测人员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6个月内摄入过毒品”。根据第1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第2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孙悟空2019年7月8日的头发样本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表明孙悟空在该日期之前6个月内摄入过毒品;
2、关于7月8日采集保存的孙悟空头发B样本和7月23日重新采集的孙悟空头发样本鉴定意见不一致的问题。《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九条规定,头发样本中甲基苯丙胺的阈值为0.2纳克/毫克,实际检测含量值在阈值以上的,认定检测结果为阳性。
本案中,7月23日所采集的孙悟空头发样本包括其于7月8日至7月23日被拘留期间新生长的头发,该头发样本于7月8日采集的头发样本相比已经发生改变,其新长出的头发会对原有头发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产生稀释作用,故7月23日采集的头发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低于7月8日采集的头发中甲基苯丙胺含量具有合理性,两份鉴定意见书并不矛盾。
另外,根据《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八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复检的样本应为同时采集的样本,乙司法鉴定机构对A县公安局于7月8日采集保存的孙悟头发B样本进行鉴定,仍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据此,可以认定孙悟空在2019年7月8日前6个月内有吸毒行为。
【律师观点】
吸毒人员吸入毒品后,毒品会进入血液,血液中毒品含量会从零逐渐上升,达到顶点后,毒品含量会逐渐下降,直至血液中毒品含量为零。
携带毒品的血液在血液循环系统中流经头部时,血液中的毒品及代谢物与头发毛囊中的角蛋白结合。据专业人士介绍,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后,含有毒品的头发10日至14日会长出头皮,停止吸毒后,新长出的头发中不会有毒品成分。
基于血液中上述毒品含量变化特点,笔者推定,头发中毒品含量变化特点与血液中毒品含量变化特点类似,也就是说有一段头发毒品含量变化也是从零逐渐上升,到顶点后,毒品含量逐渐降低,直至为零。
至于这一段含有毒品含量变化的头发有多长,好像没有准确答案,吸食毒品纯度大小、毒品本身性质(极性大小、脂溶性程度)、吸食时间长短、吸食频率、人体代谢能力强弱等因素对头发毒品含量均有影响。
虽然毒品如何进入头发的机理尚未非常清晰,但规则很清晰,距发根端三厘米以内毛发检出的毒品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阈值,就表明检测结果为毒品阳性,被检测人自毛发提取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摄入过毒品。
原则上,毛发重新检测应当使用毛发提取之日提取的毛发B样本,因为毛发A样本和B样本是同一样本,公安机关是根据毛发A样本检测结果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的,重新检测就应当使用同一条件下的毛发B样本。
本案A县政府不仅委托乙司法鉴定机构检测了7月8日采集的孙悟空毛发B样本,还检测了7月23日另行采集的孙悟空的毛发样本。
令A县政府意外的是,7月23日采集的孙悟空毛发竟然没有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对此,专业人士分析,7月8日至7月23日,孙悟空新长出的毛发稀释了原有头发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使得毒品含量低于阈值,检测结果为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毛发中15种毒品及代谢物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检验方法》(SF/Z JD0107025-2018)6.1.1案件样品前处理:毛发样品依次用适量的水和丙酮震荡洗涤两次,晾干后剪成约1mm段,置冷冻研磨仪中粉碎,呈粉末状。称取毛发粉末20mg,加入1.0ml内标甲氧那明标准工作液(甲氧那明1ng/ml),冰浴超声30min,离心,移取上清液,于60摄氏度水浴空气流下吹干。残留物用100ul甲醇复溶,供仪器分析。
从上述样品前处理规则描述来看,称取的毛发样品质量是20mg,是固定的。如果前处理的样品全部是7月8日采集的毛发B样本,含量应当与同日采集的毛发A样本差别不大;但如果掺入了7月8日至7月23日新长出的毛发,恰巧这一段毒品含量较低或者根本没有毒品成分,则会整体降低检测结果的毒品含量,导致低于阈值。该样品前处理规则可以印证专业人士的上述分析。
那么,本案例能否说明当事人被处罚后重新检测并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定没有用处呢?未必!
如果公安处罚当事人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客观、真实、合法,且人体生物样本提取、封存、送检程序合法,则当事人被处罚后重新检测并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实没有任何用处,两者相比,有个时间差,这个时间差足以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法院采信公安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而不采信当事人重新检测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当公安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严重瑕疵时,当事人被处罚后重新检测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就是压倒公安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最后一根稻草。比如,有个案例,公安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在记载毛发样品性质时,仅记载了毛发颜色和重量,没有记载毛发长度,虽然该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毛发样品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分,但由于严重违反规则,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被行政复议机关采信。再比如,当毛发同一性存在严重违法程序导致同一性存疑时,会严重动摇公安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关联性,当事人被处罚后重新检测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会进一步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
总之,一般情况下,公安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力明显优于当事人被处罚后重新检测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律师完全可以创造条件,及时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对抗公安的证据。
首发:微信公众号“王红兵毒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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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社会职务丨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丨毒品犯罪辩护
执业19年,至今办理了100多起毒品犯罪案件,发表近200篇原创毒辩文章,著有《毒品案件技术辩护》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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