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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吸毒案件:毛发司法鉴定意见书与毛发样品提取记录表之间的矛盾

免费 王红兵 时长/课时:8分钟/0.18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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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4日,律师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孙悟空,他刚刚从A派出所出来,A派出所认定孙悟空在马来西亚某酒吧吸食冰毒,对孙悟空处以罚款300元。孙悟空告诉律师办案单位什么材料都没有给他,律师马上建议孙悟空向A派出所索取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孙悟空依照律师建议顺利拿到了这两份文件。

三日后,孙悟空来律师所面谈。在律所接待室,律师见到了公安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甲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孙悟空的毛发距发根端3厘米段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检索,甲司法鉴定所具有法医毒物司法鉴定资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签字的两名鉴定人具有毒品检测资质。

律师建议孙悟空重新做一次毛发吸毒司法鉴定,一则是验证甲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真实;二则是如果没有检出来,可以作为对自己非常有利的证据。

孙悟空听从了律师建议,决定再做一次毛发吸毒司法鉴定。随即,律师陪同孙悟空到乙司法鉴定机构做了毛发吸毒司法鉴定,当天乙司法鉴定机构就出具了书面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孙悟空的毛发距发根端3厘米内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乙司法鉴定机构也具有法医毒物鉴定资质,签字的两名鉴定人也具有毒品检测资质。

同一个检材,不同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日期仅仅相差三天,甲司法鉴定机构的是3月4日出具的,乙司法鉴定机构的是3月7日出具的,问题出在哪里呢?

律师也清楚,在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根本矛盾情况下,法院往往会采信公安的,理由:一是公安机关委托的在先,孙悟空委托的在后,毛发每天都在生长,故在先的更加真实;二是公安机关委托的比孙悟空委托的程序更加合法规范;三是法官关注的重点往往是司法鉴定意见书涉及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有资质,有相应的资质就可以采信,而甲司法鉴定所及鉴定人有相应的资质。

如何破局,成为了摆在律师面前的难题!

律师决定先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尝试找到答案,解决上述难题。

起诉书诉讼请求是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与理由主要是:孙悟空吸食冰毒的行为发生在马来西亚,没有在国内吸食。A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处罚孙悟空在国外的吸毒行为,但该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据此可以推定该法不适用于国外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该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据此可以推定我国公安机关没有权限和职责处罚中国公民在国外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A派出所在答辩书中引用了公安部《关于对查获异地吸毒人员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8>3号)称,吸毒行为,就其行为特性而言,是一种持续状态,发现地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予以管辖。孙悟空虽然在国外吸毒,但在国内A派出所辖区内从其体内检出了毒品成分,基于吸毒行为是一种持续状态,故A派出所有权管辖。

在法庭上,律师抗辩,基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取得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权,依据《立法法》相关规定,上述公安部批复管辖范围不能超过《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是A派出所仍坚持上述自己的观点。

律师深知,律师的上述观点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支撑,但在严厉禁毒大背景下,不能仅仅依赖于这一点。故在庭前举证期限内,律师提交了调取甲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内档申请,想在内档上下功夫找问题。

开庭前几天,律师收到了法院寄送的《样品提取记录表》。正是这份《样品提取记录表》,让律师看到了曙光。该记录表是甲司法鉴定书制作,上面有办案民警签字和一名鉴定人签字,该记录表记载孙悟空毛发特征为“黑色、四厘米,剪取三厘米”,没有记载“距发根端”字样,也就是说这份记录表不能证明鉴定人是从孙悟空发根端剪取四厘米毛发的;即使是从发根端剪取了四厘米毛发,也不能证明其中三厘米毛发是从根部而不是从发梢段剪取的。

另外,由于这份记录表存在瑕疵,导致涉案甲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的“距发根端3厘米段”失去了基础,因为甲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毛发特征的描述来源于样品提取记录表。

再有,A派出所提供了鉴定人剪取孙悟空毛发时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由于拍摄距离过远,仅能看到一名穿白大褂的男子在孙悟空背后剪取孙悟空头后部的头发,不能看到是紧贴孙悟空头皮剪取的。

基于以上证据,完全有可能是甲司法鉴定所在孙悟空距发根端4厘米毛发处检出了冰毒成分,至少这种合理怀疑不能排除。根据《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相关规定,孙悟空吸食冰毒的时间距案发之日有可能超过了六个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超过六个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没有被发现的,不再处罚。

基于上述事实,为什么甲司法鉴定所检出了冰毒成分,而乙司法鉴定所没有检出冰毒成分,合理解释是甲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在孙悟空毛发距发根端4厘米处检出冰毒成分,而孙悟空委托的乙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孙悟空毛发距发根端3厘米内未检出冰毒成分,前者不合法,后者合法。

案例启发

该案例给予的启发是个别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不注重学习相关法律规定,在操作时没有按照规范执行。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提交给办案单位的,司法鉴定机构往往很重视其内容、形式合法性,避免给自己找麻烦,故司法鉴定意见书一般很难找到瑕疵,但司法鉴定意见书内档是鉴定机构内部归档的,不需要提交给办案单位,他们可能不太会重视内档的合法性、规范性,律师反而可能会找到突破口,故我们要重视调取鉴定内档申请。

首发:微信公众号“王红兵毒辩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王红兵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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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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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社会职务丨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丨毒品犯罪辩护

  执业19年,至今办理了100多起毒品犯罪案件,发表近200篇原创毒辩文章,著有《毒品案件技术辩护》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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